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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房屋征收决定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后,律师建议立即上诉

日期: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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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和管众律师代理的一起征收案件,一审判决我方胜诉,某府征收决定违法,但是收到判决书我们告诉当事人立即上诉,因为有些判决他是埋着坑呢,虽然判你胜诉,但是认定了一些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这个判决他承认被告违法,但是他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我方认为这属于商业开发,所以即使我方胜诉,我们依然要上诉,一定要把这个事实认定推翻 

原告:秦皇岛xx公司

代理律师:王卫洲、管众,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原告系秦皇岛市企业,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原告认为被告方因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启动对原告房地产的征收拆迁,被告认为其征收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被告于2025年 3月22日作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秦皇岛市xx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通知(2025)1号),决定将原告的房屋予以征收,原告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于2025 年 3 月 22 日作出 的《关于对xx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通知〔2025〕 1 号)违法。

案件受理费50 元, 由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负担。

秦皇岛房屋征收决定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后,律师建议立即上诉秦皇岛房屋征收决定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后,律师建议立即上诉


    收到一审判决后,万典律师与当事人经过分析,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虽然判决区政府败诉,但是判决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不当,审判不公,主要为:

1,原审认定案涉项目属于公共利益,但是案涉征收地块目的是用于xxx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而且土地已经挂牌出让给秦皇岛市金xxx地产开发公司,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西港镇政府给海港区政府的请示也证明案涉被征收地块挂牌出让给xxx房地产开发公司,而且被上诉人当庭陈述也证明其与金盛达公司尚未解除出让合同。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案涉地块开发项目实际用途明显与征收决定显示的用途不一致,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2,一审违法准许被上诉人延期举证、开庭后再次准许被上诉人补充证据,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案中,被告方以征收决定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向多个部门收集为由申请延期举证,一审法院予以准许,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方应当于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而被告所谓的需要向多个部门收集,很明显不是正当理由,因为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就收集和审核证据,而非作出行政行为后收集证据,很明显这个延期举证的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3,一审庭审后,再次准许被上诉人补充证据更加严重违法,一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一审以法院有权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甚至开庭后收集证据,很明显违法。

4,一审中律师因抗议法院审理不公,申请审判法官回避,但法院未作任何回应,直接作出一审判决,明显审判程序违法。

其他违法情节不再一一赘述,故即使一审判决我方胜诉,但是一审裁判不公,律师仍然建议继续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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