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权威裁判:会议纪要不得作为征收依据,越权强拆房屋违法|
拆迁律师王卫洲、陈海峰代理经典胜诉案例
✅ 快速了解(摘要)
案件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标杆案例,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的权威判例。核心要旨: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能替代法定征地批复,越权征收、强制拆除(强拆)房屋一律违法;未经法定审批与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强拆行为无效。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王卫洲、行政诉讼律师陈海峰。裁判结果:撤销二审错误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为全国被征收人维权树立统一裁判标准。
一纸内部"会议纪要",竟能成为强拆百姓房屋的"尚方宝剑"?福清陈先生的真实遭遇给出了答案。幸运的是,一次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改判的经典翻盘,不仅让这位被征收人守住了底线,更让全国越权强拆、无证强拆的违规操作,从此再无容身之地。——这场硬仗,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王卫洲、陈海峰倾力代理。
一、案件核心意义:最高法一锤定音,越权强拆一律违法
在征地拆迁实务中,不少行政机关惯以"内部会议纪要""工作安排"为由,擅自扩大征收范围、违规实施拆迁,在未取得合法征地批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掉百姓房屋。此类操作,常让普通百姓求助无门,一二审屡诉屡挫,合法权益被架空。
而本案的价值,正在于它捅破了这层窗户纸——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改判,最高人民法院以终审判决明确:会议纪要不能替代法定征地批复,越权征收、强拆房屋一律违法。这起由王卫洲拆迁律师团队打造的权威判例,从此成为全国征地拆迁领域遏制越权征收、规范行政强拆的"风向标",也为每一位正在寻求拆迁律师、强拆维权、行政诉讼帮助的被征收人,点亮了一盏明灯。
二、案件背景:产权清晰的祖遗房,为何无端被拆?
当事人陈先生在福清市拥有一处产权清晰、手续完备的合法祖遗房屋,一家人安居多年,平静生活却被一纸会议纪要打破。
2016年:当地环城路建设指挥部仅凭内部专题会议纪要,私自把包含陈先生房屋在内的6栋民房"划"进征迁范围,约定参照其他路段补偿标准,却全程未上报审批、未履行法定征地流程;
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征地批复下发,批准范围根本不含这6栋民房——也就是说,陈先生的房屋从未被纳入合法征收范围,依法本不该被征收、更不该被拆除;
2018年:当地政府及街道办无视法定审批流程,在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作出合法征收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将陈先生的合法房屋强制拆除。
明明拥有合法的房屋,却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被一拆了之——这,正是无数被征收人不愿面对的"强拆之痛"。
三、维权历程:从绝境到最高法翻盘,逆势而起
房屋被强拆后,陈先生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毅然提起行政诉讼,讨要一个说法:
一审:法院公正判决,确认政府、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义初现曙光;
二审:行政机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却作出错误裁定,以"无证据证明行政强拆"为由驳回起诉,维权一度跌入谷底;
转机:身处绝境的陈先生,慕名委托王卫洲律师团队接手。律师团队没有轻言放弃,而是细致复盘全案证据、深挖关键疑点、穷尽一切救济途径,积极补充新证据、梳理完整证据链,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诉;
抗诉:经律师团队专业论证、充分举证说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正式出具抗诉书;
改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法庭之上,律师据理力争,用一纸会议纪要、一份同片区住户安置协议等扎实证据,彻底还原了"无证强拆"的真相,最终推动案件惊天逆转。
四、最高法终审裁判规则:四条铁律,写进教科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拆迁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以终审判决立下四大权威裁判规则,条条直击违规强拆要害:
会议纪要无征收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仅是内部工作文件,不能替代省级政府征地批复、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法定文件,无权擅自扩大征收范围,以此征收属典型越权行政;
无合法审批的征收强拆一律违法——案涉房屋不在法定征地批复范围内,行政机关将其纳入征迁并强拆,缺乏任何合法基础;
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拆房屋——依《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执行须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强拆,即便合法征地,也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结合会议纪要、同片区住户安置协议等完整证据,足以证实系违规征收拆除,其辩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终审判决:撤销二审错误裁定,维持一审原判,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风雨多年的维权,终于等来公平的答案。
五、案例价值:一锤定音,全国同类案件有了"教科书"
这起最高法再审改判经典判例,远不止为陈先生"沉冤得雪"那么简单。它最大的价值,在于统一了全国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从此,行政机关以会议纪要、内部文件随意扩征、无证强拆的违规操作,将无处遁形;广大被征收人维权时,也终于握有了权威的司法依据。
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因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越权拆迁而败诉,实属无奈。而本案的成功改判,再一次向所有人证明:拆迁维权拼的从来不是蛮争硬抗,而是专业、证据与法律逻辑。关键时刻,选对一位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就是为强拆维权、行政诉讼上的每一分胜算加了码。
六、承办拆迁律师团队:以法为刃,为民而行
数十年执业路,王卫洲律师始终秉持"不惧强权、不畏疑难、不负托付"的初心。征地拆迁案件,关乎百姓安居根基,关乎一家生计安稳,每次接手都是承接一份沉甸甸的信任。从一审败诉、二审驳回的绝境,到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改判的翻盘——这份胜诉,既是法律公正的彰显,更是律师坚守初心、深耕专业的最好见证。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营商环境律师团队,办案足迹遍布全国31省市区,累计承办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8000余件。未来,万典将以法为刃、以守为责,帮更多被侵权百姓打破维权困境、守住家园,争取公平公正的合法补偿!
📌 附:本案判决书全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xx村xx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一拂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樊xx,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滨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因诉被申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79号行政裁定,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行监〔2023〕18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 (2024)最高法行抗1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福清市环城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城路指挥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将箱涵南侧6栋民房纳入征迁范围,征迁补偿标准比照环城路石井段房屋征迁方案执行,征迁费用列入环城路征迁工作经费。陈xx一处位于福清市玉屏街道xx村祖遗房屋,属于纳入征迁范围的 6栋民房之一。
2017年1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17〕629号《关于福清市2017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以下简称629号批复),同意将xx村水田0.7671公顷等集体所有土地按规划用途使用,但未包括箱涵南侧6栋民房。
2018年7月7日,在尚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
陈xx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初90号行政判决认为,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未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790号行政裁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xx的起诉。
陈xx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陈xx申诉称,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违反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抗诉称,经调查核实,新证据即与案涉房屋在同一祖厝的陈友明等户与玉屏街道办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2017年1月8日),证实系因福清市汽车专用线(虎溪至融宽环路)石井段KO+224箱涵顺接房屋道路项目建设需要,对会议纪要涉及xx村6栋房屋实施征迁。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在对会议纪要涉及xx村6栋房屋实施征收过程中,将陈代忠案涉房屋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答辩称,案涉房屋被拆除后的土地用途拟作为村路使用,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案涉房屋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其未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请求维持二审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环城路指挥部以会议纪要形式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福清市政府、玉屏街
道办超越职权强制拆除房屋,一审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审裁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裁定驳回陈xx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陈xx主张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违反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申诉理由成立。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辩称,案涉房屋被拆除后的土地用途拟作为村路使用,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案涉房屋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其未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但是,根据环城路指挥部会议纪要,以及新证据陈友明等户与玉屏街道办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福清市政府违规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在对会议纪要涉及的xx村6栋房屋实施征收过程中,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其辩解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
综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二审裁定认为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790号行政裁定;
二、维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初90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阎巍 审判员 马生安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斯斯 书记员 余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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