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政办发〔2018〕15号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温土资函〔2018〕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土资函〔2018〕35号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我市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在内容、救济权告知及张贴不规范等问题,预防和减少征收土地带来的矛盾纠纷,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各地一并做好落实。
一、 修订规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内容
根据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要求,现对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内容进行修订规范,公告内容应明确批准文件、被征收土地位置、公告期限等。修订后的模板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 修订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要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批准后两次公告。属于事前听取意见性质发布的公告,统一名称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并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分开制作并发布。修订后的模板详见附件4、附件5。
三、 统一公告期限和落实公告救济权利的告知
(一)全市统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应当告知“对省人民政府浙××字×〔××××〕××××号《浙江省××××审批意见书》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国务院批准征收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除外。
(三)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应当告知“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名称、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规范公告张贴及张贴情况证明材料的制作归档
1.同步张贴被征收土地位置勘测定界图。
在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时,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勘测定界图应当一并予以张贴,勘测定界图应当采取适当的比例尺并附有明确的四至关系信息。
2.规范张贴、送达程序
(1)公告应当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对象,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的公告栏等显要位置进行张贴。行政村合并后,仍以保留的原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应当在相关原行政村内进行张贴。
(2)公告应及时张贴。
(3)制作公告送达文书、现场张贴视听资料(包括公告张贴现场方位及局部照片或视频)、两位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张贴情况记录或两位以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出具的公告张贴证明等材料并归档保存;如委托乡镇(街道)等他人送达或张贴,应当出具委托书,受托人应当将张贴时现场视听资料予以记录并送至国土资源部门归档保存。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