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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孤山中心社区以南,洪峨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西崖村;用途:住宅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罗村镇蟠岭山路以北,史家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罗村镇史家庄村;用途:工业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孤山中心社区以南,洪峨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西崖村;用途:住宅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罗村镇蟠岭山路以北,史家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罗村镇史家庄村;用途:工业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位置范围:淄川区岭子镇沈家河村以东,沈家河村民委员会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岭子镇沈家河村;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卫生院对过,黉阳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用途:商业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野鸡岭村东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3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南边,洪峨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4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盘顶山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卫生院对过,黉阳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用途:商业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野鸡岭村东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3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南边,洪峨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4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盘顶山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卫生院对过,黉阳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用途:商业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野鸡岭村东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3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南边,洪峨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4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盘顶山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
  • 2019 . 06 . 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占水补水、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规模,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有效开展垦造水田及“旱改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占水补水、占优补优”制度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把关,充分运用“坡地村镇”政策,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水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水补水、占优补优”的要求,补充耕地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占用水田必须补充同等数量的水田,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二、全面开展垦造水田及“旱改水”工作(一)明确工作分...
  • 2019 . 06 . 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严格落实林地保护政策,保障和促进设施林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立项申报范围与标准(一)申报范围。林道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供各种林业运输工具使用和生产作业的交通运输道路,包括运材道路、林产品运输道路、营造林道路、护林防火道路等。林业生产用房是指森林...
  • 2019 . 06 . 03
    泰政发〔2017〕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泰顺县人民政府2017年4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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