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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2
点击次数: 497
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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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3 - 07
点击次数: 657
关于对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的说明经市政府批准,新的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继2006年8月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2007年6月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调整以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又一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土地补偿费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价值、土地供求关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农业产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为调整依据,它是支付让渡土地所有权的费用,也是对失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年来对被征土地付出和投入的补偿。 征地青苗补偿费以全市农村主导性农作物为基础,以前三年平均亩产值和增长率作为基本依据,按稻谷、棉花等粮棉五大类和瓜菜、茄果等蔬菜八大类实施补偿。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分为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农村桥梁等九大类别,基本上涵盖了目前上海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各个种类和各个种类中最基本、最常见、最具代表性的物类。结合当前农村经济的特点,各类别中增加了大量的补偿项目,如“水产”,原来只按照鱼塘的类别予以补偿,现行标准不仅区别了鱼塘的类别,还单列了虾、蟹、甲鱼等品种。苗木花卉类中,增加了上百种补偿项目,并分别明确了价格。 此外,征地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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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3 - 08
点击次数: 206
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旧住房综合改造是指对城市规划予以保留、建筑结构较好、但建筑标准较低的住房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旧住房综合改造及其管理。  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保留建筑、经市政府批准的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改造,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改造原则)  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遵循业主(公房承租人)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分类改造的原则。  第五条(改造内容)  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包括:  (一)将厨卫不独用的旧住房通过改造使其独用成套;  (二)对涉及扩建或加层的旧住房进行“平改坡”综合改造。  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中,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规划技术要求,增加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内容。  第六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的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旧住...
22
2018 - 08 - 11
点击次数: 381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其他补偿价值评估,以及相关评估结果的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范。前款所称其他补偿价值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和安装费用评估,无法恢复使用机器设备价值评估,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第三条(评估实施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不得对评估对象随意设定假设条件,不得虚构评估对象,不得根据预先设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第四条(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其他补偿价值评估,应当按照不遗漏、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单独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有分户房屋的还应当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其他补偿价值评估,除评估委托合同有约定外,应当出具分项评估报告,分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附件,并且分项评估结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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