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17〕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日
苍南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促进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群众避让搬迁安置工作,有效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苍南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苍政办〔2017〕2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工作遵循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群众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先重点后一般、先近期后远期的原则;
(四)跨乡镇外迁和就近异地搬迁以及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五)整体规划、分类推进的原则;
(六)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建立“政府推动、机制驱动、移民主动”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新机制,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与农民异地搬迁、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等结合起来,结合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出台政策推动搬迁群众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后续扶持工作,使避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积极培育以“地质环境安全、土地节约集约、农村环境美化、农民生活富裕、项目管理规范”的搬迁安置特色示范点。以避灾移民小区安置为主,积极引导群众向中心城镇集聚。
第三条 避让搬迁适用范围为我县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数据成果及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中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汛期新增突发性地质灾害经有资质单位认定需要进行避让搬迁的隐患点。
第四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项目以乡镇为单位组织申报,项目在申报前由各乡镇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村(居)委,特别是项目区内村(居)民意见,搬迁户必须自愿申请避让搬迁。
县国土资源局对乡镇申报的避让搬迁安置项目原隐患点及安置点初步选址现场进行核查,指导科学选址。选址应尽量避开沟谷口和避免人为切坡建房,并组织相关资料上报县政府。
第五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户数和人口的确定。
(一)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备案的纳入《苍南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苍政办〔2017〕26号)规划分年度实施的避让搬迁点、工程治理点调整为避让搬迁点的村(居)民;居住在县1:1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范围内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经有资质单位认定需要进行避让搬迁的危险区的村(居)民;
(二)本年度新增的避让搬迁项目的户数、人口数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数据为准;
(三)2017年度以前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未实施的存量避让搬迁项目在实施时因出生、死亡、婚姻等发生户数、人口数变化的,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下列对象经过村(居)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应该作为补助人口数计算:
1.已结婚、收养户口未迁入的;
2.户口已迁移,在高校就读或高校毕业未就业的;
3.户口已迁移,在部队服义务兵役(包括士官)的现役军人;
4.户口已迁移或注销的在外服刑人员;
5.户口已迁移房屋所有权人的。
(五)下列对象不能作为补助人口数计算:
1.已嫁、外赘、被收养户口未迁出的;
2.挂靠户口的。
第六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资格审批流程。
(一)户主申请。建档立卡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居)民户自愿填写《苍南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村(居)民申请表》(见附件),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级初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农户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避让搬迁村(居)民户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选择的安置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重点核实避让搬迁村(居)民的基本情况、是否属于搬迁对象以及安置方式和拟安置地点)。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订协议并发文确认,同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协议内容。避让搬迁安置应当签订避让搬迁安置协议书,按照协议进行安置。避让搬迁安置协议书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和家庭人口数;
2.避让搬迁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3.避让搬迁安置补助标准、补助费用总金额;
4.避让搬迁安置补助发放方式;
5.完成避让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第七条 需避让搬迁安置的村(居)民可选择以下一种安置方式进行避让搬迁。
(一)就近集中搬迁安置;
(二)就近分散搬迁安置;
(三)货币安置。
第八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公室、省财政厅申报立项,经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公室、省财政厅核准审批,资金参照《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3〕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房的按3000元/人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其余12000元由乡镇统筹安排。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避让搬迁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使用并负责监管。
第九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补助费用采取以下方式发放。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原房拆除后,经县国土资源局、当地乡镇组织验收确认后给予拨付补助资金。
资金由县财政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至避让搬迁安置户银行账户。
第十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项目整体实施完毕,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集中安置建房要科学选址,并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尽量不占、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各项目实施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2017年1月1日前已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或县扶贫办下山异地搬迁等政策的村(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