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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1 - 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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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xx机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琳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基本案情01上诉人江苏南京xx机械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建有厂房,用作生产经营,一直按时缴纳电费,严格履行供电合同义务。自2020年7月开始,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逐步中断对上诉人的部分电力供应,2020年9月24日,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中断了对上诉人全部的电力供应。电力公司的断电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生产经营停滞、人工看护成本增加,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上诉人多次与电力公司沟通,请求其恢复供电,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电力公司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熊琳宏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万典律师认为供电公司多年来一直持续向xx公司供电且为xx公司建立了电力账户,xx公司亦按时缴纳电费,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本案中,供电公司自2020年7月开始即陆续停止对xx公司的电力供应,到2020年9月24日更是全面停止了对xx公司的电力供应,且其停电前并未向xx公司送达停电通知或公告,其断电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xx公司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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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4 - 09
点击次数: 12
导读:未告知被拆迁人起诉期限就拆除房屋,也属于违法行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主对拆除行为不满的,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案情上诉人鲁先生一家人系云南省昭通市某县居民,2004年8月19日,鲁先生通过国有出让的方式,在当地取得了159、160、161号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1月29日,当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鲁先生一家人在三块土地上修建住宅,但由于经济困难,当时鲁先生只在159、160号地块上修建了一层房屋。2018年4月20日,鲁先生又经过当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将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1月29日,随后于2019年6月末完成了房屋的剩余建设。鲁先生一家人没想到的是,在2019年7月4日早晨,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到鲁先生家中,口头告知其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应立即拆除,并于当日配备大型挖掘机,将鲁先生一家人修建的第二层房屋阳台挖塌、柱子挖断,并导致一层地板开裂。确权房屋却被强拆明明是经过许可建造的房屋,为何会有如此遭遇?鲁先生一家人随后紧急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郭士龙律师代理案件。郭律师经过收集材料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次县自然资源局将鲁先生一家人修建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行政强制执行前没有作出行政决定,亦没有履行催告程序,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21
2021 - 03 - 30
点击次数: 6
上诉人安顺市xx养殖专业合作社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黄果树旅游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上诉人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xx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当地修建用于养殖小黄牛的砖混加钢架棚结构房屋。2018年11月20日,被上诉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对养殖场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上诉人损失惨重。随后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2019年11月12日养殖合作社向镇政府提交了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饲养的牛、养殖场房屋、养殖场附属设施及其他各项经济损失等,但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未予以答复。王玲律师协助养殖合作社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焦点有以下两点:1、赔偿责任由谁承担?2、赔偿项目及金额的问题。关于镇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万典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该行政机关为赔偿机关。本案中,被上诉人xx镇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养殖场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上诉人对该行政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合法损失,应予赔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
23
2021 - 11 - 05
点击次数: 12
在本案代理制之处,委托人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以及同征收方拖了将近四年,迟迟得不到解决,委托人意识到长期的僵持下去对自己不利,于是慎重考虑后决定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过多次咨询和选择,委托人决定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刘磊及助理律师组成办案小组,承办xx公司的案件。这是万典律师事务所的一起普通案例,从一审、二审、甚至到再审,律师在超出代理协议义务的范围后,仍然积极的坚持着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珍惜每一份委托,力争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之作,是每一位万典律师的信念,希望我们有限的能量,能为更多的处于困境中的被征收人提供帮助。  行 政 裁 定 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新源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春,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鼎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厦门市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闽06行初1号行政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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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4 - 17
点击次数: 75
【拆迁律师】陕西汉中:政府信息公开以数量、频次不合理为由拒绝,万典律师以诉促调,化解难题 申请人:汉中市X工程公司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英鹤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XX区政府案情简介陕西汉中某集体所有制企业,在X村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因X路道路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方决定对道路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决定选择可靠专业的律师走法律途径,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决定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冯凯、康静、宋英鹤(实习)律师介入本案。刚介入本案时,由于关于征收项目的信息较少,律师马上开展工作,先从政府信息公开入手。为了了解相关征收情况,2019年8月15日,律师向该区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材料,要求公开涉案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政府信息,结果区政府以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过多为由,拒绝公开信息。律师认为:律师观点一、申请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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