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新疆某县城区有合法住房一处(证载住宅建筑面积161.12平方米、无证经营性用房面积210平方米、证载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05.25平方米)。
2022年因县政府实施旧村改造(市政道路建设)被划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安置标准存疑未签订补偿协议。目前房屋已不具备正常居住条件且通行受阻。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
2025年7月27日,律师帮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关于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书。
2025年8月5日,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服务中心出具《关于棚户区未征收房屋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房屋不在拆迁计划中。
万典律师经现场调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向社会发布了《xx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公告的红线区域范围内,且申请人的案涉房屋处于正在建设的市政道路人行道上,该路已经修到申请人房屋墙基处,并且,房屋征收部门也同意申请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过,本案显属被申请人可以规避房屋征收房顶程序,属于行政不作为。
紧接着陈海峰律师帮助申请人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告知书》并对申请人的补偿履责申请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经审理认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办法》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xx县房屋征收与拆迁与补偿服务中心是被申请人确定的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部门,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书》后,由xx县房屋征收与拆迁与补偿服务中心作出的答复即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申请人房屋在被申请人发布的《2019年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具有征收补偿职责,双方在签约期限未达成一致签署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应按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且征收补偿方案及决定均系法定程序作出,若因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征收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征收将严重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等暂停征收或调整征收范围的,也因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而不能因未达成补偿协议,随意暂停征收或改变征收范围,否则有违诚信原则,也有损政府公信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xx县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服务中心2025年8月5日作出《关于棚户区未征收房屋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书作出处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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