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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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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朝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xx街xx段xxx号。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二段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华,代区长。委托代理人蔡志刚,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世磊,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科员。原告朱德永诉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曰受理后,于2015年3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xx的委托代理人刘磊、杨勇,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的委托代理人蔡志刚、张世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6月6曰,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对原告朱xx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辽宁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国土资蔗部关于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建汶用地的 批复,用于证明审批机关同意农民集体所有农用过转二建设地并办理征地手续;2、龙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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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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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21】522号王xx、高xx等29人系江苏省沛县某村村民,沛县人民政府为建设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拟申请征收该县安国镇张庄村、安国村的集体土地13.7540公顷(耕地12.4434公顷)。2016年12月12日,原沛县国土资源局向张庄村送达并张贴《征地告知书》(沛国土征字〔2016〕第106号),告知了拟征地事宜和听证权利。2016年12月16日,张庄村村委民委员会及部分被征地农户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盖章、签字,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2016年12月23日,沛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建设用地。2017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7〕29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其中,征收申请人所在的张庄村集体土地13.2156公顷,申请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王xx等29位申请人认为此次征地存在不合法的地方,故共同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维权。律师介入后收集证据,调查案情,发现此次征地涉及基本农田,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江苏省政府属于越权批准,所以案涉征地批复应予撤销。理清案件思路后,万典律师协助申请人就苏政地〔2017〕29号批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8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征地批准前本案征地原涉...
249
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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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75号山西省xx市x区洗煤厂(化名),位于山西省xx市x区xx村,该厂金厂长于九十年代,经过公开竞拍程序取得本村村办企业“芦苇建材厂”和该厂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当年办理了该竞拍结果公证,后于2000年将芦苇建材厂的名称变更为x区洗煤厂,同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筑占地25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一直从事生产和经营洗煤至今(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018年4月,xxx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张贴了道路征地《拆迁公告》,该公告的主要依据是xx市x区政府作出的某高速道路《x市x区过境x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将其厂房和集体建设用地纳入了征收范围。因为征收过程严重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按照征收方的补偿方案,洗煤厂将血本无归,倾家荡产,金经理决定再次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来帮助自己维护权益。企业面临失地停产,举步维艰,第一时间携手万典律师,兵贵神速,《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到案件后非常重视,指派主任律师王卫洲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迅速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经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将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和重大影响,判决确认征收方作出《x市x区过境x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违法。万典律师认为:该方案明显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且征地没有获得审批,属于未批先征,明显违法...
250
2022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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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xx养殖专业合作社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xx养殖专业合作社,系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为响应国家政策,上诉人通过土地租赁在乐都区xx村使用集体的撂荒地建设了养殖场,用于生猪养殖,占地面积共5.8亩,其中猪舍建筑面积共计1800平方米,其他用房面积共计186平方米,并建有围墙(长约260米,高约2.4米),还有化粪池、蓄水池、尸体处理池、自动饮水装置、自动投料设施,该养殖场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属于海东地区农牧局、当地畜牧局监管、中央资金扶持的项目。2019年7月16日夜晚11:40左右,被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xx镇政府在未告知上诉人理由、未征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突然组织人员直接将上诉人养殖场的部分围墙及部分房屋强制拆除,后又于次日(7月17日)拆除了上诉人养殖场的剩余围墙及建筑,经过两次强拆,上诉人全部养殖场及相关设施全部毁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损失惨重。一审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挽回损失,上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崔建禹(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就强制拆除一案协助当事人依法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
251
2018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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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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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137号案件概览家住吉林省德惠市的村民王XX,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及房屋,因德惠市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占用了王XX的承包地,并要征收其房屋。因王先生一家认为此次棚户区改造手续不全,存在违法行为,于是经商议后委托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冯凯二位律师来办理此案。起初,为了解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否经过审批,王XX之妻申请了信息公开,随后得知了征地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4】XX号),经万典律师分析后,认为该《批复》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于是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吉林省政府以复议超期为由,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随后王XX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判决驳回了诉求,之后王XX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最终王XX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14]XX号)具体行政行为。3、责令被申请人恢复审理申请人向其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在2018年6月28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案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当地政府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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