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正式发布——拆迁律师·征地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裁判要点精选
为系统梳理征地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裁判标准,为北京市被征收人提供清晰、可参考的依法维权路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北京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均由本所资深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团队亲办,覆盖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大型企业腾退搬迁、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房屋手续不全违法逼迁、拆迁安置房分配、房屋产权继承纠纷、承租企业拆迁疑难、企业厂房限期拆除、拆迁多年不予补偿安置、农村土地遭遇强制清表、离婚后拆迁补偿款纠纷等全流程争议场景。万典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从征收拆迁全链条合法性审查切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实质性化解等多元路径,全方位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精选的十起典型案例均为北京市生效裁判案件,兼具规则代表性与实务指导性,具体如下:
案例一: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宅基地房屋强拆案
案号:顺政复字(2026)289号
代理律师:黄郎、王江维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本案中村委会虽自称实施拆除行为,但结合《通知书》、《告知书》内容及现场有镇政府工作人员等事实,应认定拆除行为由镇政府实施。镇政府在拆除前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对涉案地上物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申请人朱x系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宅基地是祖上流传下来的,申请人父亲于1979年5月18日立下分家单,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地的4号房屋、土地及涉案东侧房屋、土地分给了申请人,一直由申请人占有使用至今。
1993年9月20日,顺义区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因政府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只登记了四号房屋的宅基地面积,遗漏了四号房屋东侧房屋宅基地面积,申请人多次找村委会及政府要求变更登记,但相关部门均未依法处理。
后因四号房屋东侧的房屋倒塌,申请人为了解决居住问题,在得到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在4号房屋东侧建设主房、配房、车库共计123.36平米,一直居住使用至今。
2025年11月3日,当地村委会向申请人作出第001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鉴于申请人在北京市顺义区xx胡同4号东侧建设的房屋,已经严重违反了本村《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属于私搭乱建的情形。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现通知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4日前自行对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完成拆除、回填、清理整改工作。逾期未自行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相关权利,村委会将履行自治职能,采取拆除、回填、清理措施。xx村委会向申请人妻子刘xx直接送达上述通知书,刘xx拒绝签字。
2025年11月19日,xx村委会向申请人作出xx村拆字[2025]第001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1月3日,xx村委会对申请人位于xx胡同4号东侧建设的房屋,送达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11月14日前自行整改完毕。经复查,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完成整改。xx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组织实施《村规民约》,履行自治职能。现依据本村《村规民约》及村两委会议决议,xx村委会将于2025年11月30日,对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拆除、回填、清理行为。同日,xx村委会将上述告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妻子刘xx。
2025年12月9日当地镇政府组织大量工作人员及机器设备对申请人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黄郎、王江维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帮助申请人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xx村委会称其接被申请人转办举报申请人私搭乱建的12345热线工单,就案涉建筑开展测量工作,测量完毕之后认为举报属实属于私搭乱建。12月9日,xx村委会出资雇佣机器和人工,对案涉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工作,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的负责包村工作的镇长、包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在强制拆除现场,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审理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x镇xx胡同四号东侧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主张涉案建筑由xx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但并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xx村委会虽然认可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结合告知书及通知书表述内容、拆除现场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场等情况,被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涉案拆除行为应认定为由被申请人实施。据此,被申请人在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亦未对涉案地上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故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确认违法。
案件结果
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9日对北京市顺义区xx镇xx村xx胡同四号东侧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不能简单以村委会自认拆除,就否定镇政府的行政责任,刺破 “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名义下的违法强拆面纱。对北京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建房、登记遗漏类房屋遭遇以自治名义逼迁、强拆案件具有很强指引价值。
案例二:北京市通州区某公司拆迁腾退案
案号:(2025)京0112民初41860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吕聊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xx镇政府与xx公司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据已查明的事实,xx公司已于2019年完成腾退工作,其卷宗已通过xx镇政府内部审计审核,xx镇政府应向xx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款项。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0日,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通州区xx镇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方案》,载明X公司是本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本项目各项手续办理、腾退补偿资金筹措并足额到位等工作;xx镇政府负责本项目的腾退工作,即项目腾退人,负责落实方案政策、签订腾退合同等工作。……
2021年9月28日,被告xx镇政府(甲方)与原告xx公司(乙方)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约定总金额已经甲乙双方核实确认,不存在任何争议;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将本项目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协议签订日前的原状交予甲方,由甲方负责拆除(伐移)、腾退;乙万按本协议约定完成腾退房屋、交付拆除的义务后,甲方将对乙方有关腾退的卷宗进行审计,待乙方卷宗通过审计审核无误后,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的50%给乙方;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被腾退房屋及相关附属物的补偿,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所有尾款。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但自腾退完成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吕聊聊(实习)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双方确认xx公司于2019年完成腾退。xx镇政府认可案涉腾退已通过五方小组的审核认定,但因未通过X公司审计审核,故向原告支付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
法院审理认为:
xx镇政府与xx公司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据已查明的事实,xx公司已于2019年完成腾退工作,其卷宗已通过xx镇政府内部审计审核,xx镇政府应向xx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款项。
xx镇政府以未通过X公司审核为由予以抗辩,但其与xx公司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中并未约定以通过X公司审核作为支付条件,该理由不能对抗作为被腾退人的xx公司,故本院对xx镇政府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现xx公司要求xx镇政府给付腾退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因双方约定了明确的尾款支付时间,xx镇政府逾期支付款项,势必给xx公司造成相应损失,故其主张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双方关于前50%款项的支付时间并未作明确约定,故对于xx公司主张的尾款支付时间之前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xx公司主张的利率标准,本院亦予以调整,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给付北京xx有限公司腾退补偿费x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
