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正式发布(第二批)

发布日期:
2026-11-02

浏览次数:

万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正式发布——拆迁律师·征地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裁判要点精选

为系统梳理征地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裁判标准,为北京市被征收人提供清晰、可参考的依法维权路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北京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均由本所资深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团队亲办,覆盖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大型企业腾退搬迁、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房屋手续不全违法逼迁、拆迁安置房分配、房屋产权继承纠纷、承租企业拆迁疑难、企业厂房限期拆除、拆迁多年不予补偿安置、农村土地遭遇强制清表、离婚后拆迁补偿款纠纷等全流程争议场景。万典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从征收拆迁全链条合法性审查切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实质性化解等多元路径,全方位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精选的十起典型案例均为北京市生效裁判案件,兼具规则代表性与实务指导性,具体如下:

 

案例六:北京市昌平区某企业遭遇限期拆除案

案号:昌政复决字【2022】95号

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本案中,xx镇政府主张xx公司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建筑面积约1680平方米,但镇政府仅提交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规划审批情况的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限拆决定书前,对于涉案建筑的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结构、现状用途等违法建设基本事实进行过调查核实,xx镇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出涉案限拆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

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废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

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申请人在村内的砖混结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系违法建设,限期2022年4月21日24时前自行拆除。

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刘云刚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

……

本案中,xx镇政府主张xx公司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建筑面积约1680平方米,但镇政府仅提交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规划审批情况的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限拆决定书前,对于涉案建筑的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结构、现状用途等违法建设基本事实进行过调查核实,xx镇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出涉案限拆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现场检查勘验,作出法律文书后应当依法进行送达。本案中,首先,xx镇政府作出限拆决定书前未履行检查勘验、调查询问等程序,查处程序明显不当。其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文书应当穷尽合理送达方式。xx镇政府在未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取现场张贴方式进行送达,不符合送达程序之规定。

案件结果

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京昌x限拆(2022)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不能仅依据规划部门复函,必须完整核查建设主体、建设时间、用途、历史形成背景,履行现场勘验、询问、合法送达等程序;早年响应治理号召投资形成的农业配套用房,不能简化程序直接定性违建并限拆。

 

 

案例七: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12行初1212号

代理律师:冯凯、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杨xx、刘xx三人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在当地承包耕种土地。2017年因“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征收了当地部分村民的承包地,其中包含了三原告的土地,但时至今日三原告并没有拿到任何补偿款。

随后杨xx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此次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当地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共计4108.46万元,紧接着三原告就该费用如何进行分配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信息公开,但村委会收到后一直没有答复。

2019年9月6日三原告向xx镇政府申请其督促村委会确认分配方案并向三原告公开该方案,但镇政府收到申请后置若罔闻,未给三原告任何答复,也没有采取任何督促措施,并且时至今日都未制定未公开分配方案。三原告咨询万典律师之后,决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xx镇政府超过法定答复期限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杨xx、杨xx、刘xx等人<要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违法。

【典型意义】

裁判明确乡镇政府对村级征地补偿分配、村务公开的监管义务,打通村民监督集体土地补偿分配的救济路径,解决实践中补偿款到村后 “分配方案不透明、村民不知情、拿不到补偿” 的痛点,强化征地补偿资金分配的公开性。

 

 

 

案例八: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拆了15年没补偿没安置案

案号:京建复字(2023)37号

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六条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补正说明》,作出本案《答复》,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并未补充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要求尽快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在申请人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再无其他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按现有的申请人已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基本案情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杰与李x青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王x航系二人之子。申请人王x杰与案外人王x猛、王x虎、王x全、王x勇系亲兄弟,王x勤系五人的祖父。王x勤去世后遗留有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街5号院内房屋一套,即本案争议的被拆迁房屋。

1998年5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载明该院内北方5间由王x杰兄弟五人继承,院内剩余的回廊和厨房等建筑面积70.8㎡目前一直保持共有未分割状态。

王x猛、王x虎、王x全、王x勇多年未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且均单独分户后各自审批了宅基地并享有自己的房屋。王x杰陪伴照顾老人仍在老宅居住,村委会以王x杰可以使用老宅基地为由未另行为王x杰审批宅基地。

