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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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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和土地抵押贷款新规21个重要问题解读  阅读提示:2016年3月24日下午四点,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终于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两份重磅文件(以下合称“两权抵押新规”),并立即施行。  完整目录  一、这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大新闻”  二、两权抵押的背景和早期试点情况  三、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法律问题  四、两权抵押贷款新规核心条文解读  五、农地抵押贷款与农房抵押贷款办法逐条对照分析  一、这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大新闻”  国务院在2015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所明确的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两个重要文件所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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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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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复议的申请(下)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    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规定了十项,但从总体上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是以宏观管理为主,因此,由其亲自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较之由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少得多。主要有土地、矿产、森林等管理领域。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是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上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同下一级人民政府没有领导关系,所以无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专门规定。因为,根据一般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领导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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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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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法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体现了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要求。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人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多是从债权的角度即承包合同的角度来认识的。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但未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根据物权的特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状况,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为用益物权,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   2.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期限较长.比较稳定。而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也容易发生变化。   3.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对抗发包人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任意剥夺,承包地被违法收回后,可以要求返还。而合同有可能随意解除,承包地被违法收回的,承包人虽有可能获得金钱赔偿,但返还承包地并不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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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22
点击次数: 453
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复议申请(上)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依法进行,有法定的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没有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本条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作出的规定。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这次制定行政复议法,对条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作了调整,一是适当延长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由知道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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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1 - 08
点击次数: 324
咨询:请解析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第十一条“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的原文内容的涵义。回复:你好!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0号)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考虑到为了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对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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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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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是土地等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其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设立,明确归属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关于物权登记的效力,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未经髓记,不生效力。二是登记是当事人在物权变动后未经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也可有效成立,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同时,为了进一步确认和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利,对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稷证,并进行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文解读   依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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