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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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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成立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并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实施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中心在委托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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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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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5年8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租赁有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统计及住宅房屋租赁日常管理的协管工作。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三)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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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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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给予补偿(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公安、审计、监察、信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公证、电业、通讯、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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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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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一)《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业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市人民政府十四届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政策、措施和要求。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三)负责全市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区政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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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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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二)第四十条 楼房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交纳差价。平房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的,有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按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房屋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先按50%折算,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根据下列标准结算差价:(一)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结算50元差价;(二)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结算80元差价;(三)被征收房屋为其他结构的,每平方米结算120元差价。新安置标准户型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无证住宅按50%折算后所得建筑面积部分,楼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平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的本体工程造价上浮8%交纳增加面积款。第四十一条 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在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5%向房屋征收部门交纳投资款后,可比照本办法规定,视为私产有证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第四十二条 多层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高层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5平方米、56平方米、67平方米、78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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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点击次数: 64
齐齐哈尔市回迁安置房建设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回迁安置房建设的监管,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齐政办文〔2014〕1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心城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回迁安置房建设保证金(以下简称建设保证金)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负责建设保证金的收取、支付、返还以及相关程序的审核,并开设建设保证金专用帐户。南四区建设保证金由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第三条 中心城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建设保证金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房回购价格缴纳,具体为:砖混结构多层为1557元/平方米;18层以下小高层为2348元/平方米;18层以上高层为2514元/平方米。南四区建设保证金缴纳标准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第四条 开发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到市住建局住房建设科计算建设保证金缴纳金额,到市住建局计划财务科缴纳建设保证金,凭缴纳收据到政务大厅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第五条 工程建设后,市住建局根据工程进度,按以下比例返还建设保证金。(一)基础工程施工完成,返还建设保证金总额的30%;(二)主体工程封顶,再返还建设保证金总额的50%;(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返还剩余建设保证金。第六条 返还建设保证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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