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市、区相关规定,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并经九届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一、组织构架
区政府成立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鹿城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住建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房管鹿城分局以及相关街镇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涉及的部门协调、指导监督、异议复查等日常工作。
二、调查流程
(一)初步调查:属地街镇负责未经登记房屋的权利人、建筑面积、建造年限等情况的初步调查工作,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涉及未经登记房屋的相关建设、审批的历史材料。
(二)调查公示:未经登记房屋的初步调查结果由属地街镇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异议提出: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属地街镇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属地街镇认为初步调查结果确存在错误的,可予以更正并公示。
(四)复查公示:属地街镇认为该未经登记房屋情况特殊或复杂的,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
三、视为合法情形
(一)在土地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及我市相关管理制度施行前建成的未经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
1.位于旧城区内,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
2.位于旧城区外,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
未经登记建筑是否符合上述二项所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及此后历年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为依据。
(二)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核实后可视为合法建筑:
1.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在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房屋。
4.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5.位于旧城区内曾经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住宅房屋。
6.因违法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后作价回购的房屋。
7.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四、后续处理程序
(一)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可与属地街镇签订协议。
(二)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属地街镇达成协议的:
1.由属地街镇将不属于可视为合法建筑的未经登记房屋调查相关资料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2.未经登记房屋尚未灭失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未经登记房屋已灭失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上述规定出具认定意见。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处理决定或认定意见作为属地街镇签约或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的依据。
五、本意见所称的旧城区是指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
六、本意见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鹿城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实施细则》(温鹿政发〔2012〕64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已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