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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拆迁案例
  • 更新日期
    2023 - Aug - 15
    山东:三次开庭确认强拆违法,镇政府、执法局共同担责!
    山东:三次开庭确认强拆违法,镇政府、执法局共同担责!上诉人谷xx、徐xx等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情介绍上诉人谷xx、徐xx等人系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某村村民,在当地均拥有房屋一处。2020年3月16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作出枣征公告[2020]x号《枣庄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及枣征公告[2020]xx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对土地进行征收,其中涉及上诉人所在的村庄。相关部门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入户测量并制作了房屋搬迁堪估分户表、项目装修及附属物调查估算表。2020年4月10日,上诉人的房屋被拆除。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审理,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01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拆除五案原告房屋的实施主体问题。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强制拆除房屋的现场有身着执法局制服的工作人员及喷涂有“管理执法”字样的执法车辆,结合区执法局具有的综合执法权,可以推定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的主体为被告区执法局。原告提交的公告中对案涉房屋所涉土地进行征收的主体均不是被告xx镇政府,且xx镇政府无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权,xx镇政府否认其实施了强拆,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xx镇政府直接实施了强拆,故确定或推定xx镇政府实施强拆的证据不足,xx镇政府不能认定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关于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且行政程序不仅合法,还要正当。本案系强制拆除案件,因此,被告市中执法局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也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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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Aug - 4
    山西:拆迁案经过两次发回重审,法院判决强拆违法,街道办上诉被驳回!
    山西:拆迁案经过两次发回重审,法院判决强拆违法,街道办上诉被驳回!上诉人太原市尖草坪区xx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王x、王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xx街道办事处xx居民委员会案情介绍原告王x二人系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某村村民,2010年3月16日与案外人潘xx达成《关于购买潘xx房产的协议》,居委会加盖印章,购买了宅基地及房屋,共计0.6亩,宅基地上现有房屋两间,房屋面积约26平方米。2019年8月4日,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xx街街道办事处以“整村拆迁改造建设”之名,组织人员将原告二人房屋强制拆除。王x二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于2020年7月28日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历时两年半,经过两次发回重审,最终迎来了胜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王x、王x系集体组织成员,二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与案外人潘xx达成购房协议,并提供了交易收据,居委会加盖公章,对上述购房协议予以认可。二原告向潘xx购买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经村两委盖章确认,故本案二原告对案涉房屋具有利害关系。证据显示涉案房屋已经由被告xx居委会拆除,且拆除时间与整除你拆除期间重叠。二原告合理推断被告xx街道办事处参与组织实施案涉房屋拆除,提供了基础证据,二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焦点一,被告xx街办是否是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根据二原告出示的房 屋被拆除后废墟照片等证据,案涉房屋及针对该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确实存在。在强制拆除案件中,行政机关参与下,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委托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被告xx居委会自述其2019年8月4日实施了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被告xx街办亦认可拆除现场确有其工作人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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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July - 21
    广西最新胜诉判决:村民没签协议县政府直接打钱并强拆房屋,不合法!
    原告胡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  原告胡xx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22年9月21日,xx县人民政府张贴了《实施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及《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将原告的房屋及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因原告等村民认为此次征收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并没有与县政府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1月3日,当地征收指挥部办公室向原告作出了《领取土地补偿款通知书》,要求原告3个工作日领取,逾期强制打款。委托万典,行政复议01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树南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首先协助原告向被告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领取土地补偿款通知书》。2023年1月30日,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桂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被告以“《领取土地补偿款通知书》仅对补偿结果进行告知,实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性告知文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在维权过程中,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万典律师认为,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认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本案在原告、xx县人民政府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作出《领取土地补偿款通知书》,其实质上就是补偿决定,现如今县人民政府已经强制打款,且强拆了原告房屋,对原告产生了实际影响,并非被告所称“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序性告知文件”,案涉《领取土地补偿款通知书》对原告可获得的补偿利益直接作出了决定。另外,《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征收补偿方式,也明确规定了货币补偿和建设用地安置补偿两种方式。然而当地县政府在未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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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July - 10
    陕西:法院最新判决,征收补偿不到位村民告区政府赢了!
    陕西:法院最新判决,征收补偿不到位村民告区政府赢了!原告张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  原告张xx系陕西省安康市某村村民,1992年11月5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筑占地192.02平方米,用途为住宅、附属,随后建有合法居住的房屋。因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包括原告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均已征收为国有。自2018年开始,xx街道办事处已经陆续跟其他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有部分村民获得补偿安置,但xx街道办事处却至今未跟原告商议补偿安置事宜。2018年12月,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住宅实施断水、断电、断路,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期间原告一直没有拿到任何补偿。随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王树南二位律师维权,并于2022年9月9日,以EMS邮政快递向被告安康市xx区人民政府寄送《落实补偿安置申请书》,2022年9月11日被告签收。2022年9月30日,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申请落实补偿安置职责2022年11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2022xx号《安康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张xx申请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被征收房屋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一证一户。经调查了解,原告提交的土地使用者为王xx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宅基地上房屋,经原告本人同意,已由原告之子王xx与征收办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对于该宅基地上房屋被告已落实了安置补偿职责,原告再次要求落实安置补偿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万典律师认为区政府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所做回复没有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原...
