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苍政办〔2009〕24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苍南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的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促进各乡镇、村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9〕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选址立项
(一)项目立项条件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涉及的土地必须在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后的1:10000苍南县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为未利用地、荒地、废弃园地等。
3、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总体坡度不大于25度。
4、土地开发整理涉及林地,由县土地整理中心向县林业部门提供位置图。林业部门根据本条第二项第二目规定及低丘缓坡综合利用开发要求进行踏勘。项目涉及公益林、防护林的,林业部门在函复时要附带经标注的图纸,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核减。符合综合开发条件的要及时函复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林业部门的复函意见立项报批。
5、县财政部门按照每亩500元列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森林植被恢复。
(二)项目立项程序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所在地村集体申请并经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土地整理中心。
2、县土地整理中心到实地GPS定点核对图纸,对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踏勘,签署意见,申请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核。
3、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接到申请,及时召集有关成员及专家集体讨论。实到人员的80%同意通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立项。
第二条 项目规划设计
(一)工程的设计概算
1、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及专家集体讨论通过的项目,经规定程序批准立项后,由县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工程设计和概算。
2、项目工程设计和资金概算审价后,由县土地整理中心连同批准文件,报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核定同意后,交乡镇招投标中心按招投标程序确定承揽施工单位。
3、资金概算包括两部分:①政策处理投入资金;②工程投入资金。
4、项目竣工经验收面积少于立项招投标设定的面积时,按中标折扣田坎等系数后每亩应平均投入资金的标准核减。
5、工程项目的测量、设计、监理、审计及其他直接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二)工程招投标
鉴于土地整理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的特殊性,土地整理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统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管
(一)项目的现状图、竣工图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成图,测绘单位应对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测绘面积、地类等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测绘单位的监管力度,通过合同管理等形式,明确测绘单位的责任。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测绘面积、地类、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管。
(三)项目质量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监理并出具监理报告,项目工程监理报告作为项目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组成员由县农业、审计、财政、水利、国土、林业、统计、监察等单位各派一人组成。
(二)项目竣工由业主报告,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土地整理中心经现场核对,报县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定专款专用后,再由县土地整理中心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如发现专款资金被挪用的,扣减奖励资金并移交纪检部门查处。
(三)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对项目的政策处理,项目的实施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负全责。
(四)项目验收评定必须由验收组人员每人单独评定完成,交县土地整理中心汇总统计,合格项目应为实到验收组人员的80%以上人员验收评定为合格的项目。
(五)项目种植验收:由县土地整理中心会同县农业、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六)经县、市验收合格,并经省厅核定的项目,县土地整理中心要及时整理材料移交农业部门。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耕地开垦费必须足额收缴,全额用于垦造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给县部分的要专项用于垦造耕地等支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及时足额提取并单列部分用于垦造耕地;易地委托垦造耕地收入不低于70%用于垦造耕地项目工程。
(二)土地开发项目工程款和政策处理资金分四批次拨付:项目中标进场启动后拨付中标工程款和政策处理资金总数的30%;经县级初验合格拨付中标工程款和政策处理资金总数的30%;经市级验收合格拨付中标工程款和政策处理资金总数的20%;种植验收合格拨付中标工程款和政策处理资金总数的20%。
(三)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工程款和政策处理资金分四批次拨付:项目中标进场启动后拨付中标工程款和政策处理资金总数的30%;经县级初验合格拨付中标工程款和政策处理资金总数的30%;经市级验收合格省厅复核拨付中标工程款和政策处理资金总数的20%;种植验收合格拨付中标工程款和政策处理资金总数的20%。
