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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2 - 03
点击次数: 76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11部门于2022年底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存量农房安全隐患基本消除。《方案》提出了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农房建设管理法规制度、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农房建设品质、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和管理、推进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七个方面重点任务。以下为《方案》全文内容: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农房建设质量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房品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加强农房建设管理作为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点任务,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存量农房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农房建设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农房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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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3
点击次数: 706
在基本农田上实施稻鱼、稻虾、稻鳖综合立体养殖是否算破坏基本农田?网名: 吴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330 **************邮箱地址: 1698* @*****电话: 152 ******通讯地址: ************咨询:从2016开始,农业部就对新型的养殖方式鼓大加励和扶持,但落实到地方就比较滞后,没有相关文件下发,导致老百姓一直不敢转换经营方式,导致人均收入一直提升不上去。比如说稻鱼、稻虾、稻鳖综合立体养殖。但原有是种植水稻的基本农田,一旦开展上述所讲的各种养殖,势必会要堆埂(防逃和防汛)和挖1米多深,宽4米左右的内环形沟进行水产养殖套养。但在辖市区的国土部门是找不到这样的文件的,让老百姓怎么去实施不算违法,不算破坏耕地。如果这样算违法,农业部鼓励的各种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就就跟国土相关法律相违背,请问有没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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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0 - 31
点击次数: 573
最高人民法院之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依法保护婚嫁女的正当权益】郑某某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案  (一)基本案情  郑晓琴与其父母郑福兴、张菊香同户,均系浙江省温岭市西城街道某村村民。1997年8月,郑福兴户在个人建设用地补办申请中将郑晓琴列为在册人口。2013年3月,郑福兴因拆迁复建提交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时,在册人口中无郑晓琴。温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温岭市政府)根据《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用地管理办法》)有关“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有效人口计算:(一)本户在册人口(不包括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以及《温岭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补偿办法》)有关“有下列情形不计入安置人口:(一)……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含粮户应迁未迁)只能在男方计算家庭人口”之规定,认为郑晓琴虽系郑福兴之女,其户口登记在郑福兴名下,但业已出嫁,属于应迁未迁人口,遂于2014年7月确认郑福兴户有效人口为2人,并审批同意郑福兴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郑晓琴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温岭市政府的审批行为,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附带审查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并确认不合法。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福兴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申报材料,虽由所在村委会统一上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温岭市政府作为批准机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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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02
点击次数: 805
【养殖场拆迁,合法权益应当保护】毛爱梅、祝洪兴诉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毛爱梅与其夫祝洪兴系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生猪养殖户。2015年5月31日,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贺村镇政府)与祝洪兴签订《生猪养殖场关停退养协议》,约定祝洪兴关停其生猪养殖场,不得在原址上再从事生猪养殖,彻底拆除占地374.3㎡的养殖设施,由镇政府给予其10元/平方米奖励。当日,贺村镇政府对拆除养殖设施完成验收,并于2015年7月23日将退养补助款3473元转账支付至祝洪兴个人账户。2015年8月30日,贺村镇政府发现祝洪兴夫妇存在恢复生猪养殖的行为,向其发送《责令关停退养通知书》,责令其于当日无偿关停退养,并拆除栏舍。2015年9月1日上午,贺村镇政府发现仍存在生猪养殖情形,遂于当日下午组织对养猪场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祝洪兴夫妇因对贺村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贺村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408230元,并申请对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江政办发[2014]29号)进行附带审查。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祝洪兴与贺村镇政府签订的《生猪养殖场关停退养协议》中仅就拆除养殖场设施约定双方义务,并未就养猪场建筑的拆除进行约定,且随后双方义务均已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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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13
点击次数: 679
【申请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基本案情】  1996年下半年,郑兰健以经营烟叶生意为名,经妻弟陈贻军、妻子宋春燕通过假抵押向吴秀华借款200万元,借款逾期本息不还,后海口市新华区法院民事判决判令郑兰健向吴秀华偿还200万元,但郑兰健未履行判决,吴秀华遂以郑兰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7月26日,雷州市公安机关以郑兰健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12月16日,湛江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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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13
点击次数: 563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常某某申请执行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常章海系河北省魏县东代固乡张故村的一名以种地为生的农民。2015年9月18日19时许,申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常章海相撞,致常章海重型颅脑损伤、肺挫伤等全身多处伤害。住院治疗期间,申某为常章海支付医疗费55000元。后因不能承担巨额医疗费,常章海被迫出院,出院时仍处于重度昏迷,遗留有植物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起诉后,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申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章海609554.22元。因申某未自觉履行,常章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肇事车辆经评估变卖仅得款23000元,申某又分三次交执行款17000元。经穷尽执行措施,剩余56万余元赔偿款仍未能执行到位。经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常章海家属代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和实地走访发现,常章海家处农村,没有其他工作和经济收入,生活特别困难,同时,常章海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产生的医疗费等高达50多万元,但仍需继续治疗,整个家庭负债累累,陷入绝望之中。该院认为,常章海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其受伤程度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常章海司法救助金13万元。  【典型意义】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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