商铺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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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25
    【湖南】拆迁只给货币补偿且远低于周边房价,《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
    原告莫xx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益阳市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莫xx在湖南省益阳市xx县xx镇集贸市场上建有合法的房屋,房屋建于上世纪90年代。2017年10月12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布《关于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征收房屋的公告》,该公告明确了拟征收项目、拟征收房屋范围、征收部门,要求国土资源、住建、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建该公告送达至相关单位,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原告莫xx的案涉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2019年5月14日,县政府发布《关于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01初步评估报告2020年12月28日,湖南xx评估公司对莫xx的房屋出具房地产初步估价报告。该报告系以2019年5月14日为价值时点进行评估,其中:老农贸市场x栋xxx,建筑面积39.26m²,房屋用途为商业,房屋结构为砖混,评估单价15195元/m²,评估总价为596556元,装饰装修评估价值21686元。老农贸市场x栋xxx,建筑面积78.51m²,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评估单价2135元/m²,评估总价为167619元;老农贸市场x栋xxx,建筑面积27.92m²,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评估单价1556元/m²,评估总价为43444元。两套住宅的其他建筑部分价值5916元,装饰装修评估价值71249元。莫xx房屋的评估总价为906470元。该报告载明∶本次估价为初步估价结果,报告无法律效力,评估结论以正式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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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July - 7
    【浙江】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
    原告周xx、陈xx等23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周xx、陈xx等人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发[2021]80号《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以龙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该范围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以附件为准)。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21年7月15日。四、房屋征收部门: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六、本征收决定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起诉征收决定原告周xx等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调查发现:首先,该项目安置房源并未提供现房给被征收方,涉案项目的补偿方案关于产权调换部分规定安置面积不超过180平米,结算差价部分按照每平方米6500元的标准购买,而在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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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Oct - 13
    【 青海】合法商铺遭遇强拆,区政府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16份胜诉判决!
    【 青海】合法商铺遭遇强拆,区政府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16份胜诉判决!裁判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征收主体,在未与原告就房屋征收补偿协商一致,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直接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虽被告职能部门在强拆前对拆除事宜进行了通知,但被告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吴xx、何xx等十六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吴xx、何xx等十六人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区均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商铺,当地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将原告等人的商铺列入征收范围。2021年3月被告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用围挡将原告商铺全部围起,2021年4月11日原告发现所有房屋都被强制拆除,经原告代表李xx等人到区政府了解得知,此次拆迁是由区政府刘副区长在现场指挥拆除的房屋,原告等人的代理律师专业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黄郎(实习)认为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明显违法,应当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且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权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被告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不依法征收就是违法行为,应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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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July - 14
    【山东】2020年开始征收,19年评估公司就定好了,拆迁户打官司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王x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禹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省xx县人民政府案情简介原告王女士系山东省临沂市xx县居民,2020年4月22日,被告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同年4月24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内容为: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机构的权利,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即为本片区改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xx街道组织通过抓阉、摇号认定。在选定评估机构时,被告采用的是投票协商选定方式,过半数即为通过。4月26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内容如下∶经过公开唱票,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得票超过半数,当选为本片区经协商产生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加快本片区的征收步伐、尽快实施征收、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现予以公告。4月30日,该建设局又公告了还建安置楼优惠价执行标准,内容如下∶还建楼房优惠价为2820元每平方米,地下储藏室产权置换价为2220元每平方米。2020年6月20日,xx评估公司对案涉房产作出评估报告,原告房产被评估为723784元。此次征收周边周边住房价值在6000元,商铺价值在13000元一平,原告有将近100平米的房屋属于营业商铺,但都按照住宅价值补偿,也没有停产停业的损失。王女士向征收部门申请对评估结果复核,但一直没有得到征收方的回应。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王女士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王丽媛律师来维权。随后王女士在律师的协助下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调查审理经法院调查审理发现,此次征收被告县政府主张本片区共计拆迁590户,发出...
企业拆迁案例
  • 更新日期
    2023 - July - 17
    北京:企业多次申请用地备案不受理,打官司告镇政府法院判了!
    北京:企业多次申请用地备案不受理,打官司告镇政府法院判了!原告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将村内提供的包含荒摊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原告,由原告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为种植业、观光农业等。同年9月8日,双方就土地调整、道路修建、违约责任等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两份协议均在被告xx镇政府见证下签署备案。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1999年12月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科研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废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2018年5月3日,随着国家对农业设施用地政策的逐步细化,被告召集原告在内的辖区内农业项目企业组织座谈,要求配合完善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原告当时积极响应,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找到指定测绘单位并缴纳了费用、提交相关材料,等候政府进一步指示。但之后政府却不了了之。由于此次完善手续系政府主导,而非原告主动申请,在政府部门没有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原告也没有过多纠结此事,只当是已经合规了。多次要求办手续不处理2021年7月13日,原告接到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责改通知),称原告自1999年存在至今的农业设施项目不符合现行《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所要求的备案手续,要求原告完善。原告立即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找到被告解决此事,但是这一次被告百般推脱,而且对原告历次提交的材料都不予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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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Feb - 15
    【江苏】签了补偿太低协议、空白协议能撤销吗?市中院这样判!
    上诉人宿迁市xx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2001年初,上诉人宿迁市xx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受到当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鼓舞,带领部分下岗职工,筹尽所有家资第一个来到当年一片荒芜的宿迁市经济开发区x区,建造工厂厂房2000平米,占用土地4000平米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及签订一切合法合规协议手续。20余年一直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曾获得几届市委市政府,县区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鞭策和鼓励。2020年9月宿迁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工作人员多次采取威胁欺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家属的方式、逼迫上诉人签订了空白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黄郎二位征地拆迁律师代理本案,并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EMS向征收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其被迫签订的空白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9月7日收到涉案协议。一审确认协议违法01上诉人认为该协议系被迫签订,且签订的为空白协议,补偿标准也明显不公,应当予以撤销,依法诉至诉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并于2022年9月5日收到原审法院作出的(2022)苏 1302 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仅确认涉案协议违法而并未撤销。提起上诉02紧接着万典律师协助上诉人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万典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补偿协议对于上诉人明显不公平,原审判决对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土地价值明显偏低,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按照该协议内容显示上诉人土地面积为4000平米,约合6.006亩,而征收办仅补偿39万元,约合一亩地6.5万元,...
