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林xx、叶xx、戴x三人均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房屋各项手续齐全。因房屋处于温州市繁华的商业街,故出租给他人以维持生计。
2023年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对当事人所在的片区启动实施拆迁工作,实施期间街道办以各种手段施加压力迫使村民签订协议。
在2023年6月开始街道办对商业街实施围墙施工,将当事人所在的商业街予以围堵并开始施工,围墙范围内包括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交付的房屋,也包括当事人的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尚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房屋。
2023年7月20日,街道办完成围墙建设,并在道路两端建成围墙、铁门,雇佣保安看守,组织除施工人员、车辆外的人员、车辆通行。而且当事人等人房屋的水电、燃气、网络也遭到了阻断。此行为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以及经营造成了巨大的困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xx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吕磊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环境。”
根据上述规定,在城市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但是,设置围挡的目的是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及施工安全,而非其他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应根据施工范围,选择对未签约被征收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合理设置围挡。
本案中,街道办未启动依法征收程序,也未解决当事人等人的安置补偿问题,将当事人等人的尚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房屋围挡在施工范围,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街道办在xx路两端建设堵墙和铁门,客观上构成采取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侵犯了当事人等人的合法权益。
因围挡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予确认行为违法。当事人要求确认街道办实施的围挡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街道办应采取改变围挡范围的补救措施,拆除xx路两端的堵墙、铁门,保障xx路道路可以自由通行。关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街道办恢复和维修商业街正常的水电燃气和网下等配套设施,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街道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7月20日将当事人林xx、叶xx、戴x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xx路的房屋围挡在施工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街道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即拆除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村xx路两端的铁门、围墙。



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办事处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根据在案的证据,被上诉人案涉房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村xx南路,上诉人xx街道办事处明知被上诉人未达成协议搬离腾空而是照常居住生活在内,径行在xx南路两端建设围墙和铁门,将被上诉人案涉房屋围挡在施工范围之内,确已给被上诉人造成一定的不便和影响,在此情况下,上诉人xx街道办事处主张被诉的设置围挡行为不可诉且被上诉人不具有利害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上诉人xx街道办事处虽主张案涉地块其他户均已签约并腾空搬离,设置围挡目的是为了防止施工现场污染周围环境及施工安全,但未举证说明其在确定围挡范围时已遵循比例原则、选择对被上诉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合理设置围挡。原审法院经充分说理后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上诉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综上,原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设置围挡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万典律师紧接着帮助当事人提起国家赔偿,要求街道办赔偿围挡期间损失的租金及利息。街道办于2024年12月04日收到赔偿申请,并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万典律师针对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提起诉讼,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律师帮当事人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间,街道办对三位当事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了租金损失及利息损失。
(附:赔偿决定书)







之后当事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附:法院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