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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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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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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未给补偿村民宅基地房屋被强拆,诉至法院镇政府、市政府共同担责!
原告吴xx代理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吴xx系河北省涿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21年11月,河北省涿州市征迁指挥部在原告家门上张贴了《通知》,告知其xx村207.2亩集体建设用地已经被冀政征函【2006】1009号征地批复征为国有,要求原告腾退房屋。2022年4月18日,被告涿州市政府对原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求原告五日内腾退。2022年4月24日,被告涿州市政府对原告作出《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称原告宅基地已于2006年12月28日征为国有,要求原告2日内交出土地。2022年4月27日,在未给予原告合理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xx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村里的房屋。原告吴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树南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证据材料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其主体适格。证据2:《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涿政补决发【2022】41号)、《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涿政发【2022】60号),证明被告作出了案涉补偿决定、交出土地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无权强拆,其强拆行为违法。证据3:强拆房屋照片、强拆现场人员、车辆照片,证明被告对房屋实施强拆行为,主体适格。证据4:强拆现场视频,附视频说明……,证明被告主体适格。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1、被诉拆除行为的实施者;2、被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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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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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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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福建】征收没签协议农村无证房被强拆,县法院为民做主确认政府违法!
原告林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溪县xx乡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林xx系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12.96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面积为113.95平方米、砖木结构面积4.09平方米。2020年6月9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安政启公告[2020]14号),为了xx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将原告位于安溪县xx村的土地及房屋划入征收范围。未签协议强拆房屋2020年7月9日,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及附属物,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房屋征收部门;因被告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低,原告未与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9月14日,被告下达《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认定原告组织建设的农村建房工程涉嫌存在未依法办理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手续、工程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手续、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施工许可手续,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前自行拆除整改。2021年9月28日,被告在未对原告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委托律师行政诉讼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树南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经过万典律师深入调查研究认为,原告是本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居住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另外,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时,应当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和“不降低现有生活水平和居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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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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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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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案】最高法再审裁定:市政府自行强制填平土地行为明显违法!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邓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同意征收,鱼塘遭强制填平再审被申请人邓xx系广东省阳春市某村村民,于2013年承包86.5亩鱼塘从事鱼类养殖产业。因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其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邓xx认为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8月15日,汕湛高速公路松柏镇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向邓xx发出通知,通知邓xx经实地丈量(测量),涉及邓xx承包的鱼塘养殖水面面积共86.5369亩,其中线内面积10.0152亩,线外面积76.5217亩。根据汕湛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文件及其补偿计算标准,涉及邓xx承包鱼塘青苗补偿款为432686元,附着物拆迁补偿款为23527元(未含水井、塘泊补偿)。补偿款项已全部存入松柏镇xx村委会集体账户,邓xx可随时到xx村委会办理领取手续。请于2016年8月20日前自行将青苗及附着物全部迁移完毕。逾期不迁,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邓xx接通知后,没有按通知要求迁移青苗及附着物。2016年12月上旬,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邓斌明经营的部分鱼塘填平。邓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韩雷永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组织实施强行征收原告土地(鱼塘)的行为违法。一审胜诉,确认市政府违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邓xx因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而拒绝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如果认为邓xx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由土地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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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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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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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宅基地征收沿用10年前标准补偿,打官司政府机关不出庭,法院确认责令交地决定违法!
原告董xx委托代理人:隗xx(原告妻子)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1案情介绍原告董xx系河北省保定市xx村村民,在村中有合法宅基地一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建筑面积约700平米。2015年开始,原告所在片区由开发商进行拆迁,没有有权机关作出的任何征收土地批复性文件。因拆迁手续违法且拆迁补偿标准极低,开发商采取暴力手段逼迫原告搬迁,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原告与开发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月31日,原告收到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规划局”)下发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董xx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坐落于征收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清空并拆除,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02委托万典董xx一家人认为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严重违法,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管众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征收,决定书作出的前置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决定书内容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决定书中称原告宅基地面积为543.29平方米,被告认定的宅基地面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宅基地至少占地600平方米,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也未收到任何明确补偿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称补偿到位与事实不符。二、被告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开发。三、征收土地没有依法公示,征地范围不明。四、此次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且原告并未依法得到安置和补偿,原告与征收方无法达成一致,责任不在原告。1、 被告尚未支付征地补偿款,未进行补偿安置,无权要求原告交出土地。2、被告补偿标准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被告沿用2011年的安置补偿标准,会导致原告生活水平严重降低。五、被告涉嫌突击执法,故意规避2021年9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