  • 更新日期
    2022 - Aug - 8
    【山东】卖厂房近20年遇拆迁想反悔,原房主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
    【山东】卖厂房近20年遇拆迁想反悔,原房主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原告烟台市风机厂被告王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原告系山东省烟台市某村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6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王xx作为乙方,共同签订《购买土地、房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自属产权的原电器车间厂房一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左右)及所属的场地(集体土地面积2.6亩左右)(下称涉案房地产)卖给乙方;土地、房屋合计卖价38万元。土地使用权50年,自2004年6月18至2054年6月18日止。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永久属于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王xx向原告支付了房款38万元,原告将涉案 房地产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涉案房地产后按照原样用于烟台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包装公司)经营使用。2021年7月1日,当地居委会以房屋拆迁为由,限申请人10日内搬离。同年7月20日,xx街道“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告王xx送达《告知书》,告知其涉案房屋未取得相关许可,属于违法建设,限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又不提出助拆申请的,将予以强制拆除。被告王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2021年7月30日,包装公司对上述《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9月22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下称芝罘区政府)以烟芝政复决字[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述2021年7月20日告知书。 2021年9月3日,原告通知被告,在接到通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或提出助拆申请或归还原告拆除涉案房地产,逾期将按合 同约定强制收回房屋拆除。万典律师认为认定王xx房地产违建的告知书已经被法院撤销,原告并非政府行政机关,没有权...
  • 更新日期
    2022 - July - 26
    【北京】昌平一企业被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复议区政府撤销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京政农发【1999】006-014号文件)”精神,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费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申请人在村内的砖混结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系违法建设,限期2022年4月21日24时前自行拆除。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申请人对此表示强烈抗议,申请人认为其在村内的砖混结构房屋均系农业设施,且已经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履行了相应的整改义务,不具备可处罚的违法事实。随后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刘云刚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经过万典律师调查发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
土地征收案例
  • 更新日期
    2023 - Aug - 31
    北京:村委会收到征地补偿款不分配给村民,怎么办?
    北京:村委会收到征地补偿款不分配给村民,怎么办?原告王xx、尹xx等四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xx村民委员会案情介绍原告王xx、尹xx等四人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17年因“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征收了xx村部分村民的土地,其中包含了原告的确权承包地。2018年11月20日,西集镇人民政府向xx村经济合作社作出《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西集段)预拨征地补偿款通知》:“目前征地批复手续尚在办理中,无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现预拨征收土地补偿款部分。如果相关部门出具的面积与此通知中征地面积不符,则以相关部门公布的面积为准,实行多退少补,多出部分直接转入人员安置费,不足部分则按照面积和补偿标准给予补齐。本项目征收桥上村集体土地约42.627亩,现预拨征地补偿款852.54万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征收具体情况以及补偿款如何分配,原告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二位律师代理案件。01信息公开2021年7月21日,原告就征地补偿款如何进行分配向xx村委会申请信息公开,村委会于2022年1月19日向原告公开了《关于'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分配方案》,内容为: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征收了桥上村村民部分承包地,关于分配方案,七环占地共计42.6亩,补偿费每亩20万元,公司向xx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共计852.54万元,此笔费用属于村委会集体财产,只有利息村委会有权支配使用,利息用于为村民发放福利以及村庄建设等。万典律师认为该分配方案违法,且损害原告利益,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第一,村委会在最终的征地款项还未确定之...
  • 更新日期
    2023 - May - 10
    【河北】胜诉判决:征收农民房屋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对于征收后迟迟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款,被征收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上诉人杨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01案件事实被上诉人杨xx系河北省某村村民。1997年3月,xx县人民政府为他们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33.4平方米,建筑面积74.7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2003年xx镇人民政府将涉案地块在内的土地拍卖给xx公司。2008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地块中的0.54亩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11年7月,原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注销土地登记通知》并送达给本案被上诉人杨xx,通知其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予以注销,限其于两日内交回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逾期不交回,将公告废止。因被上诉人杨xx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该土地使用证,xx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8日公告将上述土地使用证作废。02诉讼过程杨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关于xx县人民政府、原xx县国土资源局注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唐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xx县人民政府、原xx县国土资源局注销xx集建(1996)字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行为。不予补偿,多次诉讼2017年6月5日,被上诉人杨xx向原xx县国土资源局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申请原xx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土地、房屋被征收后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同时要求对已经被拆迁的房屋给予补偿,原xx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未作出处理。被上诉人杨xx诉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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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Mar - 27
    【山东】承包地被“以租代征”盖了楼房,14户村民共同维权,法院这样判!
    原告刘xx、李xx、罗xx等十四人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情介绍  原告刘xx、李xx等14人皆系山东省菏泽市某村村民,祖祖辈辈生活于此,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22年3月份左右,当地镇、村将涉及到上述原告的20.38亩土地“以租代征”租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商,建设“xx回迁安置项目',现该地块的在建项目已经颇具规模。(现场开发商施工图)原告等人认为他们的承包地并没有被依法征收,原告也没有获得任何合法补偿安置,故案涉在建项目根本无法取得用地手续、施工许可手续,案涉项目为违法建筑,应停止建设并立即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梁蕊二位专业土地拆迁律师维权。万典律师介入后,于2022年5月20月协助原告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依法要求查处非法施工的行为,被告于2022年5月22日签收,但一直不予处理,随后原告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诉讼过程中,万典律师认为:一、原告合法承包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发布任何征收公告,被非法占用,改变了案涉承包地的用途,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土地属于集体性质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可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原告从未看到过任何的征收文件,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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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Jan - 3
    【河北】未给补偿村民宅基地房屋被强拆,诉至法院镇政府、市政府共同担责!
