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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201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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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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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第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第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第二章 资格准入认定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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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2019
-
01
-
28
点击次数:
32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监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符合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由市农业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评定的家庭农场。第三条 对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采用自主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发文认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工作。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设立有效。申报主体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二)生产经营规模适度方面。依法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等。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从事粮食和水果种植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20万元;蔬菜种植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林下经济生产经营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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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
201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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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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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2018年8月28日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村庄建设用地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市林业和园林、财政、城管、相关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第四条 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为非建设用地的,实施建设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属1999年1月1日之前变更为建设用地的(以1998年或之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为准),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二)属1999年1月1日之后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完善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使用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土地进行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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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18
-
11
-
22
点击次数:
56
《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韶关市市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在韶关市市辖区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拆迁范围、是否委托拆迁、拆迁实施步骤、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并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包括房屋的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被拆迁户的数量和名单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的汇总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安置补偿方式、安置用房及周转用房的准备、货币补偿和补助费标准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存款金额与安置用现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第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应当严格把关,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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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5修正)》
201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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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点击次数:
43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5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区旧城改造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承担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的部分管理工作。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拆迁当事人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特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 单位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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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18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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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点击次数:
35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辖区或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登记发证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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