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鹿城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房屋补偿涉及房屋继承和赠与操作流程的指导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鹿城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房屋补偿
涉及房屋继承和赠与操作流程的
指导意见
为顺利推进鹿城区“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简化房屋征收和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中房屋继承和赠与手续的办理流程,切实解决签约过程中“人证不一”的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条件
鹿城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存在继承关系或直系亲属之间房产赠与关系,但尚未办理相关权利证书变更登记的,房屋继承人或受赠人可提前缴纳房屋转让相关税费后,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
二、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一)房屋继承人或赠与双方当事人可以凭实施单位开具的“公证联系单”,到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或赠与公证手续。
(二)办理房屋赠与手续的,还须由实施单位开具“房屋评估联系单”,由评估机构对所涉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评估。
(三)房屋继承人或受赠人向实施单位提交办理房屋继承或赠与的相关资料,实施单位负责对提交的资料予以确认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对符合条件的房屋继承人或受赠人出具《鹿城区房屋继承、赠与纳税联系单》并加盖实施单位公章。
(四)实施单位应对需办理继承和赠与手续的名单进行汇总后,出具《XX街道房屋征收和征地房屋补偿涉及房屋继承和赠与手续办理清单汇总表》电子表和纸质材料(加盖实施单位公章),提交地税部门备案。
(五)已备案的房屋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凭相关材料自行到地税鹿城分局纳税窗口缴纳相关税费后取得完税凭证,计税价格由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定。
房屋继承人或受赠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房屋继承人或受赠人身份证原件;
2.《鹿城区房屋继承、赠与纳税联系单》(加盖实施单位公章);
3.房屋继承或赠与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提供房屋继承或赠与公证书;
4.房屋评估报告(办理继承手续的无需提交);
5.房屋继承人或赠与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实施单位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6.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土地查询证明(由实施单位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7.系授权委托关系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六)房屋继承人或受赠人凭房屋继承公证书或房屋赠与公证书、完税凭证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
(七)房屋继承人或受赠人委托实施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凭继承公证书或赠与公证书、完税凭证等资料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待房屋征收和征地房屋补偿项目安置完毕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按正常程序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无需核税。
三、生效日期
本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