    原告吴xx代理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吴xx系河北省涿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21年11月,河北省涿州市征迁指挥部在原告家门上张贴了《通知》,告知其xx村207.2亩集体建设用地已经被冀政征函【2006】1009号征地批复征为国有,要求原告腾退房屋。2022年4月18日,被告涿州市政府对原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求原告五日内腾退。2022年4月24日,被告涿州市政府对原告作出《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称原告宅基地已于2006年12月28日征为国有,要求原告2日内交出土地。2022年4月27日,在未给予原告合理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xx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村里的房屋。原告吴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树南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证据材料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其主体适格。证据2:《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涿政补决发【2022】41号)、《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涿政发【2022】60号),证明被告作出了案涉补偿决定、交出土地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无权强拆,其强拆行为违法。证据3:强拆房屋照片、强拆现场人员、车辆照片,证明被告对房屋实施强拆行为,主体适格。证据4:强拆现场视频,附视频说明……,证明被告主体适格。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1、被诉拆除行为的实施者;2、被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
刑事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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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Sept - 12
    万典律师:开发商违法用地,村民维权被抓, 律师据法力争,法院判其无罪!
    开发商违法用地,村民维权被抓, 律师据法力争,法院判其无罪!                          主办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协办律师: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配合律师,孙德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村民强烈抗议,公司违法用地打井2014年9月,正大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为解决其公司养鸡场的供水困难,于2014年10月向德惠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在德惠市大房身镇吉旦沟村五组凿井两口。但该村的村民对此强烈抗议,多次要求正大公司停止用地打井,但德惠市水利局于2014年11月3日向正大公司颁发了取水(德水)字【2014】第00059号取水证,正大公司遂开始在吉旦沟村五组林地建设水井两口。村民明确拒绝,挖井仍然继续吉旦沟村五组村民得知正大公司欲在此处打井取水,认为这两口井投入使用会影响到本组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侵害了本组的合法权益。该组村民先后几次召开村民大会,一致不同意正大公司在此取水。案发前一两天的晚上,正大公司领导张XX、黄XX等人和吉旦沟五组村民任XX、刘XX等人曾一同商议取水之事,由于五组村民坚决不同意在此取水,协商不了了之,但是挖井之事一直在进行。义愤填井被拘留,涉嫌刑事犯罪?2014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正大公司在此处施工时,激怒了五组村民,于是任XX、丁XX等多名五组村民前去阻止。之后,村民们持铁锹或徒手搬运石块、沙土,将正大公司的两口井填满。致使两口井失去使用价值。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正大公司遭受财产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67668元。随后,任XX等六人相继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当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XX、刘XX等六人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设施,破坏生产经营,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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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Sept - 12
    英雄无罪:数百名官员举报他有罪,上千名村民保其无罪,万典律师经典案例
    江苏徐州两位村民吕复堂与宋承义,曾因在镇政府组织搬迁期间宣讲《物权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引发镇政府的不满,最终两位村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当地警方执行逮捕。经过几次审理最终检方撤诉,至二人2015年8月12日从看守所大门,合计被羁押473天。7月7日,南都记者获悉,吕复堂与宋承义各获13.2万元的国家赔偿。二人均向南都记者表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会继续上诉。不满搬迁补偿政策,向村民宣讲《物权法》2011年5月12日,沛县人民政府与上海大屯煤电公司联合举行姚桥(矿)西翼压煤村庄搬迁启动仪式,吕复堂所在的杨屯镇8个自然村也在搬迁之列。“搬迁的补偿政策也比较苛刻。我觉得明显不合理,就想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吕复堂向南都记者表示,他早在2002年时就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本人也曾到律所实习,还曾帮助当地居民打过拆迁官司并胜诉。为此,吕复堂联合宋承义向村民“普法”,宣讲《物权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告诉村民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二人行为引发该镇官员的不满,当地上百名官员联合署名,要求沛县政法机关对吕复堂等人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打击。吕复堂等人的行为很快引发杨屯镇镇政府的不满,当地数次派员进入“普法”现场,并进行录像,随后上百名官员联合签署了一份《关于从严从重从快处置不法分子的请求》的文件,认为吕复堂等人行为阻碍了杨屯镇的经济发展,在群众中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一审获刑1年半,二审被发回重审最终撤诉2015年4月18日,吕复堂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当地警方执行逮捕。2015年8月14日,沛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沛县法院在2015年11月5日和2016年3月4日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并在当年4月21日一审宣判。认定吕复堂等人为达到不搬迁的目的,蛊惑、煽动群众,抵制政府搬迁工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政府搬迁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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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Sept - 12
    以案说法:阻挠违法拆迁,构成犯罪吗?李某被控放火(妨害公务)案
    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对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进行阻挠,不构成犯罪——刘磊律师办案实录:李某被控放火(妨害公务)案  一、辩护思路与要点  李某的行为,是针对违法行为的反抗,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放火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阻挠,,都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未与C区人民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C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阻挠,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A省B市C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玲律师接受李某妻子委托代为辩护,经律师积极努力,同年11月27日经C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7年3月18日上午,张XX、方XX等工作人员在C区D征迁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在拆除李某某(已故,系李某某养父)的房屋时,遭到其养子被不起诉人李某的阻挠。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手持柴刀,泼洒、点燃汽油阻挠拆迁,致使李某某家门前起火,后被挖掘机铲土扑灭。  笔者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进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李某并不构成放火罪。后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李某向B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复查,B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不起诉。后李某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  三、控辩交锋  1、控方观点  C区D征迁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在拆除李某某(已故,系李某某养父)的房屋时,遭到其养子被不起诉人李某的阻挠。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手持柴刀,泼洒、点燃汽油阻挠拆迁,致使李某某家门前起火,构成妨害公务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  2、辩方观点  辩护人认为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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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Sept - 26
    拆迁户背负五年盗窃罪名,坚持维权,终获得国家赔偿,恢复名誉!
