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告官”两连胜,从强拆违法到重新赔偿,看拆迁户如何告赢区政府!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本案系因城市更新过程中房屋被拆除引发的赔偿。原告王xx获得的赔偿不得少于房屋征收所应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被告xx区政府主张其是根据《绿地、回迁楼项目及金世界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作出的赔偿决定,但其未提供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和评估结果合法的证据,故其作出的赔偿决定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原告
王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原告王xx系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在当地有合法房屋、南店及院落一处,房屋及院落面积共计62.56平方米。被告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5日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当事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杨鑫亮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经生效。
行政赔偿
确认强拆违法之后,区政府迟迟不给原告公平合理的赔偿,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原告于2025年3月24日向被告xx区政府邮寄国家赔偿申请,区政府收到申请书后,于2025年5月7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
律师认为该《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于是帮助原告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5年7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政府的行政赔偿决定。
之后律师帮助原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xx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是否合法。原告王xx的案涉房屋系城市更新过程中被强制拆除,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原告向xx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本案系因城市更新过程中房屋被拆除引发的赔偿。原告王xx获得的赔偿不得少于房屋征收所应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被告xx区政府主张其是根据《绿地、回迁楼项目及金世界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作出的赔偿决定,但其未提供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和评估结果合法的证据,故其作出的赔偿决定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至于原告要求本院直接判决具体赔偿数额的问题。本案系因城市更新过程中房屋被拆引发的赔偿。本案城市更新项目涉及被拆迁人数众多,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的规定,需综合考量更新范围全体被征收人的利益,保证全体被征收人所获得的利益公平合理,故该类赔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赔偿。同时,还应考虑被告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掌握比人民法院更清楚、更全面、更客观。在此情形下,司法权不宜代替行政权先期裁量,宜由行政主体先行处理更符合客观实际,故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xx区政府行政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对原告王xx的诉请理由成立部分,依法应予支持;对不成立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5年7月9日作出的石政行复〔2025〕xxx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撤销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2025年5月7日作出的x行赔字〔2025〕第xx号行政赔偿决定;
三、责令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原告王xx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四、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