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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6年10月1日施行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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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0年8月3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土地资源。第三条 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第四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和土地分类、调查、统计制度,提高土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或者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登记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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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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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四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可出让。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登记和监督检查,涉及地上建设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等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六条 以土地使用权计价入股的,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股份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管,分红后上缴财政。(二)股份制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由国家将集体土地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前款规定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土地资产入股,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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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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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经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以下壹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m2) 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年) 竞买保证金(万元) 起始价(万元) 增价幅度(万元/次) 住宅70年,商业40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挂牌出让文件,挂牌申请人可于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6月8日15时,到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6月8日15时,到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8日16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并具备申请条件的,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2017年6月8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地点为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宁市海西西路25号海湖桥西侧金座威尼谷四楼),挂牌时间为 2017年6月1日 9时至2017年6月12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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