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委托代理人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公司系安徽省的一家矿山企业,2011年甲公司依法经过多重的行政许可、审查,并缴纳相关的采矿费用,2011年7月19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为甲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准许甲公司对当地的粘土矿进行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848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7.00万立方米/年。
甲公司取得采矿许可后正准备生产经营,当地政府又开始实施对矿区的兼并收储,要求甲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因政府的收储、兼并方案多次变化,尚未形成最终方案,而甲公司已经停产停业6年之久,损失惨重,经济压力巨大。
选择万典,依法维权
随后甲公司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王律师介入案件调查研究发现:
甲公司具有合法齐全的经营手续和条件,政府本没有任何理由干涉,然而却非法无故多年内连续以整合、拍卖、政府管控交易等多种理由强制对矿区进行整顿。矿区共有九家矿山公司,均以高度的理解的态度予以支持,然而每次刚刚拟定好方案政府又突发奇想改变原定计划,将企业彻底拖垮。
2011年政府要求收购公司矿区,但是一直三年毫无结果。到2014年8月,政府又称重新整合,将9个矿区整合为4个大矿区开采,所有矿山企业均表示接受,但政府中途变卦,方案改变。之后政府要求改革为政府管控交易,政府收取矿山企业80元/吨的费用,矿山企业也予以接受,但政府再次改变了计划。最后一次政府要求收购矿区所有的矿山企业,但没有给予任何报价和实际实施,期间矿山企业多次进行信访,政府承诺2017年6月给一个说法,但直到现在没有任何结果。
了解事实后王律师认为:
政府要求采矿权人停产停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采矿权人已经取得开采矿山的合法手续,具备生产经营的事实和法律条件,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干预企业的正产生产经营行为。而且政府应当为采矿权人提供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不能因为政府的兼并收储行为,让众多的采矿权人的矿区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
甲公司具有完善的矿山开采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政府没有要求采矿权人停止生产的法定权限;另根据《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故在采矿权人的生产秩序受到干扰的情况下,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采矿权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干扰。
多管齐下,同意复工
随后甲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向甲公司公开“政府要求甲公司矿山停产停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停产期限”,政府于2017年6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以甲公司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不予公开涉案政府信息。
王律师认为政府作出的答复书明显违法、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随即协助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采取提交法律建议函、明确界桩申请、停止干扰生产经营申请等法律手段。
最终,在万典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政府同意甲公司复工,甲公司也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文书如下: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皖11行初27号
原告明光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xx,男,.........。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余成林,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xxx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明光市xxx科技有限公司以“明光市人民政府同意我方复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xx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光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光市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良
审 判 员 苏春琴
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俊计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