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张xx等11人系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承包地。2022年3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征地批复,当事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征收补偿事宜有异议,当事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李晓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维权之路
承包地:确认强制清表违法

2022年4月16日,当地镇政府组织大量机械设备和人员对当事人的承包地实施了强制清表,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内江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陈xx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确定的征地范围内的承包地实施强制清理并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宅基地房屋:起诉补偿决定
市中区人民政府称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征地批复”),当事人的房屋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承包地及附属物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5年3月17日,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万典律师经过调查认为该补偿决定书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一、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存在的基本事实错误。
补偿安置决定书对被征收人及其房屋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且遗漏了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
二、市中区人民政府征地程序违法,涉案征地批复的作出违法,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征地程序,未保证有关征地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不得作出涉案补偿安置决定书。
三、涉案项目未制定合法有效的补偿安置方案,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涉案补偿安置决定书缺乏合法性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市中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依法组织听证会。市中区人民政府并未制定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上述补偿安置决定书缺乏合法性前提条件。
……
协商一致,村民撤诉
随后万典律师帮助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市中区人民政府与村民积极协商,最终双方就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获得了满意的补偿,向法院撤回诉讼。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10行初86号、(2025)川10行初8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当事人撤回起诉。



当事人给万典律所姜泉、李晓静二位办案律师赠送锦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