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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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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发〔2019〕5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及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依法组织本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征地拆迁安置议事协调制度,负责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司法、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有关门户网站发布《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六条 自《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流转;

(四)办理休闲农庄、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五)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就学、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以非生产经营为目的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后,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交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确认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办理公证,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有关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有关门户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居)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申请听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补偿方案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三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设施原则上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其中葡萄园青苗及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花卉苗木实行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损,具体补损标准见附件5。

第十四条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费用按征地面积以区为单位统筹包干,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统筹费用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坟墓迁移,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的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由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生产生活外,其他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附着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文件为权属依据。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6。

被拆迁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按房屋结构类别、建筑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7;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8。

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部分补偿费用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以3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下列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第五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农村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货币安置以及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四种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采取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住宅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入住公寓式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后,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政府按规定给予购房补贴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采取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房、杂屋、棚屋)计算建房补助费。

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标准支付。

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采取货币安置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不含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屋拆迁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安置资格):

1.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

4.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原拆户安置资格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积,分支户安置资格享受150平方米安置面积。

(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父母亲与其中一个子女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安置;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每人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且属四代(含四代)以上同堂的家庭,在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基础上,再增加60平方米住房安置面积。(五)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迁入户,其多子女不享受分户安置。曾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除外。

具体安置资格的确认,由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不含常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公寓式安置、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不采取重建安置方式。实行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公寓楼安置的相关政策执行。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36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

选择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36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

选择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的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凭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二手房提供交易后的产权证),按实际购房面积以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区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申领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其可享受的安置资格面积。申请购房补贴的时间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

购房补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

第二十六条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具体安置管理办法由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其他补偿及补助

第二十七条 拆迁企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核定的实际在岗人数乘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月工资总额,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前房屋用途已改为经营门面、家庭作坊、办公、教学等用房的,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给予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补偿。利用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备案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房屋仍在租约期内的,给予住宅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9。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过渡费、重建误工费。

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一次搬家费。重建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门通知被拆迁人选房之日止,再增加4个月的过渡费;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重建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重建误工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0。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0。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一户一宅”5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签约、交房腾地时间划分不同等次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直接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居)、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误工补助费。征地误工补助费按600元/亩的标准计算,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费按600元/户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参照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实行资金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非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