2009年,5号全院被纳入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拆迁范围,王x杰在遭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协议。拆迁人在其他权利人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对5号全院进行了拆除。其他四兄弟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确认王x杰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协议无效后,拆迁方告知由于兄弟五人已经分户,不再同属于一个家庭成员,所适用的安置条件不一样,且5号院内既有已经分割的独有部分,又有尚未分割的共有部分,需兄弟五人先进行分家确权。申请人与其他四兄弟未能达成分家析产协议,该拆迁遗留问题久拖不决已经15年。

为了解决拆迁难题,王x杰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于2023年6月5日协助当事人向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提交《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但被二次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无奈之下只能申请复议。

案件结果

复议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补正说明>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裁决申请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针对共有老宅、部分权利人签约后协议被确认无效、长期悬而未决的拆迁遗留问题,确立了行政机关不得回避裁决职责、应当及时处置补偿安置争议的原则,为多年积案、共有产权老宅拆迁遗留问题提供救济路径。

 

 

 

案例九: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政府强制清表案

案号:(2019)京0112行初492号

代理律师:冯凯、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镇政府作为拆迁单位,依照拆迁方案为其应当负责项目各项手续办理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然后进行拆除工作,但镇政府并未提交其办理的项目拆迁手续,没有与原告孔某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向其支付搬迁补偿资金;在实施拆迁工作过程中,镇政府未对原告孔某某的室内财产进行录像和清理登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拆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孔某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1998年9月2日,原告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孔某某承包涉案土地62亩,承包费为每亩每年84元,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孔先生平整废旧渠道、排水沟、对租赁土地周边进行开荒整治。2004年6月26日,原告孔某某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实际经营面积为70亩。

多年以来孔先生依照合同按时交租金,并依照合同约定使用承包地,在该地块上建设用于人工居住及看护蔬菜、放置劳动工具的房屋,建设钢架蔬菜大棚用于种植蔬菜,种植树木数万棵,并在承包地的边界安装防护网。

2019年镇政府为“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水环境PPP建设项目”建设所需,须征用原告孔某某承包合同项下的70亩土地。镇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人就拆迁补偿与原告协商,由于补偿款不合理加之没有对孔先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9年8月3日上午6时许,镇政府组织人员进入了原告孔先生的承包地,将房屋、蔬菜大棚推平,树木连根拔起,蔬菜全部铲除。强拆后又将废铁拉走,将原告承包地四周用铁皮、架子管封堵,使原告损失惨重。

孔先生最终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冯凯、师晶二位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挽回自己的损失。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镇政府作为拆迁单位,依照拆迁方案为其应当负责项目各项手续办理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然后进行拆除工作,但镇政府并未提交其办理的项目拆迁手续,没有与原告孔某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向其支付搬迁补偿资金;在实施拆迁工作过程中,镇政府未对原告孔某某的室内财产进行录像和清理登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拆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孔某某位于通州区宋庄镇的承包地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该案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警示征收机关禁止 “先清表、后补偿” 的违法征收模式,对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大项目征地中土地清表程序、财产保全义务形成示范。

 

 

案例十:北京市通州区某公司撤销强制拆除决定案

案号:通政复字【2020】20号

代理律师:冯凯、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合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系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基础。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3日,申请人北京市xx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xx公司(化名)、第三人北京市xx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xx公司将村中31.58亩土地租赁给申请人,租赁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55年8月31日。50年的租金总额480万元,于2009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中盖章。

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48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经营至今。

2019年,申请人公司所在村工业区已经被列入腾退地块,因申请人未与腾退部门达成腾退协议,2020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务必于2020年3月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建筑物,逾期被申请人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同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又作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京通x强拆字【2020】第007号)。

随后当事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行政复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拆决定是作出强拆决定的基础,限拆决定被撤销后,强拆决定自认也就于法无据,万典律师继续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合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系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基础。

但本案中,因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x限拆字【2020】第007号)违反法定程序,故本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该限拆决定。

因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强拆决定书》失去了其作出的合法性基础,故被申请人在此前提下作出《强拆决定书》亦属于程序违法。

案件结果

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京通x强拆字【2020】年007号)。

【典型意义】

该案清晰展示违建查处的行政程序递进关系,限拆公告、救济期限、强拆决定环环相扣,任一前置文书违法,后续强制文书均不能成立,为腾退项目中企业被连续下发限拆、强拆文书时,分步复议撤销、阻断强拆流程提供可复制的维权思路。

 

结语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行政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专业团队,业务覆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违法建筑处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全品类行政法律事务。

后续事务所将持续分批次发布各地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拆解裁判规则、梳理维权路径,为广大被征收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