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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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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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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公安、海洋、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保护区范围包括江亚南沙、上沙、中沙、下沙四个沙洲陆域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具体范围和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为准。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的,由新区政府会同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九段沙管理署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界标。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保护区依法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三个功能区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新区政府提出方案,经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九段沙管理署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三个功能区范围,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标志。四、将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缓冲区内,除因教学科研目的,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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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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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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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在所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缴纳的起算日期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五、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租赁合同的”。六、其他修改: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区、县或者浦东新区”修改为“区”。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决定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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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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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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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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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通知
201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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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文件编号: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公布日期:2017-05-25制定机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施行日期:2017-06-01文件状态:有效失效日期:2022-05-31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三、上述三项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该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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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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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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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7〕1号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7年9月29日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行为,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区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送达具体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可以提出对被补偿人的具体补偿方案。区征地事务机构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前,应当征询被补偿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结果是否有异议;有异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具体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明确对被补偿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等。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具体补偿方案送达被补偿人,并应当要求被补偿人在答复期限内对是否接受具体补偿方案给予答复。答复期限不得少于10日。第四条(报送协调处理资料)区征地事务机构在向被补偿人送达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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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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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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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点击次数:
64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7〕2号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7年9月29日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区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拟征地范围涉及房屋补偿的宅基地产数、建筑面积和非居住房屋产数、建筑面积等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时,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应当按征地批准范围确定。房屋部分位于征地范围内,该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使用功能的,可以将整体房屋纳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已征未拆地块的,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房屋补偿范围。区土地管理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前,应当将涉及房屋补偿范围的建设项目批文的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房屋情况、补偿资金和房源准备等情况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二、《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三、《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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