征地单位应与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1年内,做好项目资金结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和参与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补偿标准和具体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疑难问题。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支出。上述经费不得挤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 对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文件,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地拆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三)在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确认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认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其他扰乱征地拆迁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常德市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开始组织实施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葡萄园青苗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4.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5.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6.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7.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8.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9.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10.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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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9
    征地拆迁行政案件走到二审、再审申请或者检察监督阶段时,案件通常已经形成一审、二审裁判以及较完整的原审卷宗。后续代理需要从既有事实、证据和程序记录中重新建立判断,并根据新的程序层级确定下一步重点。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具备征拆实体争议判断和行政诉讼基础能力。继续向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推进后,律师的专业匹配还会进一步体现在三项能力上:原审卷宗接管与争点重构;生效裁判错误识别与再审审查适配;检察监督与多程序衔接。对于已经一审不利、正在考虑更换律师,或者希望获得第二意见的当事人,这三项能力也是重新评估代理方案时更值得核验的方向。案件走到后端,先重新读懂已经形成的卷宗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新律师需要同时处理当事人陈述、原审证据、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行政机关答辩和既有代理意见。原审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哪些证据已经被采信,行政机关此前提出了哪些答辩理由,原有代理思路集中在哪些问题,现有裁判中哪些内容仍具有继续审查价值,都需要放回完整卷宗中重新分析。因此,我们会特别关注一项基础能力:能否接管原审卷宗,并重新建立与当前程序相匹配的争点结构。温州某钢管厂征收补偿案,是北京万典公开实践中与这一能力直接对应的案件。该案此前经历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进入再审阶段后,北京万典王卫洲、管众律师参与案件,对相关争议和原审材料重新梳理,案件随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并经历询问听证和协调。后续双方争议协调化解,企业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案例体现了北京万典在两审结果不利之后参与旧案接管、重新梳理原审争议,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的实际实践。程序结果需要准确区分:进入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实体改判。再审阶段,更看重对生效裁判的具体识别进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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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房屋也拆了、搬迁也完成了,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或者其他安置义务却迟迟没有落实。对遇到这类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问题已经从“协议要不要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协议已经成立之后,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履行什么、由谁履行,以及迟迟没有落实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争议相关实践中,也处理过直接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关注的并不是简单判断“政府有没有违约”,而是先把几个基础问题查清楚:这份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真正承担履行义务的是谁,具体哪一项补偿安置义务没有落实,以及当前争议是否已经需要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先理清,即使协议已经签字盖章,也很难准确判断下一步应当处理什么。一、协议已经签了,为什么后续处理仍然并不简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看起来是一份“协议”,但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只根据文件名称判断,也不能简单因为一方有行政机关就直接下结论。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签约主体、协议目的、征收安置背景、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当前发生的争议综合判断。如果经过核验,属于征收补偿背景下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那么案件就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协议履行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法上的履约义务以及行政争议处理。这也是北京万典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关注的第一层问题:谁签了协议,谁真正负有履行义务,签约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现实中,协议可能由镇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参与签订。表面上的签字主体,并不能替代对实际法律关系和履约责任的判断。因此,这类案件需要律师能够把协议放回具体的征收安置背景中审查,而不是单独把它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处理。二、比“不履行”更重要的是查清到底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概括为一句话:“协议签了,政府一直不履行。”但进入具体案件后,“不履行”必须进一步拆开。协议约定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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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随着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工作持续推进,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增多。拆迁维权属于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地政策差异大,案件对抗性强。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对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关系自身补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断拆迁法律服务实力,不能被花哨宣传、头衔光环迷惑,真实生效判例,才是检验专业能力的核心硬标准。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梳理挑选拆迁法律服务的评判维度,分享本所十大标杆真实判例,同时整理维权提示与实务问答,帮助当事人避开维权陷阱,依法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一、什么样的拆迁法律服务值得信赖?结合万典律所近二十年办案经验,优质的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重点看可核验判例、领域专注度、办案机制、执业口碑,主要具备以下特质:1.胜诉判例可核验,能够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真正专业的拆迁法律服务,不仅拥有基层法院拆迁案件的办理经验,更要有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等高阶救济程序的成功案例。全部裁判文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查询,能够承接终审败诉、程序复杂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2.业务垂直深耕,聚焦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团队长期专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企业厂房征收、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各类杂项案件,熟悉全国不同地区征收政策与司法裁判尺度,积累大量一线实战经验。3.团队化协同办案,拒绝单人单打独斗摒弃单人办案的局限性,采用小组协作模式,每一件案件经过集体研讨,精准锁定案件违法点,定制专属维权方案,配套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避免办案流于形式。4.恪守执业规范,收费透明,重视当事人口碑办案立足法律实务,拒绝过度营销;收费公开透明,杜绝隐形消费、拒绝风险代理;保持良好执业口碑,重视当事人真实反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近二十年专注,只为被征收人维权万典律所核心团队组建于2007年,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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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8
