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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06
点击次数: 119
原告霍某某等人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案件导读本案系一起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即应取得有关机关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径行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自行批准房屋征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基本案情陕西省渭南市渭南经开区辛市镇南孟村村民霍某等人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2014年11月,因青岛啤酒厂建设项目需要,渭南经开区管委会发布渭经开发(2014)30号《渭南经开区辛市镇南孟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将部分村民房屋划入征收范围。霍某等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峰等代为办理此案,请求撤销(2014)30号征收公告。在诉讼过程中,管委会主动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公告,法院遂判决确认房屋征收公告违法。案件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渭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两块牌子,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党务、行政、经济进行统一管理。2011年1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的批复》,同意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机构设置和职能由渭南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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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3
点击次数: 387
2018年11月8日,西平县人民政府为了改善交通状况,方便群众通行,作出《关于西漯XX扩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下发了补偿安置登记表,因对补偿不满意,郭先生等人拒绝补偿登记,打算委托律所来维护其权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河南代理过不少案件,26人慕名找到律所刘磊律师、肖以荣律师、吕磊实习律师介入案件。理清来龙去脉,一针见血指症结三位律师认真听取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发现26人中多数人有土地使用证,其中2个人没有,但是都为合法建筑。律师指出集体土地没有经过征收,直接作出征收决定,这是违法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是征收的必备前置程序。西平县政府从未向郭先生等人出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复,且在征收决定中也完全没有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文件,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西平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是违法的。连夜商讨对策,多方策略制敌律师经过连夜商讨,并决定提出多方面策略。除上述意见之外,律师还认为西平县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但西平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并未作出拟征收补偿方案,也未就征收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导致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听证权无法得到保障。并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未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西平县被征收人对该项目普遍存在不满,政府部门对此毫不重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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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点击次数: 359
原告:刘XX  杨XX  姜XX  委托代理人:刘磊律师、王玲律师、王丽媛实习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XX 李XX被告:朝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巩XX  王XX刘XX等人在朝阳市龙城区XX村二组有宅基地。2015年2月,省政府作出征地文件将刘XX等人的房屋划入征收区域。随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月份,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并以现场查勘日为估价时点。因补偿决定中,对刘某房屋增建的397m2的房屋和70m2砖木结构房,没有进行补偿,刘XX一家人并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行政复议被驳回为了争取最大利益的补偿,刘先生一家人希望委托专业的律师维权,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刘磊、王玲、王丽媛三位律师代理自家的案子。律师听说了刘先生的遭遇以后,发现该案件比较复杂。连夜商讨办案思路,并决定《补偿决定书》先复议。没想到,复议结果非常不利于当事人。律师随即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朝阳市征收规范性文件,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根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书以后,刘先生一家人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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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06
点击次数: 310
原告:谢X云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玲律师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云请求撤销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2日向谢X云作出《撤销补偿决定告知书》,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了其于2018年4月9日作出被诉的朝龙(集)房补字〔2018〕43号《补偿决定书》。针对被告诉讼期间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谢X云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X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X云负担。(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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