    拆迁户背负五年盗窃罪名,坚持维权,终获得国家赔偿,恢复名誉!当事人杨xx代理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Cold Dew河南省某村村民杨某某,为经营冷库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安装供电设备,供电公司为杨先生安装了供电设备,杨先生向电业局支付了数万元安装费用。后当地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杨某某所在片区房屋,因补偿未协商一致,乡人民政府致函供电公司,供电公司拒绝为杨某某办理开户,拒接供电,杨某某多次向供电公司申请供电未果,后又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访,最终也未能解决供电问题。2015年2月基于冷库的运营需要,杨某某无奈之下只能私自接线用电,2015年底,供电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杨某某缴纳电费,但杨某某因为没有办理用电开户手续,所以无法交纳费用。截止2016年3月31日,杨某某自行安装的电表显示的用电量为11476千瓦时,按照一般工商业电价0.7355元每千瓦时计算,合计电费为8440.598元。2018年4月18日,县检察院以杨xx犯盗窃罪起诉至县法院,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6万元。杨xx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9月1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杨xx不服终审裁定提出申诉,2019年5月8日,开封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杨xx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2020年4月17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开封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2020年9月28日,开封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二审裁定和xx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xx县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当地县检察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县法院提交撤诉决定书,县法院当日作出准许撤诉刑事裁定书。申请人被被申请人的违法判决羁押整整一年,身心受到了极大地摧残,精神受到了极大地伤害,名誉受到了极大...
行政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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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12
    海南三亚“强拆案”最新进展:区政府上诉,省高院维持原判,驳回!
    上诉人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邓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邓xx房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73m²,房屋建筑面积为75.57m²,专有建筑面积为6.11m²,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88年3月20日止。2017年5月10日,三亚市xx区政府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因实施棚改项目需要,区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355亩,征收房屋及建筑附属物总建筑面积约167.36万平方米,共约7346户,人口约31000人……;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主体为xx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xx区住建局;征收签约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三亚市中院判决:强拆违法被上诉人邓xx的房屋位于棚改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因邓xx与区政府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21年8月25日,经xx区政府申请,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对案涉房屋的房屋现状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8月25日,xx区政府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邓xx的案涉房屋。邓xx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认为,xx区政府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未在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判决:确认xx区政府于2021年8月25日强制拆除邓xx位于三亚市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区政府上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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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 July - 3
    北京:村民状告市国土资源局不作为胜诉
    案情简介: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经营砂石料生意,2013年起,北京市政府组织实施京石二通道项目建设,需要对原告的砂石料场进行搬迁。但该项目并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为此,原告于2014年4月份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举报查处,市国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市国土局依法履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东行初字第773号    原告杨某某,男,193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北京市西城区双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B3楼5门701室。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涛,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文琦,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因要求被...
营商环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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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Apr - 27
    企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基于信赖利益仍然应当行政赔偿
    政府将企业认定为“违法建筑”,法院基于信赖利益判决依法赔偿针对媒体关注的温州市xx化工试剂厂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案件,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本案系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和康静律师办理的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于1992年在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投资建设化工厂,2016年在当地征收改造过程中拆迁补偿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被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仰义街道办事处认将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当事人经过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仰义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是对于认定违法建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并没有撤销,在行政赔偿阶段,当事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护权益。本案温州市鹿城区的行政案件,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系一起涉及未经登记建筑被按照违法建筑强制拆行政赔偿案件,期间涉及到营商环境、信赖利益保护、房屋征收、行政强制、城乡规划、行政赔偿等多种法律关系的重叠和适用问题,极具典型意义。 案件审理经历和二审结果如下:    一、一审阶段认定事实和裁判结果:1、原一审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主要如下:2016 年 8 月 9 日,鹿城区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原告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建筑。同年 9 月 13 日、14 日,两被告强制拆除了涉案建筑。原告不服诉至法院,经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建筑面积 2204.59 平方米)的行为违法。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 年 9 月 11 日原告向两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被告仰义街道办事处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收到赔偿申请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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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Mar - 20
    【青海】镇政府夜间强拆养殖合作社,几经维权,法院终于判了!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x养殖专业合作社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东市乐都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海东市乐都区x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养殖社”)系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为响应国家政策,原告通过土地租赁了村里的撂荒地建设了养殖场,并用于生猪养殖。养殖场占地面积共5.8亩、其中猪舍建筑面积共计1800平方米、其他用房面积共计186平方米,围墙(长约260米,高约2.4米)、还有化粪池、蓄水池、尸体处理池、自动饮水装置、自动投料设施等相关设施,该养殖场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属于海东地区农牧局、乐都区畜牧局监管、中央资金扶持的项目。夜间强拆、两次强拆2019年7月16日晚11时40分许左右,被告xx镇政府在未告知原告理由、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突然组织人员直接将原告养殖场的部分围墙及部分房屋强制拆除,后又于次日(7月17日)拆除了原告养殖场的剩余围墙及建筑。经过两次强拆,原告全部养殖场及相关设施全部毁坏,损失惨重。随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 几经波折康静律师协助原告首次起诉时,起诉状已经明确,被告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为一年,原告在一年内起诉符合规定。而且被告也没有主张超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庭审时候也没有考虑超期的问题,但是法庭开庭后突然判决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驳回了起诉。后经上诉,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新的一审中,政府虽然主张发了一份整治通知,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通知在本村进行了张贴公布,并且该通知并未明确记载xx养殖场为行政相对人,其实际是针对所有村民作出的。此外,镇政府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或者强拆前对xx养殖场进行了告知,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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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Nov - 4
    【贵州】又发生一起!养殖场遇到修路遭强拆,损失数百万
    【贵州】又发生一起!养殖场遇到修路遭强拆,损失数百万导读:之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梁蕊二位律师代理过一起贵州安顺黄果树旅游区的养殖场强拆案件,通过打官司赔偿由一审的7万最终二审争取到86万。今天这则案例是贵州省黔西南州发生的,招商引资的养殖企业遇到高速公路修路,补偿未谈妥遭遇强拆,损失三百多万征收方只愿赔78万,最终委托万典冯凯、吕磊二位律师介入,选择法律维权……原告贵州xx农牧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黔西南州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贵州xx农牧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贵州省黔西南州xx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养殖企业,2013年1月23日依法登记成立。原告陆续承租了xx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及农户个人承包田、地,共计803.17亩,其中水田49.73 亩,旱地52.44亩;荒山701亩用于养殖场的种草、办公用房及牛羊圈舍的建设,发展养殖业。养殖场内共建有办公楼一栋,面积213.34m²,湖羊圈舍一栋,面积495.32m²,山羊圈一栋,面积188.33m²,牛圈一栋,面积250m²,消毒房一栋,面积21m²。2015年11月,因修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需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向xx县人民政府、州交通局、州自然资源局(原州国土局)下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xx高速公路(黔西南段)项目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6)x号),xx县人民政府接通知后,成立了高速公路指挥部征收拆迁办公室,负责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因高速路正线从甲公司的养殖场中穿过,需占用原告养殖场租用的土地并拆除部分房屋,xx县高速公路指挥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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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Sept - 27
