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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04
点击次数: 21
当事人李某某等九人委托代理人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经过李某某等九人均系河北省邢台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用于耕种。因当地县人民政府为实施三号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开始对当事人的承包地用挖机铲车强行毁坏、推平且侵占至今。李某某等九人认为县政府强制侵占、毁坏土地的行为违法,于是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咨询师王江维,在沟通了解一番后,九位当事人决定委托刘磊、韩雷永、梁蕊三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民告官”,确认占地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万典律师介入后,在与李某某等人谈案过程中发现,他们从未见过此次征地的审批文件,而且李某某等人多次就批准文件向此次负责征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查看,均无人可以拿出。除了没有征地审批文件外,此次县政府强征土地也没有依法给予李某某等人安置补偿。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李xx等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行初xx号行政判决;二、确认xx县人民政府修建xx县三号公路占用李某某等9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三、责令xx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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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26
点击次数: 13
委托人丁先生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丁先生为江苏省溧阳市某村村民,在村中合法拥有自己的承包地及地上树木等附着物。2020年9月30日,丁先生收到当地镇政府的矿山整治《地上附着物应急征用通知》,通知书载明:丁先生的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征用,如果在2020年10月3日前达不成协议,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并征用丁先生的土地。丁先生认为: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补偿不合理,没有同意征收、征用,也未能同征收方达成一致。2020年10月3日国庆放假期间,镇政府组织大量工作人员,使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对丁先生的部分土地进行强拆强占,给丁先生造成了重大损失,后丁先生报警,警察到现场协商调解,但双方调解未果,现在强拆强占仍在持续进行当中。丁先生认为镇政府作出的《地上附着物应急征用通知》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于是,丁先生联系并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行政纠纷,律所指派姜泉、吕磊、刘云刚三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兵贵神速,查处违法占地和行政复议,双管齐下,初见成效。三位万典律师介入之后,首先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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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4
点击次数: 23
当事人张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宁市xx街道办事处案情简介山东省济宁市xx村村民张先生,在村中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一处,2017年3月15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附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张先生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评估公司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勘估,并制作了堪估表。由于张先生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遂向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夏涛、梁蕊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典律师经过调查发现,在本案中,包括张先生房屋在内的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征收土地包含2000多亩集体土地,而且经调查很多都是基本农田,但区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缺乏法律依据。征收决定确认违法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关于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被告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确认强拆违法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之后,因张先生一直未...
28
2021 - 06 - 18
点击次数: 11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因土地性质不同,在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一并征收。上诉人董xx三人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xx旗人民政府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xx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上诉人董先生三人系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房屋,内蒙古自治区xx旗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xx旗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厂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一、征收范围∶ xx旗化肥厂棚户区第二批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单位、个人和企业的房屋。二、征收部门∶xx旗人民政府确定xx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化肥厂棚户区第二批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三、征收实施单位∶xx街道办事处、xx房屋征收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四、征收签约期限∶自xx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五、征收补偿按照xx化肥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六、安置房屋位置∶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房源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选择回迁安置房。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 ...
29
2021 - 05 - 07
点击次数: 7
上诉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被上诉人周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兰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被上诉人周xx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居民,2008年8月18日,周先生在当地取得了1632.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出让终止日期为2048年8月18日。2019年8月28日,当地政府为了拓宽改造道路,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在周先生土地附近张贴《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通自然资字[2019]185号)(以下简称“涉案决定”),决定收回xx大街规划道路两侧红线范围83039.66平方米(124.5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对应土地被列入涉案决定收回范围。征收部门并没有与当事人协商补偿事宜,就要求收回土地,周先生不服,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兰玲二位律师打官司,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介入,提起诉讼1万典律师介入后,收集案件资料,分析案情后认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认定事实不清,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补偿价格未与周先生协商,未经当事人选择确认评估机构进行入户测量评估,上述涉案决定做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2020年3月16日,当事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通自然资字[2019]185号)。主要理由如下:1、通辽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国有土地收回决...
30
2021 - 04 - 28
点击次数: 20
申请人王xx、高xx等29人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王xx、高xx等29人系江苏省沛县某村村民,沛县人民政府为建设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拟申请征收该县安国镇张庄村、安国村的集体土地13.7540公顷(耕地12.4434公顷)。2016年12月12日,原沛县国土资源局向张庄村送达并张贴《征地告知书》(沛国土征字〔2016〕第106号),告知了拟征地事宜和听证权利。2016年12月16日,张庄村村委民委员会及部分被征地农户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盖章、签字,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2016年12月23日,沛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建设用地。2017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7〕29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其中,征收申请人所在的张庄村集体土地13.2156公顷,申请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委托万典律师王xx等29位申请人认为此次征地存在不合法的地方,故共同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夏涛二位律师共同维权。律师介入后收集证据,调查案情,发现此次征地涉及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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