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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07
点击次数: 4
上诉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被上诉人周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兰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被上诉人周xx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居民,2008年8月18日,周先生在当地取得了1632.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出让终止日期为2048年8月18日。2019年8月28日,当地政府为了拓宽改造道路,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在周先生土地附近张贴《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通自然资字[2019]185号)(以下简称“涉案决定”),决定收回xx大街规划道路两侧红线范围83039.66平方米(124.5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对应土地被列入涉案决定收回范围。征收部门并没有与当事人协商补偿事宜,就要求收回土地,周先生不服,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兰玲二位律师打官司,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介入,提起诉讼1万典律师介入后,收集案件资料,分析案情后认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认定事实不清,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补偿价格未与周先生协商,未经当事人选择确认评估机构进行入户测量评估,上述涉案决定做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2020年3月16日,当事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通自然资字[2019]185号)。主要理由如下:1、通辽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国有土地收回决...
26
2021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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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高xx等29人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王xx、高xx等29人系江苏省沛县某村村民,沛县人民政府为建设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拟申请征收该县安国镇张庄村、安国村的集体土地13.7540公顷(耕地12.4434公顷)。2016年12月12日,原沛县国土资源局向张庄村送达并张贴《征地告知书》(沛国土征字〔2016〕第106号),告知了拟征地事宜和听证权利。2016年12月16日,张庄村村委民委员会及部分被征地农户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盖章、签字,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2016年12月23日,沛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建设用地。2017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7〕29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其中,征收申请人所在的张庄村集体土地13.2156公顷,申请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委托万典律师王xx等29位申请人认为此次征地存在不合法的地方,故共同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夏涛二位律师共同维权。律师介入后收集证据,调查案情,发现此次征地涉及基本农田...
27
2021 - 04 - 27
点击次数: 20
原告朱xx等三人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原告朱先生等三人系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政府为实施奥体中心项目建设需要,要征收原告位于该村的承包地。2019年8月15日,东城街办发出《清场通告》,通知有关村民及业主,因奥体中心项目建设,目前项目范围内农作物所在的土地已被征用,急需进场施工,要求在2019年8月23日之前配合处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交出土地。不给补偿土地被强制清表因征收补偿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朱先生等人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12月11日、2020年8月31日,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分两次对原告地块上的竹林和银棯树等青苗进行强制清除,致使原告等人经济损失惨重。朱先生等原告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二位律师认为,被告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对原告不同地块行使强制行政权,属于多次违法行政,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委托万典律师提起法律程序随后原告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万典律师认为1、原告的承包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合法不受侵犯,被告应依法征收,强征是违法行为,应确认其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原告的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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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4 - 06
点击次数: 18
【广西胜诉】没签协议没给补偿却要求交出土地,看万典律师如何解决!原告韦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本案情原告韦先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村村民,2008年12月27日,原告在当地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60.2㎡。尔后,韦先生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该宗地上建有砖混结构三层私人住宅房屋一栋,建筑面积190.24㎡。因政府要进行城中村改造,其所属房屋及宅基占地被告知实施征收拆迁。2020年3月25日,柳州市xx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到韦先生家与其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并未达成一致。2020年5月19日,柳州市xx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向韦先生送达了《办理房屋拆迁手续通知书》,告知原告于5月22日前到拆迁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拆迁手续。6月17日征收拆迁服务中心又向韦先生送达了《房屋拆迁通知》、房屋拆迁补偿核定表、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核定表,告知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到拆迁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拆迁手续,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并腾出房屋等。因韦先生一直未见到过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红线图,并且按照政府称,原告房屋早在2013年就已经进行征收,早已属于国有土地,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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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09
点击次数: 11
原告陕西汉中xx公司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市xx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案情涉及征收,尚未补偿安置,围墙被强制毁坏原告陕西汉中xx公司在陕西省汉中市某村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并建有围墙,因道路建设项目征收需要,原告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建设的围墙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原告尚未与有关部门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7年6月27日、2017年9月6日、2017年9月14日,被告汉中市xx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业主方和施工方,在未经原告同意且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直接将原告的部分围墙进行毁坏、拆除,并将原告合法使用的部分土地擅自进行路面硬化作为其施工便道。多次报警,无济于事,无奈求助律师原告发现被告违法将自身围墙拆除后,多次报警,但无济于事,被告始终未将原告土地和围墙恢复原状,也未进行任何赔偿,无奈之下,原告辗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康静、苗沙沙律师,请求律师通过法律程序代为维权。了解案情,律师支招,以诉促调万典律师经与原告沟通并查看相关材料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原告依法持有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记载的权...
30
2021 - 03 - 02
点击次数: 15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补偿安置标准严重不合理,导致被拆迁人对于补偿安置条件的不满意,因此在拆迁期限的后期,双方很难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的情况十分常见,在此情况下,政府通常会采取非法程序,对房屋进行强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具体案例,解读面临强拆时,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安置补偿不合理 下发《催告》并强拆来自河南省南阳市xx镇的袁先生,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有合法房屋,面积约250平方米。2020年9月,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分别发布《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与《房屋征收公告》,袁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均在此公告的征收范围之内;由于本次征收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答复的补偿安置标准的严重不合理,双方就补偿安置标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之后,袁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和王树南两位律师代理本案。2020年11月,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袁先生下达《催告》并决定对袁先生的房屋进行强拆。据理力争抓重点 万典律师维权益2020年12月,申请人袁先生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被申请人)作出的《催告》。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称:申请人在位于新商务区征收范围内建房屋一处,该房屋所在位置规划为南阳市新商务中心区,新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已经启动,然而前期多次与申请人协商,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申请人房屋未拆除,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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