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信访答复不能替代专职部门的依申请履职义务

发布日期:
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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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信访答复不能替代专职部门的依申请履职义务,这个胜案值得所有拆迁户参考!

案件标签:信息公开、征地律师、拆迁律师、行政履职、土地补偿

申请人郭xx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集体农用地(菜地),因省际通道乌兰察布段公路工程建设需要,xx县路段涉及征收申请人使用的集体土地。但是如今项目已经完工通车,却至今无人处理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及安置问题。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律师代理案。管众律师帮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已于2026年6月11日签收该履职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签收履职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任何答复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申请人依法获得征地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紧接着管众律师帮助申请人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向xx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与向自然资源部提交的《自然资源违法督查申请书》请求内容一致,属于重复申请;xx县自然资源局已经作出信访答复,即代表xx县人民政府,无需再另行答复”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观点,我方不予认可,管众律师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然资源违法监督查处申请,与申请县级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属于两套完全独立、法律性质截然不同的程序,并非同一申请事项。

《自然资源违法督查申请书》核心法律属性:土地违法举报、监督查处程序 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交的《自然资源违法督查申请书》,核心诉求分为两部分:一是请求查处征收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土地违法渎职行为,属于违法线索举报、行政监督查处程序,目的是督促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方征地中的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核查,追究相关违法责任;二是顺带提出 “责令xx县政府落实补偿”,该内容仅是举报书中附带的监督诉求,并非直接向xx县人民政府正式提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履职申请,该申请的受理机关是自然资源部,并非xx县人民政府。

该申请启动的是自然资源违法监督纠错程序,解决的是是否存在土地行政违法、是否开展违法查处的问题,并不直接产生xx县人民政府必须对申请人实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处理的法律效果。

《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核心法律属性:直接向法定义务机关提出履职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xx县人民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系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向法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主体 —— xx县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其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正式履职申请。 该申请指向的是实体补偿给付义务,要求xx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法定主体,对申请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处理,解决申请人土地被征收后拿不到补偿的实体权利问题。

简言之:违法督查举报是 “告违法,要求上级监督纠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是 “直接要求法定义务机关向我作出补偿安置处理”,二者请求基础、启动程序、法律后果、义务主体均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答复书将两份不同法律文书直接等同,属于对申请人申请性质的根本性认定错误。

二、xx县自然资源局的信访答复,不能替代、豁免xx县人民政府自身的法定履职答复义务,部门答复不等于县政府答复。

法律明确xx县人民政府是案涉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责任主体 依据案涉批复作出时生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xx县人民政府是法律直接设定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义务机关,该法定职责属于县级政府本身,不能通过下属自然资源局的信访答复予以替代、转嫁或者免除。xx县自然资源局仅仅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信访答复仅代表部门意见,不能直接等同于xx县人民政府针对履职申请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理答复。

自然资源局案涉答复本质属于信访转办后的信访答复,并非xx县政府针对履职申请作出的履职处理决定 自然资源局该答复,来源于自然资源部信访渠道转办的举报线索,是按照信访转办流程作出的信访答复,并非xx县人民政府收到《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之后,依照履职申请程序作出的实体处理文书。 行政机关不能把下级部门的信访答复拿来,充当本级政府对专门履职申请的处理结果,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申请人直接提交给自己的履职申请进行审查、答复。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行政机关不能以职能部门已经作出信访答复,来免除本级人民政府自身的法定履职义务。

三、两份申请提交对象、触发程序完全不同,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 “重复申请”。

行政法意义上的重复申请,指同一申请人,向同一个行政机关,就同一个请求反复提交申请。本案中:

《自然资源违法督查申请书》提交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走的是上级机关违法监督、信访转办渠道;

《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提交对象:xx县人民政府,直接向义务机关本人提交,属于独立的履职申请。

两份文书提交的机关不同、启动的程序不同,即便文字表述上都提到补偿,但是请求权基础、法律程序完全不一样,不属于重复申请。xx县人民政府不能以上级转办已经由下属部门处理过,就拒绝处理直接邮寄给自己的履职申请。

四、答复书的逻辑将会造成当事人救济途径落空,违背土地征收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立法本意

如果按照答复书的逻辑:只要当事人通过信访、举报渠道反映过补偿问题,下级部门做过信访答复,法定履职机关就可以不再处理专门的履职申请,那么被征地农民将陷入程序困境:向政府正式提交履职申请,政府以部门已经信访答复为由不予处理;对信访答复不服,又不属于履职程序,无法直接要求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这会直接架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赋予被征地农民,要求县级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定救济路径,违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9〕139 号批复中 “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的批复要求。

综上,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将自然资源违法监督查处申请与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申请混为一谈,认定属于重复申请,属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双重错误。下属自然资源局的信访答复,不能替代xx县人民政府自身针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法定审查、答复义务,不能以此免除县政府法定补偿安置职责。应当认定xx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之后未依法作出处理答复行为违法,应当责令xx县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因法律、法规并未就该职责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履职申请后60日内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未能在该期限内作出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xx县自然资源局并非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不能以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郭xx信访事项的行政答复》作为其履职的替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内蒙:信访答复不能替代专职部门的依申请履职义务

内蒙:信访答复不能替代专职部门的依申请履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