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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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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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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案】最高法再审裁定:市政府自行强制填平土地行为明显违法!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邓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同意征收,鱼塘遭强制填平再审被申请人邓xx系广东省阳春市某村村民,于2013年承包86.5亩鱼塘从事鱼类养殖产业。因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其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邓xx认为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8月15日,汕湛高速公路松柏镇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向邓xx发出通知,通知邓xx经实地丈量(测量),涉及邓xx承包的鱼塘养殖水面面积共86.5369亩,其中线内面积10.0152亩,线外面积76.5217亩。根据汕湛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文件及其补偿计算标准,涉及邓xx承包鱼塘青苗补偿款为432686元,附着物拆迁补偿款为23527元(未含水井、塘泊补偿)。补偿款项已全部存入松柏镇xx村委会集体账户,邓xx可随时到xx村委会办理领取手续。请于2016年8月20日前自行将青苗及附着物全部迁移完毕。逾期不迁,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邓xx接通知后,没有按通知要求迁移青苗及附着物。2016年12月上旬,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邓斌明经营的部分鱼塘填平。邓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韩雷永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组织实施强行征收原告土地(鱼塘)的行为违法。一审胜诉,确认市政府违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邓xx因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而拒绝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如果认为邓xx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由土地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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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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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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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宅基地征收沿用10年前标准补偿,打官司政府机关不出庭,法院确认责令交地决定违法!
原告董xx委托代理人:隗xx(原告妻子)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1案情介绍原告董xx系河北省保定市xx村村民,在村中有合法宅基地一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建筑面积约700平米。2015年开始,原告所在片区由开发商进行拆迁,没有有权机关作出的任何征收土地批复性文件。因拆迁手续违法且拆迁补偿标准极低,开发商采取暴力手段逼迫原告搬迁,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原告与开发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月31日,原告收到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规划局”)下发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董xx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坐落于征收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清空并拆除,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02委托万典董xx一家人认为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严重违法,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管众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征收,决定书作出的前置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决定书内容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决定书中称原告宅基地面积为543.29平方米,被告认定的宅基地面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宅基地至少占地600平方米,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也未收到任何明确补偿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称补偿到位与事实不符。二、被告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开发。三、征收土地没有依法公示,征地范围不明。四、此次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且原告并未依法得到安置和补偿,原告与征收方无法达成一致,责任不在原告。1、 被告尚未支付征地补偿款,未进行补偿安置,无权要求原告交出土地。2、被告补偿标准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被告沿用2011年的安置补偿标准,会导致原告生活水平严重降低。五、被告涉嫌突击执法,故意规避2021年9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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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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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空白土地不补偿,拆迁户打官司,中院判决:应予补偿!
01房屋征收时,对于空白土地是否有补偿,很多老百姓并不了解,最高法院有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可是现实中,总有人拿不到空白土地的补偿款,当你找拆迁办提意见时,拆迁办告诉你土地使用权包含在房屋价值之中了,这个补偿没少给你。其实真正的问题就这评估上,因房屋征收评估在对房屋作价时,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适当调整房屋单价,可是大多数评估机构根本没有做这件事,导致的结果就是机械地按照房屋面积补偿,空白土地使用权根本没有被评估,大大减少了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金额。今天,万典律师通过一则江西省赣州市的征收案例,详细给拆迁户讲解,征收过程中的空白土地,也必须要给予合理补偿!上诉人赖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赣州xx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赣州xx区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上诉人赖xx系江西省赣州市居民,其位于赣州xx区的房屋属于旧城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原为集体宅基地,批准总面积为480平方米,其中建房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2020年1月21日,上诉人赖xx与被上诉人赣州xx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赣州xx区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安置)》,协议第四条第六项约定:乙方保留对房屋第四层主张主房的权利,对1994年xx镇政府批准的480平方米占地120平方米,经认定144.5平方米建房多余的335.5平方米土地主张单独补偿的权利……。2020年1月23日,被上诉人向赖xx儿子的银行账户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其中并未给予赖xx空白土地的任何补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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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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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遗留祖屋土地证遭注销,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反败为胜!
申请人谢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慧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乐山市xx区自然资源局复议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1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谢xx系四川省乐山市xx区居民,于1987年11月19日申请修建房屋,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为65.2平方米,1987年11月24日上报区公所,区公所在1987年11月26日同意上报,申请人获批9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并要求申请人将原65.2平方米的旧宅复耕。2009年12月1日谢xx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所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情况载明面积(宗地面积)596.7平方米,申请登记的内容载明“祖业遗留”。2011年5月申请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使用权面积)为293.7平方米。多年之后政府工作人员告知修建公路项目要求征收土地,谢xx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后因政府原因项目停滞,直到今年政府又重新启动征收程序。2021年8月3日谢xx收到乐山市xx区自然资源局(被申请人)作出的《乐山市xx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的通知》,其以申请理由为“祖业遗留”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求谢xx自行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否则被申请人将直接注销。后被申请人于9月2日向谢xx送达了《乐山市xx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注销登记告知书》,告知废止申请人的权属证件事宜。多年的不动产权突然就被注销掉,谢xx很难接受,随后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祁慧(实习)三位专业拆迁律师来代理案件,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2行政复议万典律师接手案件后,协助谢xx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复议认为:关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