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目的
2016年我区出台《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6〕2号),给本辖区内各单位的资产出租工作带来便利。该实施办法施行两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无产权房产出租规定不明,无故闲置房产责任不明,不宜公开招租房产审批程序效率低,房产租赁纠纷多等问题。为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制度,2018年8月8日,我区修订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55号,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房产出租审批效率,明确无产权房产出租规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
《办法》的制定依据有:《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49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对适用的范围、房产出租的许可及禁止进行定义和明确
主要规定鹿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房产出租的,适用本《办法》。房产出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且房产无需用于全区办公用房调配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出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办法》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各类市场摊位;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租借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产;储备地块上的建筑物;违法和危险建筑;房管直管公房;停车场、体育场馆、幼儿园、公园、公厕等功能性公建配套暂不适用本办法。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产不得出租。
(二)对房产出租的审批规定、审批权限以及底价、租期、招租原则、招租方式作出明确和规定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由区财政局委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房产出租事宜,房产权属单位作为出租人负责本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具体工作和出租房产的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工作。
房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房产权属单位对拟出租的房产应当按规定评估,报批、招租、签约、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择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房产招租项目,由房产权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年租金10万元以下的房产招租项目,由房产权属单位报批后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对公开招租时只有1人报名、流拍、招租未成交等情况作出明确的处理规定。
原则上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规定流程进行公开招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适当延长租赁期,年租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年租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租赁期限较长的,合同中应约定,第6年起租赁价格应根据市场评估价重新定价。各存量房产出租原则上不设免租装修期,因特殊情况需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免租装修期的,须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需1个月以上免租装修期的,须报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下列房产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1.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征收、续租的幼儿园和老人公寓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年租金100万元以内的房产,由房产权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年租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房产,由权属单位报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年租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房产,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区政府一事一议。2.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性出租房产的,由权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研究决定。
租赁合同的格式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定,并按照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区法制办备案。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需权属单位出具法律顾问意见,并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对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作出明确和规定
租金收入应依法纳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由区财政局按区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房产权属单位为街镇及其下属单位的房产租金收入纳入财政体制管理,其他单位纳入综合预算管理。
房产权属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维护、修缮和消防安全等工作,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对于租约期内因自然灾害、城市规划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承租人提出提前解约的;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收回房产等按照办法进行处理,并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原出租房产租赁期满不再出租的,房产权属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房产权属单位为各街镇、各单位的,直接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对房产出租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出租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并对房产出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共同做好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对擅自出租房产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在房产出租管理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合同到期后未及时收回房产或无法收回而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租金收入不及时或者不足额上缴财政专户;违反规定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无故闲置房产2个月以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施行前尚在履行的租约,可维持原租约直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四、其他说明
社会团体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房产类公建配套出租参照《办法》执行。
区教育局不承担教学和办公功能的多余房产,区交通运输局、区温瑞塘河管委会等单位的临时性建筑的出租管理,由权属单位负责出租审批,安全监管等事项。
无产权房产在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由权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并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办法》自2018年9月8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办法》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16〕2号)同时废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