    营商环境:投资十几亿矿山无法经营,一纸诉状当地同意复工
    当事人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代理人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甲公司系安徽省的一家矿山企业,2011年甲公司依法经过多重的行政许可、审查,并缴纳相关的采矿费用,2011年7月19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为甲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准许甲公司对当地的粘土矿进行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848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7.00立方米/年。甲公司取得采矿许可后正准备生产经营,当地政府又开始实施对矿区的兼并收储,要求甲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因政府的收储、兼并方案多次变化,尚未形成最终方案,而甲公司已经停产停业6年之久,损失惨重,经济压力巨大。选择万典,依法维权随后甲公司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王律师介入案件调查研究发现:甲公司具有合法齐全的经营手续和条件,政府本没有任何理由干涉,然而却非法无故多年内连续以整合、拍卖、政府管控交易等多种理由强制对矿区进行整顿。矿区共有九家矿山公司,均以高度的理解的态度予以支持,然而每次刚刚拟定好方案政府又突发奇想改变原定计划,将企业彻底拖垮。2011年政府要求收购公司矿区,但是一直三年毫无结果。到2014年8月,政府又称重新整合,将9个矿区整合为4个大矿区开采,所有矿山企业均表示接受,但政府中途变卦,方案改变。之后政府要求改革为政府管控交易,政府收取矿山企业80元/吨的费用,矿山企业也予以接受,但政府再次改变了计划。最后一次政府要求收购矿区所有的矿山企业,但没有给予任何报价和实际实施,期间矿山企业多次进行信访,政府承诺2017年6月给一个说法,但直到现在没有任何结果。了解事实后王律师认为:政府要求采矿权人停产停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采矿权人已经取得开采矿山的合法手续,具备生产经营的事实和法律条件,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干预企业的正产生产经营行为...
行政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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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14
    【山东】村民和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土地耕种多年,突然被告上法院,怎么回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xx机械有限公司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系山东省胶州市某村村民,1999年6月19日郭xx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村委会发包给郭xx1.5亩耕地用于耕种。随后郭xx在该土地上耕种至今,并于2021年办理了蔬菜种植园营业执照。01一纸诉状被告上法院 2021年郭xx被青岛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告上法院,甲公司称:甲公司通过参与拍卖取得案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支付合理对价及税费等,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故甲公司对该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公司向山东省胶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xx)立即停止占用原告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腾退归还给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起至2021年8月的占有使用费29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9月实际腾退归还土地之日止暂按照500元/亩/月计算的土占有使用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原告甲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涉案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涉案土地原系集体土地,被告通过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但该农用地被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国家,集体土地性质改变为国有土地性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胶州市人民政府,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给原告,原告即合法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现被告以其土地承包合同及农用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由,拒不腾出占用的土地,于法无据,已经构成侵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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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23
    以案说法:严重限制当事人权利,行政协议无效
    原告河北xx化纤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蠡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第四号),原告厂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亩 (3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和9.82亩集体土地均位于该公告征收区域范围之内。蠡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下达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律师代为起诉,经诉讼,该补偿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之后,原告与蠡县人民政府下属的蠡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蠡县新城市广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企业类)》,后协议未能完全履行。原告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该协议严重违法,系无效协议,应确认无效,故再次找到万典律师进行维权。了解案情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代理该案,并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审理过程:一审败诉:经庭审,安国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维权进程受阻。二审胜诉:二审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案件再次有了转机。实体审理:经过两审,案件终于进入了实体审理阶段。在安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万典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一、被诉协议系无效协议,应依法确认无效。(一)被诉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二)被诉协议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确认无效。(三)被告实施的征收补偿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四)被诉协议实为商业目的,明显属于违反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目的性规定的情形,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协议是否履行与协议的效力无关,被诉协议未依法生效且未履行完毕。三、被告不具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涉及集体土地的,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批准征收的权利;涉及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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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23
    征地拆迁领域最高法案例系列之十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一两年或是更久之后才意识到其与征收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可能是无效协议,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那么被征收人提起确认协议无效之诉是否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呢?今天来硕律师分享的这份最高院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找到答案。裁判要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同时,为避免出现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讼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的情况,原告一方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举证,被告一方亦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的,则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予以释明。经释明,原告变更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审查是否符合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裁判文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淑荣,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淑荣因诉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绿园区政府)确认征补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2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94号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淑荣申请再审称:绿园区政府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征地审批文件,再审申请人与绿园区政府签订的《住宅房屋附着物征迁补偿协议书》应当为无效,确认行政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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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23
    案例:补偿协议无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原告:河北XX化纤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磊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情简介因X县XX项目房屋征收,某化纤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亩(3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和9.82亩集体土地均被全部划入征收范围。委托万典律师维权2015年9月8日,该公司与该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X县XX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企业类)》,2019年3月,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签订的协议系无效协议。随即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和康静律师介入本案。该公司曾委托万典律师代理过征收案:河北保定市:未经合法评估,法院撤销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法定代表人对于万典律师的专业水平非常信任。该协议中涉及9.82亩集体土地,然而却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据上述规定,在涉及土地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X县人民政府无权征收集体土地,该协议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律师依法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2019年6月26日,原告收到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XX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其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上诉支持律师观点为此,二位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该解释虽然限制了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应当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政行为,但是却进一步明确了,只要对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起诉确认无...
