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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胜案:集体土地遭遇协议征收,拆迁方剪电线贴封条逼签?法律说不!

日期: 2025-10-27
浏览次数: 0

行政复议申请人

温州xx鞋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行政复议申请人系浙江省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瓯海区拥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合法经营。

2024年8月19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作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xx鞋革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实施征收的公告》,申请人土地为集体土地,不在上述征收决定范围内,在没有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街道办)与申请人沟通过征收补偿问题,以“协议征收”的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为了达到逼迫申请人拆迁的目的,多次威胁申请人若不签补偿协议会直接对企业断电,阻止申请人生产经营,并于2025年6月27日将申请人用电设备线路剪断并贴上封条,予以查封。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李晓静二位专业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街道办的断电查封行为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在实施征收行为时也不得违法强制性规定,采取非法的方式迫使申请人搬迁。《国有土地上得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和《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中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多次威胁申请人若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对申请人企业进行断电处理,申请人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由复议机关予以纠正其违法行为。

2、被申请人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属于越权执法,该查封行为自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在实施查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进行任何说明,也未作出任何法律文书,被中请人自身也并非法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显然属于越权执法,该查封行为依法应予纠正,且自始无效。被申请人应及时解除查封,保障申请人正常用电,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申请人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关于调整设立<xx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通知》3.消防安全专门委员会的规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消防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相关行业部门落实直接监管责任,重点聚焦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小微企业、出租房(民房)、合用场所等方面事故防控工作…”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的规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相关行业部门落实直接监管责任,重点聚焦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中毒等方面事故防控工作。”

本案中,温州市瓯海区xx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对外行为应归因于设立单位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另根据公告《关于调整xx街道办事处等13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对有消防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场所进行查封或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查封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5年6月27日将申请人用电设备线路剪断并贴上封条、予以查封行为违法。

浙江胜案:集体土地遭遇协议征收,拆迁方剪电线贴封条逼签?法律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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