(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场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工程已启动及工程竣工后经验收组确认项目质量合格,县国土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起草文件并签署意见后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国土部门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会签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以保证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及时到位。
第六条 奖励机制
土地开发垦造耕地产生的新增耕地,由县政府统一收回用于全县耕地占补平衡。每产生新增耕地折扣田坎数后一亩的,县政府再给予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奖励2000元,给予项目所在地村集体奖励300元。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指标、新建标准农田由县政府收回统筹用于全县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补划。通过土地整理每产生一亩折抵指标的,县政府给予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奖励600元、给予项目所在地村集体奖励100元。通过标准农田建设每产生一亩标准农田的,县政府给予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奖励50元、给予项目所在地村集体奖励20元。
各乡镇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分别给于建立帐册:
(一)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产生指标50%由县政府无偿统筹安排使用,50%记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帐册。
(二)指标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有偿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县国土资源部门对乡镇之间的有偿调剂使用进行协调与管理。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指标原则上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建房,确有余额的方可用于其它建设和有偿调剂。
(三)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可在全县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需要调剂指标的乡镇在调剂前书面告知县国土资源部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调剂指标的类型、数量等。
指标核准入帐册后一年内未能调剂使用的,由县政府按指导价给于收购。
(四)相互调剂费在确定指导价前提下,由调剂双方自行协商,书面协议方式确定,协议须明确调剂指标的数量、划转条件与时间、经费的支付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
(五)乡镇间指标调剂的划转,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凭批准文件和双方协议及资金交割凭证,在建立的各乡镇帐册上进行划转。
(六)有偿调剂使用的指导价为每亩10万元。
第七条 新垦耕地改良培育及后续管理
(一)实施范围:新垦耕地后续改良培育实施范围为2008年以来已验收合格的新开发垦造项目,实施面积以县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核定新增耕地面积为准。
(二)项目立项:由业主单位负责提出立项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县土地整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县农业部门立项。
1、业主单位提出立项申请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表;②土地改良方案;③承包合同;④造地项目验收材料等。
2 、项目立项后,由县农业部门组织取土化验,每个土样最大代表面积为50亩。取土化验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按立项面积30元/亩·年从项目专项经费另行列支。
(三)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三期(一般为三年)完成。初验为立项后第一年,中期验收为第二年,总验收为第三年。作物进入成熟期后,由业主单位向农业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初验和中期验收由县农业部门组织财政、国土部门进行验收。项目总验收由县农业部门组织财政、国土、林业、审计、水利、监察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
(四)新增耕地地力培育项目实行年投入,县财政拨出专项资金分期拨付,第一年每亩补助400元,第二年每亩补助4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800元。如上一年度未实施地力培育改良措施,或未达到年度验收合格标准的将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新造耕地地力培育补助资金的政策,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承包经营单位或承包个人。
(五)验收内容(量化打分)
1、种植面积及种类(15分):所种植的作物必须为一年生作物,且种植面积须占地块立项面积95%以上。
2、田间管理(15分):要求主栽作物成活率90%以上,且生长良好,产量正常(成熟期实地验收)。成活率低于70%、未栽种或预计产量只有正常产量的50%以下的不得分。其它情况由验收组酌情给分。
3、培肥措施(20分):每亩每年施用有机肥1000斤以上,全园套种绿肥,套种密度为各作物常规种植密度。
4、农艺措施(15分):要求深耕深翻,加厚耕作层,促进生土熟化,改善耕层理化性状;地表平整,做到地平土碎;园内沟渠、道路配套,排水良好,操作方便。
5、生产档案管理(5分):要求生产档案完善,图像资料齐全。
6、肥力指标(30分):经三年综合培肥后,有机质、有效氮、有效磷、有效钾等肥力指标比培肥前提高50%以上的得30分(每个土样最大代表面积50亩)。有机质含量每低10%扣5分,其它指标每低10%扣2分,扣完为止。初期和中期验收,肥力指标不作为验收内容。
第八条 补助标准。以实际量化打分总分值为补助依据,实际量化打分总分值少于60分(不含60分)的项目不予补助。高于60分者以每10分为一档次,按分值计算补助。
第九条 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新垦耕地改良培育及后续管理项目实施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新垦耕地改良培育及后续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县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其中第六、七条由县农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苍南县人民政府之前颁发的有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