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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尽可能具体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其所希望获得的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必然会增加行政机关检索的难度,最终导致申请人难以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但是,行政机关也应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所谓的具体详细,不是要求申请人必须说出政府信息的具体文号和标题,只要使行政机关足以知道申请人所要申请的信息是什么就可以。(2018)最高法行申1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沂,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