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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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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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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第四条 水库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水库应当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现有水库尚未注册登记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机构申报注册登记。已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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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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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8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鼓励实施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拆除旧房,复垦还地,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贫困户,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宅基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鼓励贫困户退出宅基地的原则:1.合法自愿原则。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2.合理补偿原则。给予退出宅基地的贫困户合理补偿,采用补偿、奖励、补助多种形式,兼顾公平,既要减轻贫困户的经济负担,又要形成鼓励贫困户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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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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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南宁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市辖各县、武鸣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1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三、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2提交材料。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一)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二)核实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限制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解除相关限制;如存在预告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通知预告登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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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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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已列入征收范围,未上市出售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楼栋各户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交款的综合平均价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已上市出售但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征收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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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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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12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三)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六)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七)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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