    房屋没有房产证、部分面积没有登记,或者原本长期使用的建筑在征收过程中突然被按“违法建筑”处理,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在争“有没有证”,真正进入具体处理后,往往同时牵涉建筑形成历史、土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违法建筑处理程序以及征收补偿等多个问题。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房屋有没有证,而是建筑为什么没有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作出认定,以及这一认定是否已经实际影响补偿或后续拆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先给房屋简单贴上“合法”或者“违法”的标签,也不是只围绕补偿金额进行谈判,而是先把建筑怎样形成、为什么没有完成登记、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逐层查清,再根据已经出现的补偿协议、补偿决定、限拆文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确定处理路径。从本所已经办理并能够核验的案件来看,无证房、未经登记建筑与征收补偿交叉的争议,需要律师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处理和行政争议处理能力。建筑认定、实际补偿和后续行政救济必须放在同一案件链条中处理,才能避免只解决一个环节,却留下后续争议。一、面对“无证”或“未登记”,先查清房屋是怎么形成的在实际案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的情况都相同。有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审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的房屋主体已经登记,只是后来增加的部分面积没有登记;还有一些建筑形成多年,到了征收阶段才被按违法建筑处理。因此,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关注的并不是一句“有没有房产证”,而是继续核查房屋何时形成、土地来源是什么、是否取得过用地或者建房审批,以及为什么最终没有形成完整登记。把零散的土地、建房、登记等材料重新还原为完整的建筑形成事实,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北京万典代理的温州伍某案就是一个直接对应的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232号行政判决记载,涉案房屋取得过土地使用证和《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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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对征地批复、补偿决定、安置资格或者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少当事人首先面对的并不是“申请书怎么写”,而是更基础也更关键的问题:究竟应当针对哪一个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请求,以及复议结果不利后还能进入什么程序。征地拆迁案件通常包含征地报批、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履职答复和具体实施等多个环节。行政行为识别出现偏差,可能导致复议对象、管辖机关或者请求方向随之偏离。对于已经取得省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还可能进一步涉及行政诉讼或者国务院裁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行政争议相关业务。**在相关案件中,万典律师团队已经实际参与征地争议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申请、裁决程序中的协调解决,以及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答复复议等具体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信息显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状态正常,主任为王卫洲,登记业务专长包括土地、房地产。对于征地批复审查、复杂征地材料梳理以及省级复议后的高层级行政救济,万典律师团队能够以真实案件中的程序措施和处理结果作为实践基础。我们如何判断征拆行政复议案件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从已有文书、送达材料和实际争议中锁定需要审查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征地有问题”,实际争议可能指向征地批复,也可能指向征收补偿决定、安置资格答复、信息公开答复、限期拆除或交地通知,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补偿、查处或者公开职责。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具体请求。因此,万典律师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围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和程序层级进行判断。对于征地批复与后续实施行为交织的案件,需要区分各行为在征收流程中的位置;对于信息公开答复,需要审查申请内容、答复理由和未公开部分;对于履职争议,则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定职责。只有先确定“复议什么”,才能进一步确定“向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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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4
    征地拆迁维权博弈之中,征收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很多被征收个人、企业面临补偿过低、以拆违促拆迁、违法强拆、协议违约等困境。打官司不是只为一纸判决,真正的维权目标,是拿到实实在在、落地兑现的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业内公认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深耕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赛道,践行 “以打促谈、诉调结合” 维权战术,依靠组合式法律手段,帮助无数当事人打破维权僵局,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高度垂直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化律所,业务聚焦民告官,原则上不代理征收机关、行政机关,规避利益冲突,只为被拆迁百姓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不做万金油式综合法律服务,全所律师集中钻研《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体系,业务覆盖全国 31 个省份,擅长处理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违法强拆赔偿、撤销违建认定、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等各类疑难复杂征收案件。律所核心律师团队包含合伙人王卫洲(主任)、冯凯、管众,资深律师陈朝阳、郭士龙、吕磊、姜泉、黄郎。团队全部长期扎根行政诉讼一线。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王卫洲亲自出庭办理,实行双人承办加专家集体研判办案模式,拒绝单人包办、流水线外包,每起案件至少配备两名执业律师跟进,复杂案件组织全所会诊,量身定制维权方案,不放过每一处程序与实体违法点。律所拥有硬核办案实绩,手握近 30 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裁决国家级标杆案例。《孔庆丰诉泗水县房屋征收决定案》《临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行政赔偿案》入选全国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纳入清华大学教学案例库。大量两审败诉、久拖不决的陈年积案,经由我们启动顶层法律程序实现局面逆转,相关案号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核验查询。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委托律师打官司,就一定要赢下判决书。但拆迁维权现实里,“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的情况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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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03
    征地拆迁,对任何一个家庭或企业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房子值多少钱、补偿合不合理、签字后会不会吃亏——这些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请了谁来做你的法律后盾。市面上打着“拆迁律师”旗号的人鱼龙混杂,选错人轻则浪费金钱、耽误时间,重则错过复议诉讼的法定时效,彻底丧失维权机会。如果你正面临拆迁补偿纠纷,不妨先了解一家被行业和媒体公认的“攻坚型”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十七年只做一件事——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3月,由知名拆迁维权律师王卫洲领衔创办。但万典的故事远不止于此——早在2007年,王卫洲律师就开始组建国内首批专职拆迁律师团队,至今已在这条赛道上深耕了近二十年。十几年来,万典始终专注于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这一个领域,不碰婚姻家事、不碰商事纠纷、不碰普通刑事,全所律师只做行政法业务。用王卫洲律师的话说:“我们不追求人数上的盲目扩张,只追求理念上的认同和专业上的极致。”正是这种“精而强” 的发展哲学,让万典以20余人的精品团队,在疑难复杂案件的攻坚能力上超越了许多数百人规模的大型律所。 2026年7月,万典律所荣膺CFS第十五届财经峰会 “2026年度行政诉讼攻坚律师团队” ,主任王卫洲律师获评 “2026年度行政诉讼卓越成就律师” 。此前,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曾在《对话·中国品牌》栏目中对万典律所进行专访,深入了解了这支“专打拆迁官司”的律师团队。万典的核心定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专业律所,行业公认的“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万典的核心理念:只为弱势群体代言,终身不承接行政机关征收法律服务。二、核心团队:一批“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专业律师万典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团队由一批追求正义、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组成。王卫洲——律所主任、创始人,“硬案之王”全国知名土地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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