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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3 . 27
    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27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
  • 2019 . 03 . 27
    泰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辖区(含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收体制】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和补偿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 2019 . 03 . 27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经2018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一、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
  • 2019 . 03 . 27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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