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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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针对何x的《现场勘察表》作出时间为2021年12月18日,明显晚于《分户评估报告》的作出时间及其记载的实地查勘日期2021年12月10日,且《现场勘察表》中没有相关工作人员签章,《现场勘察表》和《分户评估报告》均没有何x的签字确认,无法证明是否进行了实地查勘程序。故xx区政府在何x不认可《分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作出《补偿决定》不当。另外,本案中xx区政府未向何x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未保障何永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该《分户评估报告》不能作为确定何x案涉房屋价值的依据。上诉人何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何x系青海省西宁市居民,在当地有合法的房屋,具备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69.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1.74平方米,系住宅用途。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征收,将何x的房屋以青海省xx局家属院房屋征收项目的名义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对何x房屋停水停电,并于2023年7月26日未经依法评估而直接对何x作出《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xx政征补[2023]x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补偿内容极低且取消全部奖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一审概况康静律师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