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政发〔2017〕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关于服务保障全省治危拆违攻坚消除历史文物建筑安全隐患的通知》《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温州市农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人建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住民在已依法登记或审批的房屋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享受农村经济分配的农户因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而在其户籍所在行政村集体土地择址新建居住房屋的活动。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是指《浙江省泰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
第四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私人建房活动,必须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是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公安、环保、文化、水利、消防、综合行政执法、林业、罗阳功能区等部门和罗阳镇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私人建房必须符合罗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泰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泰顺县城镇防洪治涝规划,切实做好排水、通风、采光、施工等方面与相邻方的关系。
第七条 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
第二章 规划控制
第八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划分严格控制区,严格控制区是指新城区主干道沿线距离边沟30米范围内、城北路延伸地块、道路红线内、文保和绿地保护范围等。此范围内的建房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及修规规划审批,严格控制新、改扩建。
第九条 位于县城重要地块内的拟建房,须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后方可予以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罗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城区块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县政府制定的重要区块修规编制工作。
第十条 拟建房屋的建筑形体、色彩、立面要有泰顺地域建筑特色,并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原则上采用坡屋顶,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建房户对质量负总责,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罗阳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能加强建房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私人建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地面积在省、市、县规定的户限额范围内;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5层以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底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其他层次高度不得超过3米。城区主干道沿线按照既有房屋层次优化外立面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私人建房原则上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不规则或压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消防通道的,在符合用地凑用面积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凑用和县住建局核准后,可以适当调整建房占用红线边界。
第十三条 私人建房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泰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等有关标准执行。对确实存在困难的对象,在申请建房人征得县住建局确定的受影响相邻方的书面同意意见后,经县住建局核准,可以适当调整间距。
第十四条 农村私人建房申请人家庭居住人口按申请建房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居住人口: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落户在申请建房人家庭的,但其父母另有住房的。
第十五条 鼓励农村村民利用同一宗、同一用地性质的宅基地联建公寓式特色住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限高24米),且必须采用坡屋顶;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
第三章 新建
第十六条 新建对象为县城规划区内罗阳镇各行政村的无房户、危旧房户、住房困难户等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农户。已享受搬迁安置、灾后重建等建房政策的,不列入新建对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户,可申请新建房。
(一)申请建房户为农业户口,参与户口所在行政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并且拟建房用地属申请建房人户口所在行政村集体土地;
(二)申请建房户没有任何出售、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建筑物)的;
(三)申请建房户必须是无房户、危旧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包括下列情形:
1.申请建房户一直借(租)他人房屋的;
2.申请建房户原有老屋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为泰顺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且无法拆除改扩建,确又无其他住房的;
3.因规划控制需要,申请建房户原有老屋拆除后无法改扩建、重建,确又无其他住房的;
4.申请建房户未审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或者以全体家庭成员作为一户审批建房用地后,确因家庭人口众多(5人以上,以户籍为准),且常住人口中因结婚(以领取结婚证书为准)造成人口增加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确实需要分户建房的;
(四)对第(三)项第2、3目所列情形,在安排建房指标时,申请建房人必须与罗阳镇政府签订书面协议,在征用征收其原有老屋用地时,不再安排用地。
第四章 改扩建
第十八条 改扩建包括改建、翻建、加层、升高和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房屋改扩建。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二)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四)现状房屋经中介机构鉴定可改、扩建的。
第二十条 除D级危房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改扩建。
(一)位于严格控制区内的;
(二)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内的;
(三)占用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公用绿地的;
(四)压占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的;
(五)改扩建后加剧影响道路交通或消防安全的;
(六)位于按照规划实施并已建成区域的;
(七)对于已公布为泰顺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未经专家
评估和原登记公布机关同意,尚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改扩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已依法领取权属证件并经有资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D级危房,居住人无其他住房又难以易地建房的,可以进行改建,但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属于D级危房但在道路红线、绿地范围内的,考虑到短期内无法拆迁安置的严控地块,在确实没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下,可以在未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即无需四邻签字)的情况下给予原拆原建,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家庭人口,再与罗阳镇人民政府签订无偿拆除协议书的前提下,四邻没有意见的,可以扩建到4层内。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老宅改扩建的,因规划等原因确需凑用少量用地的,参照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房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私人建房的,由申请建房人持经其户口所在行政村和罗阳镇人民政府审查的意见书,向罗阳国土资源所、罗阳住建所分别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常住户籍证明。申请建房人进行改扩建活动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住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明);
(二)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或复核的设计图纸。
除前款规定外,属危房的,需提供危房鉴定证明;属加层的,需提供有资质房屋结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新建的,由罗阳国土资源所牵头,罗阳住建所、罗阳镇政府配合,对申请建房人的家庭人口、用地和房屋出卖、赠与、转让及是否符合城镇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建房人户口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罗阳国土资源所进行汇总,申请建房人持相关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申请改扩建的,由罗阳住建所牵头,罗阳国土资源所、罗阳镇政府配合,对申请建房人的家庭人口、用地和房屋出卖、赠与、转让及是否符合城镇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建房人户口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罗阳住建所进行汇总,申请建房人持相关材料到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从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指标中安排切块指标,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对已选定集中安置用地或统一规划安排用地的,不再零星安排建房用地指标。涉及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指标的,在下达罗阳镇切块指标中统筹解决。
罗阳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建房人住房困难程度、建房需求程度、建房能力等因素,将建房用地指标安排到村。同时,有关行政村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建房用地指标落实到户。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申请原拆原建的建房户和拟建建筑物能满足周边建筑物的日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日照分析)要求的申请建房户,在未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即无需四邻签字)的情况下给予审批;已与周边四邻签订建房协议的申请建房户,在未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即无需四邻签字)的情况下按原有协议给予审批。
第六章 建房监管
第二十七条 私人建房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含套图)。委托设计时,申请建房人应提供由罗阳住建所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包括建房规模、造型、层高、层数、立面等。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房人应向泰顺县住建所以及委托的中介单位泰顺县测绘大队申请现场放样,完成基础建设后申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申请建房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12个月内开工建设;无法按期开工的,申请建房人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期前30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条 施工前,建房户要向罗阳住建所申请施工备案手续并签署建设质量管理责任书;建房户和承建人要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私人建房竣工后,申请建房人应向县有关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县有关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住建局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要切实加强私人建房执法监察,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擅自改变批准建设位置、建设红线、用地规模、建筑风格等许可要求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申请建房户提供有关虚假证明、批准建房用地、违反程序审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住建局、罗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