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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竟被答复事实不存在,复议机关:重新处理!

日期: 2021-12-30
浏览次数: 41

申请人

顾xx、施xx等三人

代理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江苏省盐城市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1
基本案情

行政复议申请人顾xx等三人,在江苏省盐城市xx县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地上附着物及享有使用所有权宅基地、土地。2021年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因县棚户区改造计划,顾xx三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申请人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

2021年7月13日,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前土地及80余棵树木强制拆除并占用土地,并拆除毁坏一部分围墙,将申请人房屋处的水、电进行切断。

申请人认为在没有补偿安置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占有申请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断水断电行为是典型的逼迁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未办理征地程序的情况下即动工建设,也有违国家自然资源使用的规定。

顾xx等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纪峥(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首先于2021年8月24日,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查处违法征地、非法占地申请书》,但2021年9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要求查处房屋搬迁中存在违法征地、违法占地情况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江苏】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竟被答复事实不存在,复议机关:重新处理!

02
《答复》内容

该《答复》中称:

2021年初,xx组地块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该地块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xx县委、县政府2021年民生实事工作,该地块于2021年3月全面启动搬迁工作。你们在此次搬迁红线内,尚未签约,也未拆迁。

你们的住房位于xx组,你们房屋所在地的现状地块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目前你们所反映的地块目前没有收到有关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申请,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未就该地块拟定征收土地等方案,目前的搬迁并未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变更和重新使用。

故你们所要求查处的违法征地、违法占地的事实并不存在。

特此答复。

【江苏】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竟被答复事实不存在,复议机关:重新处理!

【江苏】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竟被答复事实不存在,复议机关:重新处理!


03
行政复议

万典律师认为被申请人答复前后矛盾、逻辑混乱,具体理由如下:

1、任何单位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均需履行征地手续,本申请人自认该项目自2021年3月就已全面启动搬迁工作,但截至到被申请人答复之日未就该地块拟定征收土地等方案,故该项目违法用地事实清楚。

2、因涉案棚户区项目系xx县委、县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实事工程,依法更应严格履行征地程序。

3、被申请人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未变更和重新使用就不涉及违法征地、违法占地的观点属逻辑错误,也是对法律的误读。

4、涉案项目除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外,还占用了集体农用地,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房屋未拆除认定“目前的搬迁并未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变更和重新使用”属偷换概念。

5、涉案项目违法用地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予以立案查处,其作出答复认定事实不清。

2021年9月27日,顾xx三人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25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xx县xx组,房屋所占土地位于案涉土地范围内。

04
复议决定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

对于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被申请人虽然作出了《答复》,但《答复》未适用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竟被答复事实不存在,复议机关: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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