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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子拆了15年没补偿没安置,拆迁户申请裁决屡次要求补正,实属行政不作为!

日期: 2024-01-08
浏览次数: 24


案件要点:

当事人已经穷尽所能向裁决机关提供所有房屋权属证照资料,裁决机关仍再次要求申请人补正,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复议申请人

王x杰、李x青、王x航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案情介绍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x杰与李x青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王x航系二人之子。申请人王x杰与案外人王x猛、王x虎、王x全、王x勇系亲兄弟,王x勤系五人的祖父。王x勤去世后遗留有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街5号院内房屋一套,即本案争议的被拆迁房屋。

1998年5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载明该院内北方5间由王x杰兄弟五人继承,院内剩余的回廊和厨房等建筑面积70.8㎡目前一直保持共有未分割状态。

王x猛、王x虎、王x全、王x勇多年未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且均单独分户后各自审批了宅基地并享有自己的房屋。王x杰陪伴照顾老人仍在老宅居住,村委会以王x杰可以使用老宅基地为由未另行为王x杰审批宅基地。


房屋拆了15年未获得补偿

2009年,5号全院被纳入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拆迁范围,王x杰在遭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协议。拆迁人在其他权利人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对5号全院进行了拆除。其他四兄弟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确认王x杰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协议无效后,拆迁方告知由于兄弟五人已经分户,不再同属于一个家庭成员,所适用的安置条件不一样,且5号院内既有已经分割的独有部分,又有尚未分割的共有部分,需兄弟五人先进行分家确权。申请人与其他四兄弟未能达成分家析产协议,该拆迁遗留问题久拖不决已经15年。


委托万典


为了解决拆迁难题,王x杰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管众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于2023年6月5日协助当事人向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提交《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

申请裁决

《裁决申请书》称涉案拆迁房屋全院土地面积即宅基地面积166.95m²、房屋建筑面积166.95m²。王x猛、王x虎、王x勇、王x全和王x杰依据《公证书》对五间北房的继承份额进行了确认,五间房屋平均分配,每间房屋面积19.23m²,小计96.15m²,剩余70.8m²保持共有未分割状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由于房屋系祖产,应当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据此计算申请人享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3.39 m²的所有权。请求对申请人就涉案拆迁房屋所应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依法作出裁决。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19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证书》、《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拆迁(房屋、土地)测绘示意图》等相关材料。


第一次要求补正材料

2023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向三申请人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补正材料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按照你们提交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拆迁房屋存在权属不明确的情形,你们申请行政裁决的主体身份暂不能确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九条之规定,请你们补正以下材料:

1、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2、王x航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补正通知书。


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补正说明》,称涉案拆迁房屋除1950年登记在王x琴(与王x勤为同一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外,确实没有其他的权属登记提交被申请人。

但万典律师认为根据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证书、判决书,足以确认三申请人基于继承对涉案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具有利害关系,并且公证书明确王x杰关于院内北房西边第一间的19.23m²房屋的所有权。涉案拆迁房屋全院面积166.95m²,目前在权属方面需要解决的是北房五间共96.15 m²,已经由王x猛、王x虎、王x勇、王x全、王x杰按照均分原则确权。剩余70.8m²属于王x猛、王x虎、王x勇、王x全、王x杰共有未分割状态。这并非当事人提供权属证明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裁决部门调查审理后酌情裁定的问题。

王x杰等本次申请裁决也并非针对全院面积166.95m²,而是仅仅针对其已经确权的面积19.23m²加上对剩余70.8m²同样按照等分原则14.16m²,共计33.39 m²的建筑面积进行裁决。核心是该主张依据房屋灭失无法单独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分割确权的情况下,裁决部门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认定和审理的问题,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受理和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确认。同时提供了户口本复印件。

第二次要求补正材料

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本案《答复》,主要内容为:“你们于2023年6月5日向我委提交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我委已依法进行核实,因你们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我委出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邮寄给你们,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你们于2023年6月13日签收。2023年7月13日收到你们邮寄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补正说明》,经我委进行核实,并未补充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请你们尽快将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向我委提交。”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答复。


行政复议


万典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二次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违反法律规定,系拖延处理,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尽其所能已经提交了案涉房屋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公证书、判决书等材料,足以查明权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能因为客观上不存在的证据材料搁置案件不予办理。且目前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也不具备补办手续的可能性。

二、答复没有法律依据,是否有房屋权属证明并不是认定被拆迁人的标准。被申请人如认为基于案件事实调查的需要,完全有能力依职权将全部继承人追加进入本案一并进行裁决,而不是强加给申请人不可能实现的补正义务。

三、被申请人已经逾期未做出房屋拆迁裁决书。

后万典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认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拆迁裁决的法定职责。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六条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三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认为被拆迁房屋存在权属不明确的情形,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的主体身份暂不能确定,因此向三申请人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补正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王x航的户籍证明或王x德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收到该补正材料通知书后,向被申请人提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补正说明》,称涉案拆迁房屋除19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外,确实没有其他的权属登记提交被申请人。但申请人代理人认为根据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证书、判决书,足以确认三申请人基于继承对涉案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具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补正说明》,作出本案《答复》,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并未补充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要求尽快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在申请人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再无其他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按现有的申请人已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作为拆迁裁决机关,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申请人已提交的现有材料对申请人的裁决申请做出相应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第2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责令处理


综上,复议机关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补正说明>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裁决申请作出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第2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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