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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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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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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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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19年1月,《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但不包括庭院用地和生产用房所占土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农村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明确划定农村宅基地及其他各类用地的范围。农村村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村村庄规划应划定村庄界限和村庄居住区范围,村民宅基地应安排在村庄范围内。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农村村民的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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