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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02
点击次数: 103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补偿安置标准严重不合理,导致被拆迁人对于补偿安置条件的不满意,因此在拆迁期限的后期,双方很难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的情况十分常见,在此情况下,政府通常会采取非法程序,对房屋进行强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具体案例,解读面临强拆时,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安置补偿不合理 下发《催告》并强拆来自河南省南阳市xx镇的袁先生,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有合法房屋,面积约250平方米。2020年9月,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分别发布《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与《房屋征收公告》,袁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均在此公告的征收范围之内;由于本次征收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答复的补偿安置标准的严重不合理,双方就补偿安置标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之后,袁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和王树南两位律师代理本案。2020年11月,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袁先生下达《催告》并决定对袁先生的房屋进行强拆。据理力争抓重点 万典律师维权益2020年12月,申请人袁先生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被申请人)作出的《催告》。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称:申请人在位于新商务区征收范围内建房屋一处,该房屋所在位置规划为南阳市新商务中心区,新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已经启动,然而前期多次与申请人协商,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申请人房屋未拆除,严重影...
218
2019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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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等101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原告李某某等101人均系山东省惠民县农民,在居住地拥有合法承包地及房屋所有权。2008年年初,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文化街城中村改造及国泰花苑商业步行街项目,将原告承包地及居住房屋划入征收范围。此后,征地补偿款和安置房县政府均已落实,但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一直未予实际解决。2008年4月底的征地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凡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居民,均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养老金,至止死亡。此款项由县政府承担,养老金随政策性浮动而调整。依照上述约定,县政府仅仅在2011年1月份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对符合领取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支付了一个年度的养老金后,之后这一百多位农民再也没有领取到征地养老保险的补偿。希望曙光这一百多位老百姓本以为维权无望,就在此时得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夏涛二位律师,帮助本县113位老农民打征地社保官司并且获得了胜诉,拿到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这些居民一下子就看到了希望的曙光。(相关案情可以点击以下链接详细了解:八年信访无音信,一朝判决得解决,万典律师帮助113位老农打赢社保官司)之后村民们怀揣着希望联系到了万典律师,万典律师为村民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将其中的事实情况、法...
219
2026 - 04 - 19
点击次数: 52
以案说法:企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拆,但基于信赖利益应予赔偿 裁判要点:对于政府招商引资同意建设的企业,即使因客观原因缺乏完整的规划许可手续,但是并不丧失因行政机关支持建设的信赖利益,即使被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仍然应当予以征收补偿,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不得低于征收补偿,处建筑物、装修和附属物的价值补偿之外,在房屋征收期间的搬迁过渡费、奖励、补贴等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案件承办律师:王卫洲、康静,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方代理律师原告方:温州市xx厂 被告方: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xx执法局案情简介:1992年原告温州市xxxxxx厂因温州市鹿城区xx乡政府(现为: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经该乡政府批准建设厂房,1996温州市土地管理局(现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乡政府批准无效,对温州市xxxxxx厂进行行政处罚,将建筑物予以没收,1998 年 1 月 24 日,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作出温土监〔1998〕xx号《关于对温州市xx化工试剂厂被没收地面附着物变价处理的通知》,载明:对于 1996 年被没收的地面附着物xxx平方米土方,以每平方米 15 元作价,计价 24330 元由温州市xxxx厂回购使用。xxxx厂缴纳回购款。1998 年 5 月 11日,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与xx化工厂签订温土合〔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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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4 - 19
点击次数: 39
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代理人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甲公司系安徽省的一家矿山企业,2011年甲公司依法经过多重的行政许可、审查,并缴纳相关的采矿费用,2011年7月19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为甲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准许甲公司对当地的粘土矿进行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848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7.00万立方米/年。甲公司取得采矿许可后正准备生产经营,当地政府又开始实施对矿区的兼并收储,要求甲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因政府的收储、兼并方案多次变化,尚未形成最终方案,而甲公司已经停产停业6年之久,损失惨重,经济压力巨大。选择万典,依法维权随后甲公司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王律师介入案件调查研究发现:甲公司具有合法齐全的经营手续和条件,政府本没有任何理由干涉,然而却非法无故多年内连续以整合、拍卖、政府管控交易等多种理由强制对矿区进行整顿。矿区共有九家矿山公司,均以高度的理解的态度予以支持,然而每次刚刚拟定好方案政府又突发奇想改变原定计划,将企业彻底拖垮。2011年政府要求收购公司矿区,但是一直三年毫无结果。到2014年8月,政府又称重新整合,将9个矿区整合为4个大矿区开采,所有矿山企业均表示接受,但政府中途变卦,方案改变。之后政府要求改革为政府管控交易,政府收取矿山企业80元/吨的费用,矿山企业也予以接受,但政府再次改变了...
221
2022 - 09 - 16
点击次数: 113
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京政农发【1999】006-014号文件)”精神,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费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
222
2022 - 04 - 01
点击次数: 110
【青海】“棚改案”最新进展:一审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区政府上诉被高院驳回!上诉人青海省xx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张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张xx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商铺一处,2016年9月2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张xx的商铺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因评估机构没有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也没有对房屋内、外部状况进行拍照或录像,评估结果缺少实施依据,于是征收双方没有就补偿协商一致。2021年3月13日,xx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xx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冯凯律师的调查发现,张xx周边房屋征收之前在银行抵押贷款进行评估时,评估单价都是每平米四万多元,而区政府确定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如果张xx接受了这种补偿,将无法在周边买到类似面积大小的商铺进行居住经营。于是冯凯律师协助张xx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胜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3日作出的《xx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城北政征补【2021】xx号);二、责令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履行对原告的房屋补偿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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