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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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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矿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xx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某村,在当地合法建有厂房并正常经营选矿业务,经营范围为锌矿、铅矿、铜矿、有色金属矿产品建工、销售。该尾矿库坝顶标高65.5米至67米,坝底标高60米左右,最大坝高7米,坝顶宽8米,为五等库。因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上诉人的厂房及尾矿库被纳入征收范围。上诉人认为此次土地征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无论是征收实施部门还是项目法人广西xx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对上诉人进行任何搬迁安置补偿,造成上诉人停产多年,无法经营,亦无力异地搬迁办厂,经济损失巨大。为实施大藤峡项目,被上诉人一直通过各个部门滥用职权,向上诉人施压逼迫搬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2021年3月31日,被上诉人通过xx县环保局作出的《来宾市xx生态环境局关于限期搬迁清理尾矿的通知》,要求上诉人接到通知起三日内采取治理措施,启动搬迁程序,限期三个月内完成搬迁清理工作,因严重违法被依法撤销。强制搬迁之后被上诉人在未给予上诉人任何补偿的前提条件下,甚至连补偿标准和方案均未确定的情况下,未经任何程序,突然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令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立即整体搬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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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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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多次申请用地备案不受理,打官司告镇政府法院判了!原告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将村内提供的包含荒摊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原告,由原告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为种植业、观光农业等。同年9月8日,双方就土地调整、道路修建、违约责任等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两份协议均在被告xx镇政府见证下签署备案。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1999年12月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科研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废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2018年5月3日,随着国家对农业设施用地政策的逐步细化,被告召集原告在内的辖区内农业项目企业组织座谈,要求配合完善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原告当时积极响应,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找到指定测绘单位并缴纳了费用、提交相关材料,等候政府进一步指示。但之后政府却不了了之。由于此次完善手续系政府主导,而非原告主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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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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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宿迁市xx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2001年初,上诉人宿迁市xx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受到当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鼓舞,带领部分下岗职工,筹尽所有家资第一个来到当年一片荒芜的宿迁市经济开发区x区,建造工厂厂房2000平米,占用土地4000平米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及签订一切合法合规协议手续。20余年一直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曾获得几届市委市政府,县区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鞭策和鼓励。2020年9月宿迁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工作人员多次采取威胁欺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家属的方式、逼迫上诉人签订了空白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黄郎二位征地拆迁律师代理本案,并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EMS向征收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其被迫签订的空白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9月7日收到涉案协议。一审确认协议违法01上诉人认为该协议系被迫签订,且签订的为空白协议,补偿标准也明显不公,应当予以撤销,依法诉至诉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并于2022年9月5日收到原审法院作出的(2022)苏 1302 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仅确认涉案协议违法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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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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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卖厂房近20年遇拆迁想反悔,原房主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原告烟台市风机厂被告王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原告系山东省烟台市某村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6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王xx作为乙方,共同签订《购买土地、房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自属产权的原电器车间厂房一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左右)及所属的场地(集体土地面积2.6亩左右)(下称涉案房地产)卖给乙方;土地、房屋合计卖价38万元。土地使用权50年,自2004年6月18至2054年6月18日止。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永久属于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王xx向原告支付了房款38万元,原告将涉案 房地产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涉案房地产后按照原样用于烟台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包装公司)经营使用。2021年7月1日,当地居委会以房屋拆迁为由,限申请人10日内搬离。同年7月20日,xx街道“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告王xx送达《告知书》,告知其涉案房屋未取得相关许可,属于违法建设,限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又不提出助拆申请的,将予以强制拆除。被告王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2021年7月30日,包装公司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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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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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京政农发【1999】006-014号文件)”精神,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费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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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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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晏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兴义市xx农业有限公司基本案情原告晏xx系第三人兴义市xx公司的最大股东,该公司2013年入住兴义市xx村现代高效农业园区,投资两千余万进行了建设蔬菜大棚和露天地块种植西红柿、辣椒等无公害蔬菜,100亩池塘水生蔬菜生产及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建成后被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等三级人民政府列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周边农户提供了众多就业机会。2017年兴义市人民政府开始启动兴义市环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后陆续获得相关部门关于环评、选址等相关批复。2019年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将原告公司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附属设施纳入兴义环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拆迁通知书》2019年5月15日当地镇政府对晏xx公司作出《拆迁通知书》。通知载明:“根据兴义环城高速公路建设规划,贵公司位于环城高速k46+200段规划主线内,项目建设需占用贵公司房屋及相关设施(详见施工图)。环城高速xx镇指挥部已于2018年9月按照《兴义环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方案》和《兴义环城高速项目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州府办【2017】151号)文件精神对贵单位实物及地面附着物进行丈量,并经贵单位核实认可,但截止目前贵单位并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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