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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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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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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胜诉判决:征收农民房屋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对于征收后迟迟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款,被征收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上诉人杨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01案件事实被上诉人杨xx系河北省某村村民。1997年3月,xx县人民政府为他们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33.4平方米,建筑面积74.7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2003年xx镇人民政府将涉案地块在内的土地拍卖给xx公司。2008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地块中的0.54亩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11年7月,原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注销土地登记通知》并送达给本案被上诉人杨xx,通知其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予以注销,限其于两日内交回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逾期不交回,将公告废止。因被上诉人杨xx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该土地使用证,xx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8日公告将上述土地使用证作废。02诉讼过程杨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关于xx县人民政府、原xx县国土资源局注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唐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xx县人民政府、原xx县国土资源局注销xx集建(1996)字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行为。不予补偿,多次诉讼2017年6月5日,被上诉人杨xx向原xx县国土资源局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申请原xx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土地、房屋被征收后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同时要求对已经被拆迁的房屋给予补偿,原xx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未作出处理。被上诉人杨xx诉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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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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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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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山东】承包地被“以租代征”盖了楼房,14户村民共同维权,法院这样判!
原告刘xx、李xx、罗xx等十四人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情介绍 原告刘xx、李xx等14人皆系山东省菏泽市某村村民,祖祖辈辈生活于此,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22年3月份左右,当地镇、村将涉及到上述原告的20.38亩土地“以租代征”租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商,建设“xx回迁安置项目',现该地块的在建项目已经颇具规模。(现场开发商施工图)原告等人认为他们的承包地并没有被依法征收,原告也没有获得任何合法补偿安置,故案涉在建项目根本无法取得用地手续、施工许可手续,案涉项目为违法建筑,应停止建设并立即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梁蕊二位专业土地拆迁律师维权。万典律师介入后,于2022年5月20月协助原告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依法要求查处非法施工的行为,被告于2022年5月22日签收,但一直不予处理,随后原告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诉讼过程中,万典律师认为:一、原告合法承包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发布任何征收公告,被非法占用,改变了案涉承包地的用途,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土地属于集体性质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可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原告从未看到过任何的征收文件,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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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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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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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未给补偿村民宅基地房屋被强拆,诉至法院镇政府、市政府共同担责!
原告吴xx代理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吴xx系河北省涿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21年11月,河北省涿州市征迁指挥部在原告家门上张贴了《通知》,告知其xx村207.2亩集体建设用地已经被冀政征函【2006】1009号征地批复征为国有,要求原告腾退房屋。2022年4月18日,被告涿州市政府对原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求原告五日内腾退。2022年4月24日,被告涿州市政府对原告作出《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称原告宅基地已于2006年12月28日征为国有,要求原告2日内交出土地。2022年4月27日,在未给予原告合理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xx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村里的房屋。原告吴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树南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证据材料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其主体适格。证据2:《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涿政补决发【2022】41号)、《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涿政发【2022】60号),证明被告作出了案涉补偿决定、交出土地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无权强拆,其强拆行为违法。证据3:强拆房屋照片、强拆现场人员、车辆照片,证明被告对房屋实施强拆行为,主体适格。证据4:强拆现场视频,附视频说明……,证明被告主体适格。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1、被诉拆除行为的实施者;2、被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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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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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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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征收没签协议农村无证房被强拆,县法院为民做主确认政府违法!
原告林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溪县xx乡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林xx系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12.96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面积为113.95平方米、砖木结构面积4.09平方米。2020年6月9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安政启公告[2020]14号),为了xx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将原告位于安溪县xx村的土地及房屋划入征收范围。未签协议强拆房屋2020年7月9日,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及附属物,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房屋征收部门;因被告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低,原告未与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9月14日,被告下达《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认定原告组织建设的农村建房工程涉嫌存在未依法办理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手续、工程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手续、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施工许可手续,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前自行拆除整改。2021年9月28日,被告在未对原告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委托律师行政诉讼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树南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经过万典律师深入调查研究认为,原告是本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居住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另外,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时,应当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和“不降低现有生活水平和居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