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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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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京政农发【1999】006-014号文件)”精神,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费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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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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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晏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兴义市xx农业有限公司基本案情原告晏xx系第三人兴义市xx公司的最大股东,该公司2013年入住兴义市xx村现代高效农业园区,投资两千余万进行了建设蔬菜大棚和露天地块种植西红柿、辣椒等无公害蔬菜,100亩池塘水生蔬菜生产及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建成后被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等三级人民政府列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周边农户提供了众多就业机会。2017年兴义市人民政府开始启动兴义市环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后陆续获得相关部门关于环评、选址等相关批复。2019年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将原告公司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附属设施纳入兴义环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拆迁通知书》2019年5月15日当地镇政府对晏xx公司作出《拆迁通知书》。通知载明:“根据兴义环城高速公路建设规划,贵公司位于环城高速k46+200段规划主线内,项目建设需占用贵公司房屋及相关设施(详见施工图)。环城高速xx镇指挥部已于2018年9月按照《兴义环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方案》和《兴义环城高速项目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州府办【2017】151号)文件精神对贵单位实物及地面附着物进行丈量,并经贵单位核实认可,但截止目前贵单位并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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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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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陈xx等23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周xx、陈xx等人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发[2021]80号《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以龙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该范围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以附件为准)。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21年7月15日。四、房屋征收部门: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六、本征收决定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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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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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吴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省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基本案情申请人吴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其房屋早在上世纪90年代经过当地镇政府审批并建设完成,属于合法建筑。2022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浙江省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对吴xx的房屋进行拍摄,显示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执法局经查阅1992年航拍影像,未在影像中发现上述建筑。2022年4月13日,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龙港市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在龙港市xx号后搭建后辅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吴xx收到《通知书》后, 知道了事情的紧急之处,于是立即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申请人吴女士的房屋是在1994年建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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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6 - 06
点击次数: 54
上诉人蒲xx、肖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禹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绵阳高新区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上诉人蒲xx、肖xx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四川省绵阳市培城区某小区4单元拥有建筑面积126.97平方米、三层房屋建筑总面积为386.1平方米的房屋。由于附近区域每年的大量雨水、洪水汇集在铁路隧道、立交桥下船槽,将会导致严重内涝隐患,直接危及铁路、城市运行和人民财产安全。为排除这一重大防汛安全隐患,绵阳市政府将xx路综合排水改造工程作为城建攻坚重点工程项目,于2016年12月开工建设,上诉人蒲xx、肖xx二人的房屋也被列入改造范围内。拆迁过程中两位上诉人委托其女婿汪xx负责办理拆迁事宜。2020年5月29日,两上诉人女婿即本案委托代理人汪xx以乙方名义与被上诉人高新区xx街道办事处以甲方名义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签订前的当日,被上诉人已组织搬家公司将两原告所在的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物品等财产进行了搬迁。《协议》签订后汪xx告知两位上诉人,他本人并非自愿,而是被带入派出所的询问室中被迫签的字,而且房屋也遭遇了强拆,于是蒲xx、肖xx决定向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牢房内的协议在一审过程中,汪xx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房屋拆迁协议是我代为签订的,签订的时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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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5 - 20
点击次数: 49
原告艾xx、彭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本案情原告艾xx、彭xx系湖南省益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住房一栋,在住房的北侧搭建有厂房,用于乐器及配件的生产和销售。2014年经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征地拆迁通知后,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处与益阳市xx村签订了相应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两原告的厂房及部分附属设施在项目用地征地红线范围之内,2017年启动所涉项目用地征拆工作,2018年益阳市赫山区征拆部门与两原告达成协议,对其在红线范围内的厂房实施了拆迁并补偿到位。部分房屋位于红线范围内2020年9月益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两原告住房北侧的一墙脚的勒角压在项目用地红线边沿,住房边沿的红线内的附属设施包括水井、化粪池、自来水管道等。2021年3月15日,当地街道办事处逼迫两原告签署《承诺书》,载明“人同意将其住房拆除,并同意按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标准执行”。2021年3月24日有关部门对两原告的住房进行了实物量调查登记,相关人员均签名。之后,双方就拆迁事项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协议。之后艾xx、彭xx二人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经过多方咨询,最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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