二、驳回北京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保护腾退企业的信赖利益与财产权益,规范北京集体非住宅腾退项目履约行为,对同类腾退协议 “背靠背付款、以审代付” 争议提供清晰裁判参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北京市大兴区拆迁款及安置房分配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15民初7442号
代理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杨x作为23号院农业户籍人员,应被认定为23号院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对于拆迁过程中因宅基地转化的相关拆迁利益,杨x有权主张分割。同样,23号院内有农业户籍登记的未成年人,与该院内其他农业户籍成年人一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于由宅基地所转化的单纯与资格直接相关的拆迁利益,享有同等的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杨x与沈x久原系夫妻,二人于2004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杨x将户口迁入。2016年分家析产,经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路23号院第一层第五、六、八、十二间房屋归杨x所有。
2017年9月30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沈xx由杨x抚养,婚生子沈x由沈x久抚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尚未分割。
拆迁腾退没有任何补偿
2017年当地进行腾退,原告杨x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被安置人员,却没有任何人来与原告协商拆迁事宜,也没有签订任何拆迁协议,随后杨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师晶律师代理案件。
师晶律师首先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获取拆迁协议和安置方案,但是腾退方却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后来通过诉讼等方式,在法院的调解下,杨x获悉了补偿协议,经调查了解:
北京xx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腾退人,与被告沈x久、沈x钢(沈x久父亲)签订了《住宅房屋拆除腾退货币补偿协议》、《住宅房屋拆除腾退货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并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沈x久及沈x钢分别选定了两套定向安置房。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杨某继续委托师晶律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沈x钢与北京xx有限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关于北京市大兴区xx地区住宅房屋拆除腾退项目定向安置房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现为暂用名称和楼号,最终以竣工后批准的小区名称及楼号为准)房屋的合同权益由杨x、沈xx共同享有,其中50平方米的权利由沈xx享有;
二、沈x钢、沈x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杨x给付补偿款826699.61元;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宅基地腾退中户籍、身份资格对应的拆迁利益分割规则,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资格不因离婚、抚养安排当然丧失;院内农业户籍未成年人和成年农业户籍权利人享有同等的宅基地衍生安置权益。为北京宅基地腾退中离婚分户、子女抚养、家庭成员内部拆迁利益分配这类家事交叉拆迁纠纷划定裁判边界,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在征收安置中的平等权利。
案例四: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产权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01民初883号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裁判要点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双方均认可遗产范围为张xx名下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院予以确认。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张xx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五人为兄弟姐妹,原告四人均为女性,被告为男性。原、被告父母生前均为某木材厂的员工,原告父亲于1986年1月19日去世,之后原告母亲以夫妻二人的工龄折抵,另添32000元,家人共同筹钱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张xx名下,张xx于2019年1月22日去世,生前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过处置,也未立有遗嘱。被告吕x良将房屋据为己有。
后原告吕x香四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代理案件,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屋进行分配。
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表示四原告曾承诺涉案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双方均认可遗产范围为张xx名下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院予以确认。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张xx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xx之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故本案继承人为张xx之子女。被告主张其对张xx生前尽了较多抚养义务,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故涉案房屋应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x、吕x良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每人享有五分之一份额。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张xx名下位于北京市东京城区xx号房屋由吕x瑞、吕x香、吕x英、吕x、吕x良继承并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五分之一份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房屋产权继承与拆迁前置确权的典型,厘清公房折算工龄购买的产权房遗产认定规则: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使用双方工龄出资购房,登记在在世一方名下,无遗嘱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按份共有。对城区老旧私房、房改房继承确权、提前化解拆迁前置权属争议有示范作用。
案例五:北京市通州区某企业承租期间遇到征收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12民初225号
代理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xx环保公司、xx投资公司及xx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但其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超过二十年,故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xx村委会与xx投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委会将104.19亩土地出租给xx投资公司。2005年9月19日,被告xx投资公司(甲方、出租方)、原告xx环保公司(乙方、承租方)及第三人xx村委会(丙方、土地所有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6亩建设性用地租赁给乙方,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标的土地转租给乙方,租赁分三期,总计50年,租期自2005年11月1日起,前两期每期二十年,第三期十年。
三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丙方无权向乙方收取租金;乙方有依法在租赁地块进行建筑、扩建、转租等根据自身需要妥善处置权力;本合同提前中止或到期终止,乙方自行建造的建筑、安装的设备及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遇国家征用合同土地,除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丙方所有外,地上建筑及其余所有补偿均归乙方所有,此外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当年剩余月份土地租金。
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租赁费用总计108.57万元分5年付清,最后一笔于2012年11月1 日前支付,后乙方按约定支付了50年的全部租金。
2019年12月19日,第三人xx村委会向被告xx投资公司发出《土地租赁合同解除通知》,称其接到镇政府通知,因相关工程建设,需征收上述土地,被告需将土地交付国家,通知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要求被告xx投资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之前腾退、移交。
2021年2月1日,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xx工程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树木及青苗腾退补偿协议》,约定原告将承租的6亩土地全部交由镇政府统一清除。被告xx投资公司应退还合同解除后及无效后的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师晶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9月19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北京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且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5月26日解除;
二、北京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北京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租金818498元。
【典型意义】
为北京大量集体土地承租企业在征收腾退中的合同解除、租金返还、补偿归属问题提供裁判标准,平衡土地出租方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的权益,防范出租方借征收占有承租方应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