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管各园区:
现将《六合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六合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指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因承担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及其他生态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的补偿活动。
第三条 本区生态保护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按照统筹分配、统一拨付、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区政府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统筹、协调和指导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建立由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环保、农业、水务、国土、住建、城管、经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具体问题,提出全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方案,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进和落实。
第二章 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 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主体功能区和生态保护规划,对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具有重要意义的生态功能区域,具体包括:
(一)生态红线区域,是指《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确定的生态红线区域;
(二)耕地,是指根据《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具体根据农业农经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确定;
(三)生态公益林,是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公益林和高等级公路两侧公益林、沿江沿河(湖)防护林和重点工业园区周边的工业防污林;
(四)水利风景区,是指由省级以上水利部门确定的国家级、省级水利风景区。
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本区清单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补偿实行综合补偿与分类补偿有机结合的方式。
(一)生态红线区域。根据相关街镇生态红线区域类型、面积、级别以及街镇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综合计算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面积和补偿资金。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相关街镇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工作。
(二)耕地。补偿标准为300元/亩·年。补偿对象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本村农户,补偿资金由农户自行支配。
其中,实际种植水稻的区域,另给予补偿120元/亩·年,补偿对象为各水稻种植镇街、社区(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稻生产环境保护和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稻农业保险补贴、土地流转补贴等。
(三)生态公益林。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在扣除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后,补偿标准为100元/亩·年。补偿对象为各生态公益林林权单位,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由公益林管护者(包括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在管护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
(四)水利风景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为不超过200万元/年、省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为不超过100万元/年。补偿对象为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修复、水生态保护等项目建设补偿。
国家和省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承担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调整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方案予以适时调整。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各街镇在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的职责:
(一)区发改局:制定全区生态保护补偿监测评估和考核指标体系;对接市发改等有关部门,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全区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工作,不断完善全区生态保护的工作机制;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
(二)区财政局: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各类生态保护补偿的方案和标准;负责生态保护资金运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
(三)区环保局:配合农业部门确认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配合财政部门、城管部门提出大宗固体废弃物处置补偿方案;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
(四)区农业局:负责协调耕地、水稻田、生态公益林等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的确认;配合财政部门提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方案;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技术指导,考核水稻、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等生态保护落实情况,并书面告知区发改部门;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
(五)区水务局:负责水利风景区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的认定;配合财政部门提出水利风景区生态保护和全区污水处理补偿方案;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技术指导,考核水源地生态保护、河道保护和农田水利设施养护等落实情况,并书面告知区发改部门;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
(六)区国土分局:负责提出矿山宕口治理修复方案,配合农业部门确认耕地补偿面积;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
(七)区城管局:配合财政部门提出大宗固体废弃物处置、生活垃圾等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运营维护等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
(八)区住建局:配合财政部门、城管部门提出大宗固体废弃物处置补偿方案;配合农业部门考核生态公益林保护落实情况;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
(九)区经信局:配合财政部门、城管部门提出大宗固体废弃物处置补偿方案;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
(十)区审计局:负责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年度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年终向区相关部门及时报告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
第五章 补偿方式拓展
第十条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重点生态区域保护资金分配办法,拓展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 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区与保护生态区通过资金补偿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主要包括:
(一)大宗固体废弃物处置补偿,补偿对象为运营管护单位或所在街镇(园区);
(二)生活垃圾等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补偿,补偿对象为运营管护单位或所在街镇(园区);
(三)矿山宕口修复补偿,补偿对象为修复工作实施单位;
(四)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偿,补偿对象为保护区所在街镇;
(五)备用水源地保护区补偿,补偿对象为保护区所在街镇和相关部门;
(六)污水处理补偿,补偿对象为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法律、法规对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
第六章 资金筹集、拨付、分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统筹设立区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集中财力用于全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区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包括:
(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区级生态保护补偿专项集中财力;
(三)省、市对区生态保护的各类补偿资金;
(四)其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其中,区级生态保护专项集中财力以区本级和街镇(园区)上一年度可用财力为基数,分别按如下标准计提:区本级按2%、开发园区按2%、先进制造业主导型街镇按3%、现代服务业主导型街镇按2%、现代农业主导型街镇按1%、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实行目标考核、分类管理、统一拨付制度。
(一)建立全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纳入年度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目标和区对街镇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二)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考核工作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报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作为各街镇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三)由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提出下一年度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直接补助给农户的耕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除外)的使用实行项目申报核准制。即生态红线区域、水稻田、生态公益林和水利风景区的资金使用由各街镇或有关单位依据区域或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并上报资金使用方案,经区相关部门审核,再由相关部门转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方案实施。其中,生态红线区域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由街镇编制并报各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水稻田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由街镇编制并报区农业局、财政局审核;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由公益林林权单位编制并报区农业局、财政局审核;水利风景区补偿资金由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编制并报区水务局、财政局审核。上述各类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区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各街镇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有效期为一年,无特殊原因超期未使用的资金视同结余,由区财政收回补充区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 生态红线区域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相关街镇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十九条 水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秸秆综合利用、水稻生产环境保护和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稻农业保险补贴、土地流转补贴以及发展镇街、村社会公益事业和村级经济等。具体包括:
(一)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水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对相对集中连片农田的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和配套,打造高标准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内容包括农田工程、灌排工程、道路工程和农田景观林网等。
(二)秸秆综合利用:通过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购置秸秆还田机、捡拾打捆机等农业机械,以及建设秸秆固化成型等多种利用形式,全面提高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
(三)水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通过示范推广高产优质品种以及高新栽培技术,应用生物农业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深耕深松、水稻机械化栽插等农艺措施和建立商品化集中育秧中心等形式,改善水稻生产的生态环境,提高水稻产量和品质。
(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通过推广应用有机肥、生物农药、建立农膜回收机制,减少化肥、农药和农膜产生的面源污染。加强畜禽污染治理,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以沼气为纽带种养结合,解决水稻种植区域内畜禽场面源污染。
(五)水稻农业保险和土地流转补贴:通过政府补贴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建立良性参保机制。对土地整理或万顷良田项目区复垦后的土地给予土地租金补贴,降低土地承租成本,提高土地流转利用率,减少闲置土地面积。
(六)发展镇街、村社会公益事业和村级经济:进一步加强“五有”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硬件设施、人才和基地建设,购置必要的农业技术推广设备。推广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推进智能农业发展。加强农业信息队伍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信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加强农机合作组织和植保专业化合作组织建设,通过设备购置补贴、专业化服务补贴等形式,推动合作社由单项服务向全程服务转变,开展统一订单式农机化作业服务和病虫害统防统治。镇街、村建设其它公益事业和发展村级经济项目要符合农民意愿。
第二十条 生态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由公益林管护者在管护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等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
第二十一条 水利风景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修复、水生态保护等项目建设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沿水村居环境及周边综合整治、湿地植物管护、水系维护、水环境治理、沿水林木抚育、科学水产养殖方法推广以及水体污染物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 耕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补偿到受偿农户,由农户自行支配,各街镇应做好相关公示工作。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部门会同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监测评估和考核指标体系,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统筹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区环保、农业、水务、国土、住建、城管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或受偿项目的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补偿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虚报瞒报,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奖金、补贴,不得用于考察、旅游、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三公”行政管理支出。水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街镇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必须在街镇财政所设立专账,公益林、水利风景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各受偿主体设专账核算。
各相关街镇和区各相关部门不得因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生态保护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
第二十五条 生态保护补偿对象违反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要求,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全区生态补偿工作,出现以下行为的,一票否决,取消相应生态补偿:
(一)对出现秸秆焚烧卫星监测火点和省市巡查通报火点的村,取消该村当年的水稻生态补偿;
(二)对环保部门通报的水利风景区以及市级饮用水备用水源地水质不达标或违规排放等行为,取消沿水镇街相应生态补偿。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要加大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审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违规行为要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已有生态保护补偿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对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