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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3
点击次数: 36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维护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翔安区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对征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偿方式及办法、合法批建面积计算、应安置人口认定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翔安区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的实施细则》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的实施细则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维护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补偿标准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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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2
点击次数: 45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新罗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永春至永定(闽粤界)高速公路龙岩段是海西高速公路网莆田至永定(闽粤界)横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对完善路网布局、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带动闽粤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龙岩段线路全长161公里,其中新罗境内61.4公里,涉及苏坂、雁石、江山、铁山、西陂、龙门、红坊等7个乡镇33个村。为确保双永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岩市和新罗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征地补偿安置1、新罗区境内水田(菜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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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22
点击次数: 236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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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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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公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拆迁华侨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货币补偿。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根据城市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因储备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由建设用地储备机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六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实施方式;(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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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2
点击次数: 293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按建设程序取得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被拆除房屋使用功能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 拆迁人应本着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支持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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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01
点击次数: 116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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