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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功臣”变“弃子”?招商引资的企业多年后拆迁补偿却遥遥无期……

日期: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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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积极响应昆明市xx区人民政府的号召,经过招商引资,终由当地发改局、招商局备案获准实施,流转两村土地362.41亩(包括多年荒芜的沙地)进行火龙果种植。

2021年5月,甲公司种植基地约200亩火龙果被征占,但迄今为止,甲公司未获得任何补偿。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公司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介入后深入当地详细调查,经了解认为甲公司种植火龙果是当地政府为脱贫攻坚专设的招商引资项目,有招商引资协议,备案材料,项目地点也是政府指定的。期间公司为当地提供了300余万的收入,解决了3万人的就业,保证了贫困户的“两不愁三保障”,两村贫困户顺利脱贫,政府的脱贫攻坚任务得以顺利的全面完成。

万典律师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于2025年6月9日帮助甲公司向政府提交《甲公司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征地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申请》,要求政府落实补偿事宜。202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并未回复。

紧接着陈海峰律师帮助甲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昆明市政府经审理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主体和补偿主体,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征地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认法(2023修订)》第六十六条规定:“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认机关决定按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不构成重复申请。虽然申请人曾通过人民网领导信箱反映诉求,xx镇人民政府也进行调查处理及回复,xx区移民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也进行了复查。但鉴于申请人本次系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并非按照信访途径再次提出诉求,而是按照法律途径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不构成重复申请。

同时,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相同的诉求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或者作出了相应的处理,鉴于被申请人本身系征地拆迁的主体,具有处理和答复的职能职责,因此,无论申请人的理由经审查后是否成立,被申请人均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征地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鉴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在法定60日内未予回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于六十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征地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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