房产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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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Mar - 13
    【北京】父母去世房屋被儿子独占,法院:继承权男女平等!
    原告吕x瑞、吕x香等四人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x良案情介绍原、被告五人为兄弟姐妹,原告四人均为女性,被告为男性。原、被告父母生前均为某木材厂的员工,原告父亲于1986年1月19日去世,之后原告母亲以夫妻二人的工龄折抵,另添32000元,家人共同筹钱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张xx名下,张xx于2019年1月22日去世,生前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过处置,也未立有遗嘱。被告吕x良将房屋据为己有。后原告吕x香四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代理案件,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屋进行分配。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表示四原告曾承诺涉案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双方均认可遗产范围为张xx名下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院予以确认。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张xx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xx之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故本案继承人为张xx之子女。被告主张其对张xx生前尽了较多抚养义务,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 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故涉案房屋应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x、吕x良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每人享有五分之一份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xx名下位于北京市东京城区xx号房屋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x、吕x良继承并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五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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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31
    借父母命买房:遗嘱被确认无效,借名买房被驳回,万典律师接手后,连施妙计,要回房产
    案情简介2021年6月万典律师收到一位老人的求救电话,对方呆着哭腔讲到:“律师求求你,救救我,我快要被别人轰到大街上了,我无家可归了”。经过详细询问,律师明白了其中的原委,据当事人魏甲(化名)陈述:其与母亲刘某(化名)居住的公租房被拆迁,因为承租人是母亲,所以所有的拆迁款都给了母亲刘某;拆迁办给了一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母亲刘某因年事已高不想购买房屋,于是魏甲借用母亲的名义购买了这套经济适用房,购房款均是由魏甲支出,魏甲已经在案涉房屋居住了十几年,母亲刘某在生前为了保护魏甲的权益,订立了遗嘱,遗嘱中陈述案涉房屋是由魏甲全款购买,在刘某去世以后,案涉房屋由魏甲一人继承。其他兄弟姐妹对此也予以认可,然而在母亲刘某去世以后,魏甲陷入了没完没了的官司之中......1、遗嘱继承遭否决,母亲的遗嘱竟然无效?首先魏甲找哥哥魏乙、弟弟魏丙,妹妹魏丁,外甥女朝某(因母亲去世,代位继承)要求将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魏甲为了尽快解决问题,于是委托律师将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请求继承遗产,结果法院认为因为遗嘱打印的,认定为代书遗嘱,仅仅有立遗嘱人刘某的签字不行,还需要两位见证人,故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无效,这一认定对于刘某如同晴天霹雳,这一次诉讼不仅问题没有解决,而且原来同意由魏甲一人继承兄弟们也因此不在同意,要求平均分配。于是他们另行提起诉讼,以案涉房屋属于遗产为由,要求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2、打借名买房诉讼再遭否决,魏甲陷入绝境.....其他兄弟姐妹提起平均分割房产的诉讼后,魏甲非常被动,经过咨询律师,律师建议他提起借名买房诉讼,以案涉房屋属于魏甲借用母亲名义购买的房屋为由,起诉其他兄弟姐妹配合办理过户,并申请中止法定继承案件。然而事与愿违,魏甲提起的民事诉讼再次被法院否决,法院认为刘某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因而无效,且魏甲提供的取款记录与刘某购房的款项不能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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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31
    以案说法:谁动了我的安置房
    ——普法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张亮(化名)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因经济拮据张亮夫妇和儿子儿媳蜗居在一套40平方米的小两居内,4口人住在一起非常的难受,这儿子再亲也毕竟成家了,再说还有儿媳呢,正在张亮的发愁的时候,好消息来了,政府批准天宝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对张亮所在的村庄进行拆迁改造,经过多次协商张亮与天宝房地产公司(化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张亮的房屋交付天宝公司拆除,天宝公司改造区内为张亮安置100㎡房产两套,一年后回迁,之后张亮在开发商的协助选定该片区8号楼805、806两套房屋,这样一来居住可以分开,还可以随时互相照顾,张亮和儿子心里那是一个高兴啊,而且更让张亮高兴的是,这协议签了之后一年多里,由于政府的规划改造,这里的房子已经由5000元飃升到了25000元。可是到了回迁的时候,开发商却迟迟不肯交付房屋,张亮也没太在意,只以为是开发商手续没办好,可是有一天张亮发现有人正在对自己的回迁房进行装修,经过打听,张亮获悉原来开发商已经把自己的房子已经卖给了一个叫刘安的人,张亮找开发商讨说法,开发商的经理笑呵呵的说,房子不小心卖错了,这个小区也没房子了,要不赔钱解决,可以双倍返还购房款。张亮一听一百个不乐意,于是张亮把开发商、刘安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把805、806两套房子交付给自己。开庭现场,张亮提出,805、806属于我的安置房,开发无权出售给刘安;开发商称房子已经卖了,只能货币赔偿,无法交付房屋;刘安认为:“虽然这房子应该安置给张亮,但我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这房子是张亮的安置房,而且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产证都办下来啦,我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能因为张亮和开发商的纠纷,影响自己的实际权益。”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方案属于回迁房屋,刘安、张合取得的方差系善意取得,故刘安、张合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驳回张亮的诉求,张亮的损失问题,可以另行主张。张亮对此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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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Oct - 31
    房产官司面临败诉,万典律师接收后,连施五个必杀反败为胜
    案件导读:2020年初,山东省的杜xx因厂房转让的官司陷入僵局,因为在他看来本以为是理直气壮的事,法官却劝他撤诉,否则会判他输,杜xx因此非常苦恼...2009年,杜xx有一处厂房转让给李xx,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李xx支付给杜xx380万元,杜xx将厂房转让给李xx,签订协议后支付100万,杜xx将厂房移交给李xx使用,2012年10月李xx支付全款,杜xx将产权证书交付给李xx,有关款项支付至申xx账户。随后李xx支付给杜xx100万元,杜xx将厂房转给了李xx,之后李xx因注册等需要使用产权证书,杜xx把产权证交给了李xx。在杜xx 经营期间,工厂出过一次事故,一个工人因工死亡,双方口头约定接手后由李xx处理,李xx接手后,赔偿该死亡工人的家属100万元。之后杜xx多次找李xx要钱,李xx又在2016年9月支付给杜xx5万元。在2019年杜xx继续索要其他剩余款项时,李xx拒绝支付,称所有款项已经付清了。杜xx感觉到李xx这是抵赖了,于是聘请律师于2019年9月向李xx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李xx未支付相关款项违约为由,通知其解除合同,要求收回转让的厂房,之后杜xx聘请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1有理的官司,面临败诉杜xx诉称:因李xx长期不能支付合同款项,经李xx多次催要,杜xx依然没有支付剩余的275万元,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然而对方律师提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
土地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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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Dec - 30
    【江苏】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竟被答复事实不存在,复议机关:重新处理!
