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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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1.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乡村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的,是社会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应当服从社会公众共同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