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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内部监督行为依职权外化且产生实际影响的具有可诉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控告,但与以直接救济行政相对人权利为目的的复议和诉讼制度有所不同,申诉或控告可以成为启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监督的线索,不直接和必然启动内部监督程序。是否启动内部监督程序以及程序启动后做出如何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范畴,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只有在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以及作出新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时,这种内部监督行为才外化为可复议和诉讼的行政行为。(2016)最高法行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区分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标准区分复议机关的驳回复议申请究竟属于因理由不成立而驳回,还是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应当适用实质性标准。名为驳回复议申请,甚至名为不予受理决定,但事实上对复议请求作出了实体审查的,也应当定性为驳回复议请求,进而构成对原行政行为的维持。(2018)最高法行申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林生,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庆丰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福浩,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苑全成,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国辉,周...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原件的缺失能否成为阻却土地使用权人获得合法权利证明的事由?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是办理土地登记的要件之一,一般应当为原件,但在原始档案丢失、无法恢复的情况下,原件的缺失不能成为阻却土地使用权人获得合法权利证明的事由。(2017)最高法行申5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家祥,汉族,1951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黄文权,潜江市总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剑雄,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撤销公立学校行为的起诉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等情况对辖区内中小学作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为,系政府作为举办者依法对公办学校进行的调整和管理。区政府撤销中学的行为,所针对的是其直接管理的地安门中学这一事业单位法人,并不侵犯该中学退休教职工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中学退休教职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无法律依据,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016)最高法行申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全根。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既判力、诉讼标的与标准诉讼所谓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后诉的羁束力。其作用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消极作用是指,基于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以及诉讼经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不准对同一事件再次进行诉讼。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是指,人民法院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裁定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这是法的安定性所决定的。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体现的是“一事不再理”,就此而言,与禁止重复起诉属于同一原理。但既判力只对与生效裁判当事人相同的后诉产生诉权的遮断效果,对于第三者而言,只是禁止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而不是就此剥夺其诉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行政协议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协议有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二是该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三是协议目的是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四是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以及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内容的多样性,判断一项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还是属于民事协议,不能仅看其名称,也不能仅依据其中的少数或者个别条文来判定,而应当结合以上要素和协议的主要内容综合判断。民事协议与行政协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般仅具有法理分工和管辖指引功能。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也要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内部批转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市政府作出的转通知行为,系向区政府转发国土资源部门有关批复的内部文件批转行为,通常不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016)最高法行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祥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自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明彬。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委托代理人潘莉、李廷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投诉举报请求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善意取得的房屋抵押权,能否构成对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申请人应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房屋登记机构对登记材料的审查究竟仅是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房屋登记机构应该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也就是说,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查登记行为时,主要对于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于相关材料的实质真实性、合法有效性,登记机构只能在职责范围内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由于申请人恶意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欺骗登记机构进而获得房屋登记的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如果在事后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可以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八...
  • 2018 . 12 . 19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作出不利决定必须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中,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面对的是组织严密和拥有广泛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关系,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权、平等权、受益权、知情权、救济权等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所谓正当程序,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事先通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等。行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培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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