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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05
点击次数: 49
企业拆迁补偿太亏,请律师打官司无效果,换万典律师后,一年维权补偿增至四千万,圆满解决   2016年7月某市大地编织厂(化名)的岳先生(化名)愁容满面,因为的他的企业被当地政府决定征收,但是征收部门对该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制定的很苛刻,对征收范围内的企业非常不利,再加上岳先生的建厂规划建设手续不是太全,征收部门给岳先生的补偿极为不利,岳先生的期望值在4-5千万,可是征收部门给予岳先生的补偿只有1000多万,岳先生实在是不愿意被征收。   聘请律师维权,连连失利   为了维护权益,岳先生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维护期权益,经过多次咨询岳先生找到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经过和该律所的详细沟通,岳先生和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了律师费,这下把期望全部放在律师身上,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能维护合法权益。   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岳先生的心又提到了嗓子眼,案件进展极不顺利,提起的诉讼基本上都败诉了,眼看着最重要的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就要开庭了,岳先生异常的不安,因为这个案件再败诉就彻底完了。   换律师,万典律师介入  经过和家人充分商议,岳先生决定换律师,这一次岳先生不再像上次请律师那样草率,他经过网络、打听,从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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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11
点击次数: 28
当事人朱xx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浙江省某市的朱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设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企业,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并建设了房屋,用于居住和炒货厂经营。在2008年的时候,这个区域进行了一次征收,朱先生和当时的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给予补偿安置款项并且安置一块工业用地。此后,在朱先生按照约定交出房屋,拆迁办对房屋进行了部分拆除,但之后,拆迁办仅支付了30%的补偿款,剩余的款项及安置工业用地均未能落实。朱先生多次找当地拆迁办要求解决,但因当时的征收程序存在问题,后续征收停止,导致相关问题一直未能落实。为了保障自身的生产和正常生活,朱先生无奈之下,又回到了原来的房屋,将房屋修缮后继续使用至今,而当地相关机关也默许了朱先生的这一行为。在2020年,朱先生再次遇到了房屋征收,正常来说,征收是要给予公平补偿的,朱先生一家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但是,当地给予的补偿价值极低,朱先生一家根本无法接受,也就没能签订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执法局直接对朱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称要将朱先生的房屋作为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由此,朱先生陷入了两难。如果接受补偿,朱先生多年的投入将血本无归,如果不接受,房屋一旦被作为违建强拆,朱先生的权益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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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04
点击次数: 43
原告广东省潮州市xx服装厂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xx区人民政府案件经过原告系广东省潮州市xx服装厂,2014年7月开始,当地政府因铁路联络线工程项目的需要,着手组织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关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原告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部分集体土地。服装厂被强拆,委托万典律师确认强拆违法,政府上诉被驳回!2017年2月15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造成原告房屋被毁灭,屋内装修、附属物、生活生产设施等全部被砸毁。随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姜泉二位律师代理案件。2018年1月4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51行初xx号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xx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原告于2019年6月1日收到被告区政府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书称,近年来,该厂经营状况出现不景气的现象,营业额逐年减少。主要体现在2014年、2015年上缴国税的逐年减少,目前已经没有从事生产经营,处于关停状态,因此对原告服装厂的赔偿非常低。但万典律师分析认为,该判断完全是被告单方臆断,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恰恰是因为被告2014年开始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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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08
点击次数: 20
【天津】养殖场遭强拆还不给补偿,村民告到市中院,官司胜诉!上诉人杜xx代理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天津市xx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上诉人杜先生系天津市某村村民,2007年当地政府大力扶持并鼓励村民建进行殖场,杜先生也在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人员的邀请下,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在政府规划的养殖小区内进行养牛场建设,建成了养牛场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在2008年3月18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签协议养殖场被强拆2011年被上诉人天津市xx镇人民政府开始宣传征收项目,告知杜先生其养牛场在征收范围内,但因评估价格过低,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11月15日,当地镇政府忽然向杜先生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决定书》,以杜先生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为由,责令其自行拆除,在杜先生尚未采取法律措施之前,短短两个月内镇政府就匆匆拆除了杜先生的养殖场,而且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在该养殖小区内另有7家养殖户,建设过程完全与杜先生相同,目前均已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之后杜先生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津0114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以杜先生的承包合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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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3
点击次数: 10
原告河北xx化纤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2012年6月15日,蠡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第四号),原告厂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亩(3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和9.82亩集体土地均位于该公告征收区域范围之内。2014年5月12日,蠡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下达(2014)1号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律师代为起诉,经诉讼,该补偿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015年9月8日,原告与蠡县人民政府下属的蠡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蠡县新城市广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企业类)》,后协议未能完全履行。2019年3月初,原告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该协议严重违法,系无效协议,应确认无效,故再次找到万典律师进行维权。了解案情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代理该案,并于2019年4月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审理过程:一审败诉:经庭审,安国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维权进程受阻。提出上诉:收到一审驳回起诉裁定后,律师就此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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