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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修到家门口,房屋受损无人管!村民状告住建局和县政府,法院这样判了!

日期: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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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系湖南省邵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2024年当地修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因原告房屋距离告诉公路不到5米,修路致使房屋受损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征收方却拒不征收。后某工程检测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为不影响正常居住。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王江维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实地调查并研读案件相关材料,认为案涉鉴定报告系不实、虚假和无效鉴定报告,应当予以撤销。

2025年4月8日,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被告xx住建局现场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查处、监督撤销案涉《鉴定报告》,被告xx县住建局收到书面材料后并未作出受理回执和任何书面答复,后因被告xx住建局领导变更,新局长履职,原告又于2025年7月19日以邮政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新局长补寄一份查处申请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被告xx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后原告于2025年10月9日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11月17日收到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2025〕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高速修到家门口,房屋受损无人管!村民状告住建局和县政府,法院这样判了!

县政府自行撤销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3日作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2025年11月10日作出的x政复〔2025〕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确认住建局违法

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5日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xx住建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法。法院审理认为:

《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安全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xx住建局作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负责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九条规定,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本案中,被告xx住建局收到原告王xx的请求查处报告后依法负有作出答复的义务,直至复议阶段xx住建局均未向王xx作出答复,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xx县人民政府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故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的原x政复〔2025〕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结论错误,应予撤销。

但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撤销案涉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的x政复〔2025〕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2026年6月4日重新作出的x政复〔2025〕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确认被告xx住建局未在合理期限作出答复违法。

根据案件查明事实,王xx要求撤销的《鉴定报告》已于2025年4月9日由原作出机构撤销,并重新作出《鉴定报告》,且xx住建局对河南省x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及行政处罚。

王xx的诉求已实现,经与原告沟通,原告王xx仍坚持其诉求,对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的x政复〔2025〕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依法确认违法,对被告xx住建局的行为被告xx县人民政府已在2026年6月4日重新作出的x政复〔2025〕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确认违法,本院不再重复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的x政复〔2025〕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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