    申请人顾xx、施xx等三人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市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1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顾xx等三人,在江苏省盐城市xx县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地上附着物及享有使用所有权宅基地、土地。2021年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因县棚户区改造计划,顾xx三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申请人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2021年7月13日,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前土地及80余棵树木强制拆除并占用土地,并拆除毁坏一部分围墙,将申请人房屋处的水、电进行切断。申请人认为在没有补偿安置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占有申请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断水断电行为是典型的逼迁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未办理征地程序的情况下即动工建设,也有违国家自然资源使用的规定。顾xx等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纪峥(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首先于2021年8月24日,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查处违法征地、非法占地申请书》,但2021年9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要求查处房屋搬迁中存在违法征地、违法占地情况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02《答复》内容该《答复》中称:2021年初,xx组地块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该地块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xx县委、县政府2021年民生实事工作,该地块于2021年3月全面启动搬迁工作。你们在此次搬迁红线内,尚未签约,也未拆迁。你们的住房位于xx组,你们房屋所在地的现状地块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目前你们所反映的地块目前没有收到有关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申请,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未就该地块拟定征收土地等方案,...
  • 更新日期
    2021 - Dec - 24
    【山东】遇征收村民被逼解除租地合同,居委会打官司一审、二审均败诉!
    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徐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徐xx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某村村民,其在2002年10月18日与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居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xx居委会将村里的4亩土地租给徐xx有偿使用,租赁期限30年(自2002年11月1日至2031年10月31日),前三年以优惠的价格每年每亩1000元出租,从第四年开始,每年每亩1200元,每年计租赁费4800元。合同签订后,徐xx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8年10月31日。后因拆迁问题,双方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居委会曾对涉案土地及附作物作出评估,徐xx对评估提出异议。随后居委会要求徐xx限期搬迁,但徐xx未搬迁,涉案土地仍由徐xx占有使用。双方对涉案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居委会起诉村民,一审驳回为了逼迫徐xx搬迁,xx居委会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2002年10月18日原告xx居委会、被告徐xx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请求限期被告徐xx清除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貌后还给原告xx居委会;3、请求判令被告徐xx向原告xx居委会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赁费9600元;4、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徐xx承担。徐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二位拆迁律师应诉,万典律师认为涉案《土地租赁合同》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因政府开发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而形成的,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该类合同有其特殊性,且投资周期长,前期投入较大、后期产出较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轻易解除。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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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Sept - 28
    【北京】拆迁安置不能有男无女,法院:撤销市住建委复议决定,确认区住建委拆迁裁决书违法
    【北京】拆迁安置不能有男无女,法院:撤销市住建委复议决定,确认区住建委拆迁裁决书违法原告王xx、刘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团)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拆迁补偿安置男女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01基本案情王先生、刘女士二人系北京市平谷区某村村民,二人曾系夫妻,育有两子,王先生在北京市平谷区有宅院一处。2006年5月24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刘xx与王xx的婚姻关系,并判决涉案房屋北正房五间,以该北正房中间一间的堂屋取中心点作为分界点,分界点以西的二点五间北正房归刘女士所有,分界点以东的二点五间北正房归王先生所有。2019年12月,王xx、刘xx二人的宅基地房屋被划入开发项目征收范围,因与土储平谷分中心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平谷住建委于2020年9月3日作出平建裁字【2020】第007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7号裁决书》)。02《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土储平谷分中心在本裁决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王xx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1740503元。其中包括∶1、宅基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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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July - 15
    【山东】父亲的房子,征收方未经同意与儿子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导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里的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签协议,但征收部门与其儿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原告徐xx代理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xx县人民政府案情简介原告徐先生系山东省菏泽市xx村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拥有合法居住的房屋,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为251.6平方米。2015年3月23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及其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3月25日,山东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份报告认定,被征收人为徐xx,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为142.3平方米,土地面积为366.8平方米,在估价时点的安置补偿总价值为445649元,选择货币补偿总价值为385049元。因徐先生认为此次征收不合法,而且补偿安置标准严重不公,故一直未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被告为了达到征收目的,遂由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办公室与案外人徐先生的儿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16年5月7日,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向尚未完成搬家、交付钥匙的被征收人发出《通知》,'一、你户已经签订了原协议和补充协议,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款已经到你个人银行账户上。二、限你户于2016年5月9日下午6点前完成搬家、交付钥匙。”随后徐先生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肖以荣律师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万典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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