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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企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拆,但基于信赖利益应予赔偿 裁判要点:对于政府招商引资同意建设的企业,即使因客观原因缺乏完整的规划许可手续,但是并不丧失因行政机关支持建设的信赖利益,即使被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仍然应当予以征收补偿,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不得低于征收补偿,处建筑物、装修和附属物的价值补偿之外,在房屋征收期间的搬迁过渡费、奖励、补贴等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案件承办律师:王卫洲、康静,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方代理律师原告方:温州市xx厂 被告方: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xx执法局案情简介:1992年原告温州市xxxxxx厂因温州市鹿城区xx乡政府(现为: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经该乡政府批准建设厂房,1996温州市土地管理局(现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乡政府批准无效,对温州市xxxxxx厂进行行政处罚,将建筑物予以没收,1998 年 1 月 24 日,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作出温土监〔1998〕xx号《关于对温州市xx化工试剂厂被没收地面附着物变价处理的通知》,载明:对于 1996 年被没收的地面附着物xxx平方米土方,以每平方米 15 元作价,计价 24330 元由温州市xxxx厂回购使用。xxxx厂缴纳回购款。1998 年 5 月 11日,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与xx化工厂签订温土合〔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